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澳洲第八任总领事宋发祥 (一续)
这两天翻查澳洲早年的华人报纸,民国报在1929年5月11日第6页中报导宋发祥抵达雪梨的消息时,说宋发祥时年46岁,那肯定是有误的。宋发祥是年36岁,在当年的历史环境来说够晚婚的了。
宋发祥在5月5日(星期日)乘彰德号轮船抵达雪梨,随即到雪梨国民党总支部,下午发表演说,是晚国民党开茶会宴请。次日往各社团慰问,中午则在华人长老会茗宴,下午则参加雪梨中华总商会酒宴,夜间由励志会设宴。7日彰德号轮船所属的轮船公司Australian-Oriental Line Ltd在船设宴招待,是晚原船开往墨尔砵。宋发祥在这两天是够累的,所接见的全是华人,并没有与纽省官员接触,应是外交惯例。宋发祥刚到澳洲,还未能递交国书,所以在身份上仍是过客(1)。
宋发祥刚踏足澳洲,告状的就来了。状纸来自雪梨中华总商会,5日才参加他们的酒宴,6日状纸即送达。
又作一次文抄公,该状文如下:
该函件可资思索的点甚多。
先说告状原因是“因近来关员不分商号住眷﹐随时随地缉拿私渡入境之华人;工商营业侨胞之利益﹐影响甚大”。缉拿偷渡入境人士,本来是澳洲政府的移民部及海关应有的责任,假如不能“随时随地”,那应是何时何地?或者应该事先通传?雇用或收留偷渡客,原是非法行为,影响到利益是必然的结果,外交官又如何能干涉?
“窃自海禁既开,因国内生活困难,远涉重洋,谋生异乡”这一点说不过去,海禁之所以开是通商贸易,况且澳洲已有移民法,遵法而行就是了。
该函件中将雪梨和兴公司的人被拘为例。当查昔年的华人报纸,从4月20日到5月底都没有报导该案,同期的英文报纸亦不见报导。在和兴公司被拘的7人中,其间3人被释放,余下的4人据说仍在等候审讯中。
查和兴公司原是高要人陈赞华在1925年经营的杂货店,蔡田也是高要人,是年经营的是蔡田号外国杂货店。到1933年蔡田是和兴号经营出入口货的总司理。在1925年到1933年数年间,中华总商会经历了五届选举,蔡田一直是会董或执行委员。换言之,在1929年前后,蔡田的身份变成和兴公司的股东(3)。
1929年4月20日,和兴公司设宴叙会。据东华报在1929年5月25日第4页所刊登和兴公司的广告看,4月20日的叙会该是为在雪梨的股东开每月的例会。
4月20日,在和兴公司叙会时,有雪梨海关的十余人将公司前后把守,并入内拘人。类似情况也出现在1987年,雪梨“德记饭店”也让移民部职员前后包抄,捉去厨房大厨及楼面侍应数人,“德记饭店”被迫关门数日来寻找替代者。近20年来已很少见移民部职员入屋或进店抄查非法移民的事了。
我不知道国际公法是否有不许任何国家移民部的职员入屋搜查非法移民的协议,但将该类行为上升到“侮我国体”的高度,是否合理?
函中举加拿大温哥华华侨为例,然请注意“昔年”两字,究竟时间是追述到那一年?每个以移民为主的国家,经常按情况修例,故根本没有可比性。
以该案请宋发祥“据理力争”,并向澳洲外交部提出抗议。那据何“理”,又如何“议”?
直到9月宋发祥发出通告来响应。这份通告做了前两任总领事都没有做成的事:华侨向领署注册,限期3个月,理由是保护华侨。换言之,在署有注册的,除领署认为不合法外,澳洲不能随便捕捉华侨。也就是说,华侨犯法时领署不会理会(4)。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