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妻子贺信彤整理)
时间:1998年12月21日上午9时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第六庭
人员:审判长:王惠庆
审判员:任连才
代理审判员:柏军(女)
书记员:黄璇(女)
公诉人:王化军,李磊森,书记员:彭云华
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刘东滨律师助理
旁听:共22人,贺信彤座位在左侧中间。
(注:北京民主党人查建国、何德普18日到第一中级法院申请旁听,20日查、何等六、七位民主党人被警方从家中带走,21日下午才许回家。21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门口中被数百警察封锁,元哲等数人申请旁听,被警方带走,拘留一天,元哲被遣送回原籍)
法庭人员:法警2人,摄影2人,摄像三人(从三个不同角度从始至终摄像)
审判长:“带被告人徐文立到庭。”
徐文立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步入法庭,他很平静,目视前方,穿着从家走时的衣服。这时,贺信彤叫了一声“文立!”徐文立看到妻子贺信彤,笑了。两名法警立即用手拉他胳膊,不让他停留。贺信彤又说了一声“下一个律师我们请张思之!”审判长怒目盯住贺信彤,高声警告:“再喧哗,就把你逐出法庭!”(注:自从徐文立11月30日被警方拘捕,其妻贺信彤得不到徐文立的任何消息,既不通知家属被捕人所犯何罪,也不告诉是否正式逮捕,人关在何处。贺信彤几乎天天与警方联系,但得到的回答只有一个“无可奉告”。直到12月18日下午4:30分,才通知贺信彤去法院,告诉21日开庭,只给家属一张旁听证。)
审判长:你是叫徐文立吗?
徐文立:是。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你还有什么曾用名?
徐文立:主要是徐文立吧。
审判长:民族?
徐文立:汉族。
审判长:你的籍贯?
徐文立:安徽省安庆市。
审判长:你的职业?
徐文立:自由职业者。
审判长:家庭住址?
徐文立:北京宣武区白广路2条4号。
审判长:徐文立,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制裁?
徐文立:如果那称得上是法律制裁的话,在1982年判刑15年,剥权4年。
审判长:这次什么时候拘留?
徐文立:1998年11月30日。
审判长:什么时候市公安局宣布逮捕?
徐文立:1998年12月3日。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起诉书副本?
徐文立:12月9日。
审判长: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公诉人名单。徐文立,你有权申请回避,你申请吗?
徐文立:我发表以下声明:这次审判是中国共产党少数人对中国民主党人的严重的政治迫害。所以,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就像我在看守所期间拒绝回答他们的任何问题一样。12月9日,审判人员通知我可以请律师,我表示放弃,又说要为我指定律师,我也拒绝了。12月18日有两位律师到七处看守所,就是今天来的莫律师,还有一位姓冯的女士。鉴于他们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社会世风下,能够不收取报酬,免费为我辩护,我认为是值得尊敬的,我本人表示接受,对法庭的提问我不回答,我只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法庭是重证据,轻口供的。没有证据,只有口供,不能定罪,有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定罪。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不妨碍我们判你有罪。
徐文立:不语。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注:起诉书见附件一)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徐文立:不语。
审判长:(大声说)你听见了吗?
徐文立:不语。
公诉人:徐文立,你交待与路透社记者艾伯乐谈话的事实。(并宣读了其中的一段话:我认为,中国民主运动应该追求的目标是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
徐文立:不语。
公诉人:(又宣布了刑诉法的一些规定。)徐文立,你听见没有?为什么不说话,你不说话,我们也可以给你判刑,判你有罪。
徐文立:不语。
公诉人:合议庭,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因为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公诉人询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问题?
莫律师:我来提几个问题,徐文立,你回答出于你的自愿,你也可以不回答。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你接受这次境外记者采访是事先安排好?还是随机采访?
徐文立:不能称为境外记者,这些记者都是中国政府邀请来京的驻京记者,不只是艾伯乐,还有很多,我接受过很多驻京的外国记者的采访,这次采访是事先安排好的。
莫律师:是由记者安排的,还是你安排的?
徐文立:大部分采访都由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有很多次,这一年多来,有几百次,这次是我提出的。
莫律师:第二个问题,请把这次采访的内容的中心意思介绍一下。
徐文立:中心意思可以归纳为四句话“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请注意,我讲的“结束一党专制”这里没有主语没有说由谁来结束一党专制。而且用的是“结束”而不是“打倒”、“推翻”。这里是强调用和平的方式。至于由谁来结束,很可能是中共自己。实际中国已存在多党制现象。台湾是中国的领土,香港已经回归,香港有民主党,主席是李柱明先生,台湾有国民党,还有民进党,它们不都是在中国吗?这个结束有可能由别人作,也可能中共自己进行结束。
莫律师:你的意思是和中国现实法律不冲突,对吗?
