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修荣理财专栏

林修荣出生在香港,七零年代初期来美留学,获加州大学贝克莱分校商科硕士学位,此后二十一年在美国与香港参予银行、金融、电讯管理工作,曾任香港讯联电信电话公司总裁,与美国联合银行总裁及董事局主席。四十五岁提早退休,此后全部时间义务辅导华人财务,每星期主持三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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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外国人与出租房地产物业的税务问题

(2009-03-15 01:04:42) 下一个

外国人与出租房地产物业  
 
外国人都可以在美国购买出租房地产,但租金收入和将来卖出时得到的资金增值,都是个人的收入,需要缴付入息税,情况与一般美国纳税人无异。
 
可是,税例上规定,假如卖屋者是外国人,而该物业不是自住和售价不超过三十万元,买家或其公证代理便有责任,要在卖屋款项上扣除预缴税(WITHHOLDING TAX),然后交入国税局。扣除的金额是卖屋价的百分之十。不论是否有资金增值,也不论资金增值多少,都要扣除预缴税。
 
除了联邦国税局扣税的要求外,州政府也有可能规定要扣除预缴税。在加州税局规定,要扣起售价的百分之3.3%,亦是买家和公证代理的责任。
 
这两者都是预缴税,假如真正的税款比预缴金额低,当然可以在报税时要求将多付了的税金取回。
 
由于外国人在美国购买房屋没有特别税务优惠,将来要作赠予也会引起赠予税问题,业主离世后也极可能产生遗产税 (因为外国人只有六万元遗产免税额),用外

国人本身名字去在美国拥有房地产是不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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