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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James Madison(人称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的说法, 选择民主, 并非出于民主的优良特点, 而是在"民主/专制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民主"带有天然的"公平性": 人人有发表意见/最终投票的平等机会/权力。然而,正是这一天然的"公平性", 导致"民主"带有自身无法克服的最大缺陷:决定时刻来临时,只数人头,不问对错。
"A republic if you can keep it", 是 Benjamin Franklin 在费城立宪会议后对美国的定义。成立共和国的首要条件,是公平赋予其每个成员国"平等"的权力。为了成立这个共和国,"美国国父们"在深知"民主的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只能做出的"无奈选择", 在13个州完全平等的前提下, 用"民主"的方式, 在费城通过宪法, 其中对"黑奴制度"的默许,就是民主程序下,北方各州(反对黑奴制度)不得不对南方州(支持黑奴制度)做出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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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主"这一无法回避的无奈现实,"美国国父们"在共和国内设计了一个政治体制结构,以便最大限度地限制"民主天然缺点"可能来带的损害。这个系统称为 "check and balance/制约与平衡"。
国会众参两院/总统/最高法院,都是"民主"程序直接或间接的结果,故都带有民主程序天然"缺陷"。美国政治体制内"制约/平衡"的特点 -- 所谓三权分立, 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消除民主天然缺陷可能带来的潜在恶果。
"民主不是好东西"的事实,使得"制约与平衡"成为美国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