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hinese Question”的疏理與解讀
四.關於華人的金信
金信一詞,在福建多稱為“僑批”。1949年後將世界各地華僑寄回的款項統稱“僑滙”。
金信在澳洲最早應是指早期來淘金的華人將淘金所得的一部份委託他人或華人商號把金子或已換成英鎊的,由回國的華人或商號通過海運帶回國內的親人作生活費用。後來則囊括在澳洲工作的華人將工作所得或華人死後的遺產等等與錢財有關的通過澳洲各地的華商寄送回國。這些華商多與香港專門為將丟送的金子或款項送達委託人的親人手上的金山庄成為聯號的一條龍服務。
有關金信的數額統計數據及參與的華商以致金信在僑務鄉所起的作用等等,一直有人在搜集及發表文章(例如可參閱鬼谷雄風在的“澳大利亞淘金時期的華人黃金出口中國概況”)。但Henry Leau Appa在“The Chinese Question”所提供的信息卻一直為人所忽略。
Henry Leau Appa是這樣說的:
1.將金信委託人帶回國是給自己的妻子及父母。每委託帶一安士黃金經常是2先令。所委託黃金數量不一,有多有少。
2.在委託帶走時,金信用棉布包着,或裝在皮包內,外面寫着姓名(應該如現在寄包裹時有寄出者及收件者的姓名與地址)。
3.委託送金信時,委託者會先行去看被委託人是否認識,單是“朋友”有時是不可信的。對不認識的人,大多不會委託送金信。
4.在委託送的金信內有委託者所寫的信,同時在委託後再另寄一信通知家人。
5.當被委託人回到國內時沒有將金或款項送達時,委託者的親人會將委託人的後一封信提出質問。假如被委託人聲稱沒有這回事時,委託者的親人將事情交村里有名望的人集中裁決。一般的結果是被委託人需先行支付這些金子或款項,然後村里有名望的人會付信到澳洲的華商,委託華商據實回函。
6.如果被委託人在受委託帶金信後有被搶劫的事情出現,被委託人需支付數額的一半給委託者的家人,同時被委託人必須有證人證實事件的經過。
解讀
按Henry Leau Appa在“The Chinese Question”所說,當時一安士黃金價值是4英鎊10先令。而每安士黃金作為金信託寄是2先令,換言之其匯率為2.22%,更重要的是省去換匯率變化帶來的損失,這才是金信在華僑中一直流行的原因之一。
同時可以看到在保障金信的準確送達方面,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是過去沒有人了解的。幾乎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委託方或被委託方,都牽涉入傳統中國社會家族制度的架構,家族在金信方面起了中介及仲裁的作用。自清末以來,士紳在政治﹑經濟﹑宗教﹑道德等方面的功能逐步被剝奪了,地方精英主導的地方社會平衡遭受破壞,直到人民公社的建立則徹底摧毀,歷史上的“士農工商”,無一能在穩定的狀態發展。
“朝廷有禁令,鄉黨有規條,商家有行例,三者皆令人難犯也”(廣益華報1895年12月6日第6頁“例出必行”),但澳洲金信的後來的發展出乎Henry Leau Appa意料之外。
且舉數例。
1. “有一華人方瑞垣,在本鳥修威省甘吾叻埠種菜園爲生。不料前三年一病身亡。積累有銀三百六十鎊,貯于銀行,蒙皇家管業官料理。嗣理後,瑞垣妻兒將全權付託華人劉五桂代辦。舊歲一千捌百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皇家曾將瑞垣所貯之銀一併交劉五桂,代爲付回瑞垣之妻兒以度日給。惟惜劉五桂取得此銀,至今半年有餘,並無書信通情。故瑞垣子胞弟棣垣,今到雪梨埠稟官追究。曾在十月七號按察司出票于劉五桂,到案審訊…. 劉五桂答曰,因爲天和生意銀両緊支,是以將此銀交入天和店支去矣。(官)批六個禮拜內依期交回衙門,限期之內不准私逃別處”。 (廣益華報1896年10月23日第5页“洋電報雜錄”)
