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民警察夏卫“吃野味、喝茅台,依法不付钱”。
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警官夏卫所享用的野味蛇、茅台酒,是餐馆老板葛青松特意为接待公职人员而准备的。因此,这笔账不应由夏卫承担。
不过,大约是为了搞“平衡”,给予原告葛青松一定精神安慰,宝山区人民法院在驳回葛青松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中,特别指出: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涉嫌违纪,已将该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2003年2月,公安部针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颁布了“五条禁令”,其中包括“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上海警察夏卫“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一案被媒体曝光后不久,上海市公安局就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当时就已经查明夏卫当晚吃了蛇、喝了酒。对此,夏卫口口声声说,当晚去葛青松经营的潮汕蛇庄是进行刑事侦察,那当然就是在工作时间。
问题是,夏卫不仅在工作时间违反禁令喝了酒,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将整个上海公安推到了风口浪尖,可是至今,夏卫并没有被辞退或开除,依然还在当他的警察。
其次,夏卫为自己辩解说当晚吃饭是“执行公务”(公事),而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说,警察夏卫当晚吃饭是“接受宴请”(私事)。
“执行公务”和“接受宴请”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如果是一个行为,那么,警察夏卫就必须为5688元的餐费买单。如果是两个行为,则表明警察夏卫当晚并不是在执行公务,没有权力对葛青松实施抓捕。显然,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事实是矛盾的。
再次,警察夏卫当晚是喝了酒的,违反了公安部禁令。警察在违反禁令之后是没有执法权的,在当时的状态下,夏卫没有权力执法,更没有权力抓人。因此,夏卫当晚抓人构成了程序违法。
第四,由于警察夏卫程序违法在先,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续事件,包括葛青松受到刑事处罚都属无效。
最后要说明的是,江湖自有江湖的规矩,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警察夏卫既然已经吃了葛青松的蛇,喝了葛青松的茅台,接受了葛青松的宴请,却在逍遥快活了一番之后把葛青松给抓了,显然是破坏了江湖的规矩,忒不厚道。
这个说明还是比较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