徐文立:是的。
莫律师:这些文章发表是否征求过你意见?
徐文立:征求过,最后定稿都是由我自己做的。我家门口总有几个公安,每次我都告知他们,并把定稿的文章给他们一份。今天的这些证据,实际都是由我主动提供的。我是公开做事的。
莫律师: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公诉人出示了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在XX年X月X日XX时段的广播的《徐文立接受路透社记者采访》的证明材料。
审判长:徐文立,你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
徐文立:不语。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莫律师:有。这份谈话的内容,公诉人只读了其中的一部分,不能完全表达徐文立的意思,徐文立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不能完整地表达出来,请求宣读同样是这份证据中的部分内容,请读原文。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后,再宣读。
公诉人断章取义地又读了个别句子。
莫律师读了一些公诉人故意跳跃和漏读的部分。
公诉人:(开始举证)
1、从徐文立家中搜查出的1997年12月7日给王希哲的有关与记者谈话内容的传真;
2、文检鉴定书。
(法警向合议庭、被告人、辩护人出示这些证据,徐文立拒绝看。)
公诉人: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但不妨碍我们判他有罪。下面我们公布记者安琪对徐文立的采访记录,对于徐文立颠覆政权的罪行,我们将用事实予以揭露。
公诉人宣读了安琪与徐文立谈话的部分内容。
莫律师:徐文立,请你讲一下与安琪对你专访一文的中心意思。
徐文立:其主要内容是讲我们企求的目标,这和与艾伯乐谈话的中心意思没有什么区别。
莫律师:安琪的采访是谁来安排的?
徐文立:安琪女士原来在大陆是记者,她是“六四”后出国的,现在是独立撰稿人,这次专访是安琪女士由法国去美国时她主动提出的。
公诉人又把《安琪专访》一文拿出举证,并有《中国之春》177期上刊登的徐文立手写文字--“凡是要求发表时,必须有徐文立本人签名,才可发表。”并将1997年12月初徐文立与四记者谈话内容证据出示,徐文立拒绝看证据。
莫律师:徐文立,请介绍一下谈话内容。
徐文立:当时面临人大选举,我首先谈了以往的选举基本是在人民不知情下进行的,目前主要是人民要有参与权。后面我又特别强调分析中国民主运动的形势、目标、途径。我重点讲了我们要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构架,使人们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推动民主进程。这个进程是公开、理智、和平、非暴力的。
公诉人出示证据:《徐文立与韩东方对谈录》。
公诉人:“徐文立诬蔑全国总工会不能代表工人,说共产党从来没把工人当作领导阶级,煽动成立独立工会。
莫律师:这次对话是谁提出的,发表时是否征求过你的意见?
徐文立:是韩东方约谈的,他在香港,发表时征求过我的意见。我在谈话中主要讲了以下几点:
1、关于黑箱作业,本身讲的是缺乏透明度。
2、中国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国际公约。工人有权成立自己的工会、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从共产党领导一切的现状中解脱出来。共产党不能领导一切、代替一切、包打一切,工人有权组织自己的工会、维护自己宪法保障的权利。
我请求宣读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中有关成立工会的章节。(注:法庭没有宣读。)
3、工人有权组织自己的、独立的工会。当然,成立工会要申报,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现在实际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我们寻求的是为不同的政党建立一个平台,这些政党应是成熟的,负责任的,相互制约的。我本人不想组织独立工会。
莫律师宣读《徐文立与韩东方对谈录》,针对指控,将相关内容,特别是漏读部分读出。
公诉人又出示《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并指出这里有污蔑总工会,号召工人成立独立工会的内容。
莫律师:徐文立,这个《告全国工人同胞书》是谁起草的?
徐文立:武汉秦永敏。
莫律师:你修改过吗?
徐文立:修改过。
莫律师:内容与你本意完全一样吗?
