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与出租房地产物业
外国人都可以在美国购买出租房地产,但租金收入和将来卖出时得到的资金增值,都是个人的收入,需要缴付入息税,情况与一般美国纳税人无异。
可是,税例上规定,假如卖屋者是外国人,而该物业不是自住和售价不超过三十万元,买家或其公证代理便有责任,要在卖屋款项上扣除预缴税(WITHHOLDING TAX),然后交入国税局。扣除的金额是卖屋价的百分之十。不论是否有资金增值,也不论资金增值多少,都要扣除预缴税。
除了联邦国税局扣税的要求外,州政府也有可能规定要扣除预缴税。在加州税局规定,要扣起售价的百分之3.3%,亦是买家和公证代理的责任。
这两者都是预缴税,假如真正的税款比预缴金额低,当然可以在报税时要求将多付了的税金取回。
由于外国人在美国购买房屋没有特别税务优惠,将来要作赠予也会引起赠予税问题,业主离世后也极可能产生遗产税 (因为外国人只有六万元遗产免税额),用外
国人本身名字去在美国拥有房地产是不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