按澳洲殖民地政府早期的做法,當某人無論是病亡或意外身亡,死者在銀行的戶頭立即凍結,轉入殖民地政府的專門賬戶(沒有利息),等候死者親屬領取。當出現遺產訴訟,則由法庭判決後在執行。華人則由其親屬持國內的官方證明來澳或委託領取。該專門賬戶下款項的原持有人家屬在若干年後仍沒有人領取,殖民地政府登報求取,如仍沒有人領取會撥入政府慈善基金支去。
方瑞垣的遺產360英鎊,原為其家人委託雪梨天和店的劉五桂領取,而劉五桂卻將款項用於“天和生意銀両緊支”上,半年間不作任何交代。方瑞垣的兒子及弟弟親到雪梨追究(是否經海關通融或雪梨其他商舖擔保,文中沒有說,但起碼可以證明沒有回頭紙及考英語仍能入境)。1895年時,天和號雜貨店在佐治街79號由李五柳經營,亦即廣和昌前身。後來廣和昌仍有代理香山的金信服務。
2. “昨禮拜四日。本雪梨埠,報窮官姓巴麻,審判雪梨茂和號陳天佑報窮一事。當審合和號主人歐陽萬慶,向他查問,曰日前有甚多華人交金錢信劄托汝轉手代付回中國鄉村,交與家人,作爲口糧。汝將金錢不交,此事是真否。答曰,不是。不料萬慶退堂後,審判天佑。此時天佑將事直吐,云說雖有梓友證我失去他人資訊及金錢等。惟是我曾將此等資訊及金錢,交合和號主人歐陽萬慶轉手代付,後他不照交,非是我過。此後官將萬慶再入大堂審判。問他此事是真否,他是時知官曉破內弊,迫於招認。果是將人所付之金錢及資訊,日久未交。官聽畢,責其前後口供不符,實有藐視公堂。故將他押于監牢,連困七日七夜焉”。(廣益華報1901年12月14日第6頁“胡涂受困”)
茂和號Mow War & Co於1898年之前就在307 Castlereagh St由陳天祐和馮喜寬兩人經營,1901年12月申請破產,所以政府破產官需開庭問清楚賬目。從上面的報導可知,不少華人委託陳天祐轉付金信,而陳天祐應沒有香港或廣東的金信聯號,所以交在435 Pitt Street經營“合和號”的歐陽萬慶“轉手代付”, 歐陽萬慶卻是“袋袋平安”。1904年“合和號”仍有登代寄金信的廣告,轉眼在1906年宣佈“虧空巨款”而招頂。
歐陽萬慶曾在保皇黨擔任活躍角色,聯益堂分裂及李益徽失意回華都與他有一定的關係。
3.這個例子實質上不算在金信範圍,充其量是待領金信,實際是華僑遺產。
自中國在澳洲設立總領事館後,澳洲政府對有關華僑遺產的處理方法是移交中國總領事館,由該館負責核對受益人資料及發放。1926年2月13日總領事館在華人報紙刊登“總領事館通告”如下:
“為佈告事 查本洲及飛麒等處僑胞散居各方﹐有因病身故而無家屬友朋為之料理﹐且其身後之事因不知其家屬之通訊地址﹐故凡遺產等事﹐本館既無真確之遺產人﹐亦無從與遺產公堂接洽辦理﹐以致長久懸擱﹐實非所宜。茲將已故僑胞姓名開列如下(另單) 。以上查無家屬通訊地址﹐倘我僑胞中如有知上項所開之家屬或朋友者﹐懇即迅速將姓名地址報告本館﹐以便辦理。特此通告。總領事館啟”。
出事在後來的宋發祥身上。1929年宋發祥到任,同年駐澳總領事館由墨爾畔移設雪梨,墨爾畔改為分館。問題出在當時的國民政府一直積欠領館經費,前總領事吳勤奮在任時已經有開始挪用華僑遺產款項,只是待國民政府將積欠款項付到即行填平(1930年8月填平),當吳勤奮離任而宋發祥接任時是清楚的。
移館時兩館賬目分開,而國民政府對新館的撥款卻有未全到,宋發祥除向雪梨華商暫時借用外,還再多挪用華僑遺產款項。新任墨爾畔分館的領事李明炎原為副領事)不願接收賬目,且在報章直接公開。雪梨的中華總商會乘機發難且電告外交部。宋發祥被命令回國接受調查,但即時要個人填平款項才能脫身確存在困難。外交部只能迅速調派桂植匆忙來澳洲接任總領事館,宋發祥才能在合法程序下離境。不久李明炎也調離澳洲回國。
宋發祥挪用華僑遺產款項部份,後由外交部撥款填平。
4. 類似的華僑遺產處理
僅舉數例,既有候領,也有以金信形式付還其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