徐文立:为了尊重起草人的意见,没有大修改,不完全代表我的本意。文告主要讲了这么几个问题:
1、中国政府自己签署了这个公约后,应该向中国公民宣传。这个公约赋予了公民人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人人有参加自己工会的权利。
2、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中国经历文革,不应有大的社会动荡,希望下岗、失业工人近期内尽可能放弃街头行为,争取社会稳定,更多地把行为局限在本单位。当然可以适当地向政府施加些压力。
莫律师:我理解你的中心意思主要是:
1、这个《告人国工人同胞书》没有完全表达你的意思;
2、主要是介绍人权国际公约内容。
徐文立:对的。
莫律师:发表时征求过你的意见吗?
徐文立:是的。
公诉人出示以下证据:
1、1997年12月27日晨,回答25日王希哲的传真。(注:传真上告王希哲国内尚无成立工会的条件。)
2、市公安局出的证明:下载的电脑网络上发现的材料,有不同版本的告书。
3、1998年2月8在公安局询问的笔录。
莫律师:有关的证明材料内容不是一致。(随后宣读了不一致的内容:)这个证明《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与徐文立的一些想法并不一致,而徐文立只是做了部分修改。
徐文立:我再次要求现在宣读《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成立工会的部分内容。(注:仍未宣读)在告书中特别告诉工人怎样行使这种权利的表述,并没有让工人不顾法律去组织工会。
公诉人宣读有关接受境外资助的证据。读侯宗哲证言和侯宗哲妻子贾志敏的证言,徐文立收到美元500元的收条。
侯宗哲1998年12月8日作的证言大致内容:“1998年2月的一天晚上,突然来了一个自称叫赵力的人,说王炳章托他给徐文立500美元,请我转交徐文立,我说,我许多年与徐文立没有来往了。赵力说他不认识徐文立家,还是麻烦让我转交。2月27日,我将款交给徐文立,并请徐文立打了个收条。”侯宗哲妻子也有与上述相同的证明,并说,当时她在另一房间睡觉,并没见到来人,侯去送款时,她嘱咐侯:“钱的事说不清,一定让徐写个收条,好交给赵力。”
公诉人出示鉴定证明,证明收条上的字是徐文立写的。
莫律师:徐文立,这收条是你写的吗?
徐文立:是我写的。侯宗哲是民主墙时期的朋友,当时他不太做事,经常争些名利,后来就疏远了。当时候宗哲送来500美元,只说是朋友让他转交,但这500美元究竟是谁提供的,当时没说。侯宗哲作为朋友,如果转达王炳章的意思,能转身就把收条交给公安局吗?所以我怀疑这是公安局安排的,也许钱就是公安局给他的,是他们夫妇两人串通作证。
审判长: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这钱是公安局给你的?
徐文立:(对着律师说)我是没有证据,可他们同样没有是王炳章给的证据。
公诉人出示证据:《中国民主党章程》,并宣读了章程的前言部分。即“中国人民争取民主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了,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在辛亥革命后,中国曾出现过短暂民主。由于专制制度蒂固根深,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统治中国时期,专制制度只是改变了形式,封建王朝的‘家天下’为‘一党天下’所代替。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重塑宪政民主,保障人权自由’。”
莫律师:《中国民主党章程》是由严家其起草的,那么大纲或者基本构架是你提供的吗?
徐文立:我在前言部分做了一个概括,接受了严先生、宪政学家们的意见,把“专制”改为“专政”。落笔是我做的,宗旨是公心至上,为大众服务,公心至上有别于孙中山先生的“天下为公”。政治原则上强调“公开、理性、和平即非暴力”。
莫律师:组党的目的是什么?
徐文立:在民主社会,要有多党制衡,才能对中共诸如腐败等问题进行制衡,民间要有反对党、在野党,才能对执政党进行制衡。
莫律师:这次组党你们履行了什么手续?
徐文立:组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应在官方机构登记备案,这一次没有这样做,主要出于三点考虑:
1、中国政府签署了两个人权国际公约,两个公约的实质性内容赋予了公民有组织政党的权利;
2、中国法律没有禁止组党的条款,而法律不禁止的事,公民可以做;
3、没有相应的政党法可遵循。
鉴于以上三点,我们中国民主党京津地区党部以公告形式成立。
审判长:(大声叫道)你不许在这进行反动宣传。(打断了徐文立的讲话。)
莫律师:民主党第一次代表大会筹备了吗?
