一家高科技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就是它的智慧产权,而智慧产权的来源通常是结合创始团队的构想与员工的后续开发。之前我们已经提过创始团队如何把智慧产权转给公司,现在我们就来聊一聊公司如何确保员工开发的技术成为公司的智慧产权的一部份。
在我们开始以前,我先声明,不同的州,不同的智慧产权(著作权,专利或商标),有不同的规矩。但大致上来说,公司一般会要求员工在开始工作前签一份通常称为 “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s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合约(也有很多人称之为保密协议,虽然这是错误的,因为“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s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范围比保密协议要广泛的多)。顾名思义,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就是规定将公司的所有资讯保密,而“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 保护与不使用任何公司资讯(除了公司公务以外)。这一点与保密协议大同小异。
第二, 协定任何在上班时间,或是用到公司材料,或是与公司业务相关,做出的任何发现 / 发明 / 著作,都归公司所有。
第三, 协定如果员工把他任何的发明加进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话,员工给与公司一个全球,永久,无偿的授权。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用意相信大家都了解,所以就不多说了。第二项所谓的“ invention assignment ”源于在法律上员工开发的智慧产权的所有权往往不是那么的明确,所以在合约中讲清楚,定下(广泛的)范围对公司来说有其必要性。第三项的规定用意在于员工不能偷偷的把他的 intellectual property 放进公司的产品,然后等到产品上市了再来跟公司说这个产品用了他的专利 / 发明,所以公司得付给他权力金。通过这三项条款,公司才可确保它的智慧产权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而不是属于员工的。
创始团队需了解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机制,因为除了保护新公司的智慧产权之外,更重要的是,创始团队需了解他们与他们自己之前的雇主签的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 (或是在做研究生或教授时与大学签的协议)会不会囊括了现在想拿来创业的点子。如果有任何一丁点的疑虑,那这是个越早解决越好的问题。
如您看了本篇有任何疑问或反馈的话,请不吝留言。我希望能与读者们有更多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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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看了看BusinessWeek上Tom Taulli对Term Sheet的介绍,发现正如您所说的,过去十年创业失败的太多,VC条款变得很苛刻。
应该承认,苛刻的VC条款有充足的理由,毕竟VC的钱也需要保护。
所以,过去十年出奇高的创业失败率,让VC有了全面的保护性条款。那么,一般的创业人也应该保护自己,着重做好一份DayJob,业余时间干干创业,只有在自己的项目有了很大的把握时,才去找VC.
作为在好几个创业公司滚打过的技术人员,不得不承认,按照定义,创业公司就是没有明显的利润模式,风险极其大的公司。象大公司总部集中的纽约市,真正做科技的创业公司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人都不傻,有那么多高薪的大公司工作,何苦要去劳心劳力冒风险。
所以,您在以前的文章中讲的“华尔街的狼”,是创业人对投资人过分苛刻的形容。在创业公司受挫和失败的时候,谁都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谁都不可能有好脸色。
一个有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的网络交流公司,有投入运行的网站,服务邻里社区和公司用户,第一轮寻找天使投资人,也不排除VC,在波士顿融资比起硅谷,差别大吗?
好像从表面上来看,波士顿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也很活跃。
当然,自己创办过公司的投资人,其他地方只是硅谷的零头。
常识是事在人为,公司自身的产品和营销总是第一位的。
不过还是想问问纽约和波士顿地区的公司,第一轮融资到硅谷的多不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