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从美国流行开来的。1990年4月1日,老布什总统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了第12711总统令(Executive Order 12711)即“中国学生保护令”,该保护令中的条款于1992年在美国国会通过,成了永久性法案,即“1992中国学生保护法案”(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简称"CSPA")。那时,绝大多数与天安门风潮无关的华裔非法移民也拿到了身份。
密航者们开始把热切的目光投向美国,一艘艘废旧渔船或者货船竖起了希望的桅杆,带着成千上万神情茫然、衣衫褴褛、散发着恶臭的男女老少,每月几批船次,每条船多则几百人,少则几十人,争先恐后地驶向美国。
1993年5月,船长45米的货轮“金色冒险号”载着286名偷渡者,经过三个月的海上漂泊,抵达纽约皇后区洛克威海域,不料计划中的接头人已在福青帮的仇杀中身亡。“金色冒险号”在公海上等待两周后,蛇头觉得接载无望,遂将该船搁浅在近海,让偷渡者游泳上岸,导致10人死亡,除6人逃脱外,其余全部被美国移民局扣押,关进监狱。
“金色冒险号”事件震惊美国朝野,世界亦为之轰动,此后,美国政府对海路偷渡的打击更加严密,使得偷渡美国越来越难成功。而且,在“金色冒险号”之前美国的难民法规定,偷渡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双脚踏上了美国国土”,在过堂后就会被释放,然后是等待申请政治避难的法律程序。“金色冒险号”事件后,美国政府对偷渡者的处理开始严厉起来了。
后来,“金色冒险号”上被拘押的270人中,14人因不到法定年龄,交由法院监管。35人获政治庇护留在美国,55人被保释,2人获艺术家签证,1997年经克林顿总统特别批准,又有53人得以假释,其余的111人则被遣送回中国大陆。
偷渡美国渐渐式微后,蛇头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日本,这就引发了90年代中后期“千帆竞发”偷渡日本的浪潮。
偷渡者们以福建福清、长乐一带的人为主,一般在福建中部沿海的码头集结上船,据被捕者说,他们住的地方街上不时会有广告,说明某月某日某船将驶往某地,有意前往者届时可去搭船,并标明费用,他们就是看了那样的广告才加入偷渡行列的。这种供述是否可信也不得而知,因为当地政府能允许张贴这种广告吗?那时连供述都趋于统一化了,一个模子里倒出来似的,偷渡者一般都说是看了招贴或从亲朋那听来,总之是偶然起意,没啥计划性,然后就是“家境贫困”、“给弟妹挣学费”一类理由,不象去美国的偷渡者那样还有“计划生育”、“宗教”等原因。
对于福建偷渡者们的偶然起意,我是能理解的,那些地方向来就有下南洋的传统而且不乏成功者,那时下南洋哪有啥护照、签证呢?还不是上了船就走了。他们一直延续了那时的思路,认为给逮住了反正会送回来,没把违法偷渡这样的事看得很大。再说后来蛇头们的经营方式也改变了,大多是成功了再付钱,所以偷渡的初始费用也不大。
偷渡日本,快则海路,辗转漂泊十几天就到,慢则先由陆路在缅泰一带集结,然后搭船前往日本。日本是个岛国,四围都是海岸线,所以较易成功,那时偷渡也早已国际化了,都是几国蛇头连手运作,到了日本后也有人接应,有人安排工作。
偷渡日本,开始集中在太平洋一带,太平洋防范严谨后,又移向日本海一带,我所在的城市在日本海边,90年代末就接连有过两起较大的偷渡事件,一起有120多人,另一起有140多人。120多人那批已经上了岸,等到警察赶到时,很多人已经潜入山林,身手最矫健的已经快进入市区。
我作为法庭翻译,自然介入了这两起事件。日本的司法翻译,按职属可以分为警察署翻译、检察院翻译、法院翻译、及律师协会翻译几种。为了保证司法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所以采取不能兼容的原则。比如同一案件, 警署、检察院、律师、法院等各个程序都需要各自的翻译,上一流程的翻译必须回避下一流程的翻译工作,不能兼职或兼容,这是基本的原则。那时因为缺少翻译尤其能操福建话的翻译(其实我也只会讲闽南话,长乐、福清那边的方言也基本不懂),所以我几乎是在偷渡者们未被起诉之前就介入了这两起事件。
第一起事件的偷渡者全是男人,第二起事件有10来个女人,都很年轻,可说是“万绿丛中一点红”。女孩们被捕时,几乎都是蓬头垢面、衣衫不整、神情呆滞、萎萎缩缩,几天后就恢复了女儿家的爽朗活泼天性。有一次我和国选律师去警署拘留室做例行会面,那几个女孩已是明眸流盼,巧笑倩兮,临走时一名年轻警察问我“帅哥”是啥意思,说那几个女孩公认他是警署“第一帅哥”,我说人家这么喜欢你,你得对人家好一些呀,那警察忙不迭地说“有啊,有啊,她们要吃中华便当,我还去给她们买呢”。后来警署拘押室装不下那么多人了,把她们移送到“刑务所”(就是监狱),我和律师再去看她们时,她们神情黯然,无精打采,说“刑务所”的饭菜真难吃,看守们也很死板,希望早点儿回家。
日本一般对于偷渡者,如系初次也就是判个一年,然后缓期执行三年,送回国内。如系二次偷渡才判实刑,需入狱服刑。我经手的人中,只有一位是二次偷渡,他说他上船时并不知道船是来日本的,以为去欧洲呢,那神情就像是去邻家串门走错了门那样。
那时由于分期分批审理,律师也需要一大批。其中有一位国选的辩护律师对他的满怀勇气和富于冒险精神的被告大概是十分同情的,他在法庭上侃侃而陈,认为“追求更好的生活是人的基本欲望,出于这样的欲望只要无损别人的利益那是可以被原谅的”,并认为偷渡这种事简单地给于行政处置就行,没必要耗费人力财力拿到法庭上来审理,我不缺斤短两的照实翻译,当时被告们都听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