徐文立:我们只是提议筹备,没有受到全国授权,不会去做。
这时公诉人开始出具证明民主党存在的以下证据:
1、公安局审问查建国笔录,查建国讲:“民主党京津地区党部主席是徐文立,副主席是查建国、高洪明、吕洪来,秘书长是刘世遵,其它领导成员和党员人数是党内秘密,不能告诉你们,我什么时候也不会讲。”
2、公安局审问张晖笔录,张晖详细地讲述了成立当天的情况,包括入党宣誓的手势、面对方向、宣誓人数。(注:对张晖的背叛行为,京津党部已做出处理决定。)
3、公开发布的中国民主党京津地区党部成立公告1号、2号、3号三份文件。
莫律师:有异议,吕洪来自己否认是副主席。
公诉人进一步出示证据《施军加入中国民主党的申请书》。
公诉人:由此可以说明,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的组织活动已经在向境外渗透。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尽管被告人徐文立不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但本案证据已经核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徐文立于1982年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主观恶性大。16年前就勾结王希哲等人声称反对封建社会主义,并企图组党。被告人一贯敌视人民民主专政。刑满后,特别是1997年5月剥权期满,反而变本加厉活动。被告人徐文立利用境外媒体,制造舆论,声称“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诬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
2、把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并且接受境外资助;
3、勾结境外敌对分子组建中国民主党,其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网罗成员加入,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上述活动中,涉及政治、经济,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莫律师:(宣读辩护词,见附件二。)
公诉人:被告人徐文立主观上有目的,客观上有行为。从言行来看,攻击的是人民民主专政,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而且和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不是单纯的思想阐述。被告人徐文立组建中国民主党避讳使用“推翻”字眼,但针对的是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被告人煽动成立独立工会是其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与行动的联系,境外资助一事,证人证明的很清楚,完全可以认定。
适用法律上,既有煽动的行为,也有事实上的行为,从重处罚,适用法律是适当的。
看他的言行,是主动的接受采访,组党是具体行为。主客观是完全一致的,成立独立工会,是行为的一部分,应看到整体,客观犯罪现实与目的不相抵触。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徐文立:停了片刻,说“好”,我作个最后陈述吧。
16年前,我曾到中级人民法院,16年后,我又站到这个席位。当时是反革命罪,很庆幸,今天这个罪名已经没有了,这说明中国社会在进步。上次我被判刑15年,我坐了12年零47天牢。这次,我将不比上次少地面临牢狱,这我很清楚。我赞赏鲁讯的一名言“我以我血荐轩辕”。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你的讲话要针对这个案子,不要说得太远!
徐文立:我不主张革命和暴力,我不会用别人的血染红自己的顶戴花翎!
审判长:再次提醒你,必须回到案子上,不许扯远,在法厅上听我审判长的。
徐文立:93年到现在,我有多次出国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是自愿地站在这里,或者是受到某些人的抬举,我站在这个地方。有些人说我执着,有些人说我有点傻。我认为,国家政权是公器,不存在颠覆,公器不存在颠覆。除非国家政权是个人的、私党的或者是家庭的。别人提些看法、意见就颠覆了个人、家庭、小集团的私利?国家是确实需要存在的,国家要有管理,无政府是对人民不利的。6月25日浙江筹建中国民主党,证明中国人民是进步了,是中国法律不禁止的,又受到刚刚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希望中共通过权力机构立即制定政党法,政权好去管理。政权由两项构成:1、是什么样的人去管理;2、是怎样实施管理。战后,意大利政府更迭了两百多届,但国家并没有乱……
审判长:(粗暴地大声说)徐文立,你离题万里,整个审判过程,你不回答问题,表示你蔑视法庭,现在停止你的陈述,宣布休庭20分钟。
徐文立:你剥夺了我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20分钟后,又开庭。)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见附件三)。
徐文立:我抗议!这是政治迫害!我绝不上诉!
(注:几天后,徐文立写了一份书面不上诉的文件,见附件四)
贺信彤:我抗议!审判长,你是不公正的,你亵渎了法律!你的法庭审判不是独立的!
(审判长匆匆离去,法警将徐文立带走。)
中国民主党人徐文立案汇编(9)
附件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98)京检分审字第609号
被告人徐文立,男,55岁,安徽省安庆市人,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110104430701305),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4号4门423号。1982年6月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1993年5月被假释。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8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徐文立刑满后,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先后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伙同秦永敏(另案处理)发表的《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大肆叫嚣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诬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论分别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期间,徐还接受了境外资助。
被告人徐文立于1998年11月间,为成立“中国民主党”,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并向境内外散发。该章程在总纲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1998年l1月9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任“党部主席”。在此期间,徐通过积极发展成员、举行宣誓仪式、进行组织分工、策划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活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立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但刑满后仍无视国法,与境外敌对分子相勾结,接受境外资助,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安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王化军李磊森
书记员彭云华
1998年12月9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章)
附注:
I、证据目录一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五册;
4、移送证物清单一份。
中国民主党人徐文立案汇编(10)
附件二: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徐文立同意,在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案中担任徐文立的辩护律师,我将遵照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充分了解案情、会见了徐文立,经过对本案卷宗的研究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对部分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98)京检分审字第609号起诉书指控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徐文立刑满后,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先后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访谈录》及伙同秦永敏(另案处理)发表的《告全国同胞书》中,大肆叫嚣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污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论分别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的上述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起诉书指控徐文立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发表《告全国工人同胞书》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没有法律依据。
(1)起诉书所罗列的徐文立的言行,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讲也不可能有这样禁止性的规定。
(2)如果全面的而不是断章取意地分析徐文立所有言论,并不能得出徐文立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的结论。
(3)即便是“舆论准备”按我国法律规定也不能构成犯罪.
2、没有证据证明徐文立本人煽动成立“独立工会”
《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虽然有:“我们建议全国工人同胞们,立即开始筹备成立自己的工会.”的言词,但这并非是徐文立本人的真实意思.首先,《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不是由徐文立起草的,徐为尊重起草人,仅对该文做了稍许修改,所以该文主要反映的是秦永敏的观点;其次,徐文立曾多次明确表示反对立即成立“独立工会”,如在《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发表后的1997年12月31日徐文立答王希哲传真中说:“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内并无形成独立工会实体的形势,绝大多数工人朋友们尚无此迫切的需要.所以,以上两个历史性文献(指《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和《独立工会章程》--注)带有很大的超前性。”。在1998年2月6日询问笔录中,徐文立说:“我觉得在中国搞类似波兰那样的自由工会,走不通。”“问:你是不是煽动(指成立独立工会--注)?答:不是”。1998年2月8日询问笔录中,徐文立说:“我本人无意要做什么,…我本人无意去组织什么活动,这要在中国政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后才能实行.”又说“所以我告诉王希哲,在现在的中国成立‘独立工会’是天方夜谭。”。从以上证言中可以看出,起诉书指控徐文立“煽动成立独立工会”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3.起诉书指控徐文立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起诉书指控,:“徐还接受了境外资助”。但检察院所依据的证据,只有侯宗哲证言、贾志敏证言及徐文立所写收条。以上证据材料仅是中间转交人的证词,没有委托人的证词,证据上不完整,不能直接证明徐文立所收500美元的确来自境外,也不能证明此资金是用来资助徐文立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的,因此,起诉书中所称“接受境外资助”不能成立。
(2)、起诉书指控徐文立“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可是,没有证据证明此《章程》系共同制定,只有严家其起草的《中国民主党章程》,而没有徐文立起草此《章程》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制定。
综上,请法庭对辩护人的辫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给予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莫少平(签名)
1998年12月21日
中国民主党人徐文立案汇编(11)
附件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徐文立,男,五十五岁,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四号四门四二三号。一九八二年六月因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一九九三年五月被假释,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刑满,一九九七年五月剥权期满。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被羁押,同年十二月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化军、李磊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立及其辩护人莫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立刑满后,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间,先后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伙同秦永敏发表的《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大肆叫嚣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诬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论分别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期间,徐还接受了境外资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立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间,为成立“中国民主党”,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并向境内外散发。该章程在总纲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任“党部主席”。在此期间,徐通过积极发展成员、举行宣誓仪式、进行组织分工、策划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活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徐文立在法庭审理中未做辩解.被告人徐文立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徐文立的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部分指控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徐文立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准备活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间,被告人徐文立在境内外刊物及其它媒体上发表言论和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宣称“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
被告人徐文立为颠覆国家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间,被告人徐文立策划成立“中国民主党”,并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该章程在总纲中确定:“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并向境内外散发。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被告人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自任“党部主席”,并设立了副主席、秘书长,成立了“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北美分部”、“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新闻发布中心”等机构。在此期间,徐文立通过积极发展成员、举行宣誓仪式等活动,扩大组织,筹划召开所谓的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十一月间,被告人徐文立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积极寻求并接受境外资助,且在《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中明确规定寻求境外资助。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用来进行组织、联络活动的传真电话等物证以及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立曾因犯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与境内外敌对分子相勾结,寻求并接受境外敌对分子资助,进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系首要分子,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徐文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文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查获供犯罪使用的传真电话等财物,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惠庆
审判员任连才
代理审判员柏军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没收证物清单
1、电话机一部
2、传真电话一部(MURATAF22)
3、打印机一台(DESKJET)
4、电脑一台(T2400CT)
5、通讯录五本
6、《中国之春》二本总172、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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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徐文立无罪
徐瑾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听证会上的书面陈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仅仅三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之後以“颠国家政权”的罪名将我父亲徐文立判处了十三年的徒刑。这种审判是可耻的。那些所谓的“犯罪事实”──那些我父亲被据以控诉的罪行──实际上都是和平、理性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都是受到中国去年十月刚签署的“国际公民的政治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保护的。
没错,我父亲和外国记者交谈,他在文章中也表达了对一党独裁的不满,鼓吹成立独立工会并要求改变选举制度。他的论述发表在国外刊物上,他也和其他人讨论想法交换意见。而这些都是罪行吗?所有他的这些作为都是公开且合法的。这次审判可说是典型中共制度下的“先判後审”。我父亲只在审判前三天见了一次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开庭时既无证人,当然也就谈不上对证人的讯问;所有我父亲能做的只是一篇不到十分钟的辩护陈述,而当他想读出这篇辩护书时,却遭到法官的拒绝。
这个审判宣称是“公开”,但中国法制体制下的这个公开和国际上所认知的公开完全是两回事。外国媒体被拒旁听而且被阻拦於法院外远处的隔离区;国际人权组织要求特派员旁听观察也未获准;其他国家的外交官员,包括外国使馆人员,也都被拒旁听。
亲朋家属中,我母亲是唯一获得旁听证而能入庭旁听的人,就她孤零零一个。旁听证的发配照理是先来先有,坐满为止;但我母亲算了一下,旁听席上坐了二十二个人(有些人甚至还睡著了),而空位则还有一堆。我母亲也被警告不得在审理过程中做笔记。
我父亲决定不上诉,他认为上诉等於是合法化了司法部门对他的整个起诉和审判。而且他希望借此表明中共不仅违反了国际公约,同时也违反了中国自己的国内法律和诉讼程序。这个审判说明了中国多出一部新的刑事程序法和刑法以外,其司法系统的不独立和一九八一年我父亲第一次被判重刑时是一模一样的。在共产党的中国,正义是必须向领导人的意志低头的。
我父亲知道他被判重刑的真正原因是中共害怕那些想法相同而属於不同团体的人组织了起来──象知识分子、工人、农民、政治异议者。而我父亲所做的只是想利用他结社自由的权利来组织一个反对党──中国民主党,以期望终能建起一个宪政民主的中国政府。
我父亲并不是唯一被判重刑的人,中国民主党的另外两位成员秦永敏和王有才也因为相同而和平的组党行为而遭到类似的可耻审判。还有许多一些和中国民主党有关的人也被侵扰、监禁、剥夺职业。
张善光因为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谈到两起农民抗议事件而被判十年徒刑,而这样的审判显然也和他以前想把工人组织起来有关,因为中共是不允许独立工会存在的。今天也在此参加听证会的刘念春先生,也曾因为要求让工人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权益而被关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我请求贵委员会设法促使中国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这些人,使我父亲和他们都能重获自由。其他被控以类似罪名而将被审判的人也应被释放。我希望美国政府能利用各种机会抗议中共对中国人民之自由的剥夺。我之前也已表达了希望克林顿总统和高尔副总统能为我父亲的事件直接和中国最高当局直接交涉,但迄今未获任何回答。
今天,我也希望你们能支持今年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上通过谴责中国人权纪录的决议案,并且要求白宫和国务院执行工作以确保此决议案能最终通过。
我坚信中国领导人不应简单地以“内政”为借口来掩饰他们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或借口甚么政治、公民权利得视一个国家某一时期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而不同。在这问题上,中国的十二亿人民应有权谈话,而这种权利赋予所有中国公民集会、讨论并选择他们领导人的自由,而这种权利是中国人民、中国领导人和你我所共有的。
谢谢你们同意将我的陈述收入今天听证会的纪录里!□
(北京之春)1999/2期
(贺信彤:中共第二次审判徐文立纪实/附女儿徐瑾1999年1月8日在美国国会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听证会上的陈述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