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美国警察(二) 两场官司
一天,我正行驶在401高速公路北约克段,中规中矩,一切正常。后面有辆警车跟着我,一会儿保持车距二、三十米,一会儿贴近.几乎要亲吻我的车屁股了,却不超我车。我不以为然,继续开我的车。一分钟后,只见警车闪起警灯,拉响警报,示意我停到左边的紧急备用车道。
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有不甘地停好车,嘴里咕噜着:见大头鬼了,我犯哪一条王法啦?
警车内的两位中,那位看上去很年轻、尚未脱孩子气的警察,下车到我车窗边,笑嘻嘻地打了声招呼,索取了我的驾证和车险单,走回警车。几分钟后,拿着两张罚单,笑嘻嘻地来到我车旁,说:给你两张罚单,一张是因为你的车牌Sticker已经过期了,你没有按时Renew ;另一张是因为你没有贴上有效的车牌Sticker。两张罚单将近300元加币。
我懵了。那位和蔼可亲的、高高帅帅的小警察看我将信将疑,就礼貌地请我下车。他领我到我的车后,指着我的车牌Sticker说,现在是2001年8月份,你的Sticker到期月份是2001年7月份。我一瞧。可不是吗。只好认罚。
小警察见我沮丧的样子,忙安慰我:先生,您必须先去Renew你的车牌Sticker,然后可以去法庭上诉,届时我会出庭的。他向我解释了上告法庭的详细步骤。
警察开车走了,我懊恼地在车内静坐了一会儿,决定先去Renew我的车牌Sticker,然后上诉法庭。
因为我不是故意犯错。在我以前居住的省份,会提前来函,提醒我办理同类事项。而我根本就不知道,现在居住的这个省,居然没有这个“提醒”业务。所谓“不知者不为错”嘛。
法院的传票通知我某日出庭,太太和我准时抵达法庭。在法院走廊的那头,我看见小警察气宇轩昂地、微笑地直奔我们而来。他问候我们,和我们握手。他安慰我,待会儿开庭,他会提出他的建议的。
我们在法庭内坐定。一会儿,书记官高声宣布:某某法官到,全体起立。法官就座。
当听到书记官叫我的名字,我立即起立。法官核实了我的姓名、职业、住址。又当庭问道:某某某警官到庭没有。小警察起立回答:到了。没等法官发问,小警察就向法官表示:刚才他已经去停车场查实,上诉人的车牌Sticker已经更新,而且已经贴在指定位置。所以,本警官某某某决定,撤销本警官给以上诉人的号码为XXX、XXX这两张罚单。
法官当即宣布:鉴于罚单的签发者某某某警官,已经撤销该罚单,本法官宣判,本案撤销。
接着,小警察和我都在文件上签字,此案了结。
这是移民北美后的第一场官司,给我很深的印象。原来打官司竟是那么地简单轻松。这个“衙门”一点也不是“阴森森的”。法院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紧张、拘谨、严肃。法官很正经,但是也不那么太一本正经;法官有威势,但是绝不乱摆威势。警察和法院、法官一样,都蛮人性化的。
虽然官司只进行了十几分钟,但是获益良多。我今后至少在车牌Sticker问题上很难再犯错。而且,我会重视少犯所有有关行车方面的错误,以免浪费社会资源。
去年春天,我约两位朋友一起赴俄勒冈海滩游玩。在华盛顿州的美国5号公路上一路欢笑畅聊,有点得意忘形。当时,我们行驶在限速65码的路段。当我看到前方不远处竖有70码的限速牌,我下意识地加大油门。速度刚上去,后面突然响起了尖声刺耳的警报,从后视镜望去,原来一辆警车跟在我后面,警灯忽闪。我只好靠边停车。
也是一位高大英俊的年轻警官,说在65码的限速区域,我的车速72码,因此给我一张超速罚单。
有什么话可说?人家是位顶真的警官。无奈,只好接下罚单。
大概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接到美国法院的传票。因为我旅游回来就上诉到罚单上注明的法院,这个法院离我加拿大的住址较近。
我为什么上诉呢?我有一位加州朋友,他在离开高速公路,下到匝道时,限速标志是30码。这时,他不知道一辆警车神不知鬼不觉地跟在他后面。警灯、警报交替警示,朋友靠边停车。警察给了他超速罚单,说他车速达60码。
朋友后来打官司,胜诉。理由是:那段高速公路的限速是70码,下匝道的限速是30码,总不能来个急刹车从70码突然降到30码。如果那样做是很危险的,是对他人和本人都是不负责任的。何况本车已经在降速了,正处在降速的过程中。法官认为很有说服力,判我朋友无须执行这张罚单。
这个故事启发了我。当时,我已经看到限速70码的标志,总要提前预热,不可能一下子窜到70码。只不过是控制油门的功夫不到家,不能精确地踩到那个点上。我正在加速的过程中。我上过加拿大法庭,感觉良好。也想用这个可能成为理由的理由,上上美国法庭,试试看,亲身体验一下美国法庭的审理过程。
美国法庭是一个特别设立的交通法庭。开庭时,不大的审判庭涌入了二十来人,全是吃罚单的主儿。
法官翘着二郎腿,非常随和。他的桌子上放在我们这批人的案卷。他审完了一个案子,就会马上让下一位主儿站到指定位置,由他发问。他一边翻案卷,一边审。快的三、五分钟,慢的二十来分钟,平均十来分钟一个案子。
法官的判决非常合情合理,而且很为我们这些吃罚单的着想。
如果罚单被认定是正确的,根据你的经济状况,他会判你不必一次性拿出这笔罚款,可以分期,或者减免个几成。
只要感觉到罚单有些偏重,他就会判定罚单无效。我想,他也是一位驾车的普通人,可能也有与警察打交道和吃罚单的经历。对我们这样的“弱者”,至少会有一些同情心,或者“同病相怜”。
轮到我了,核对了我的身份后。他看着案卷念了出来:65码限速,车速为72码?法官可能认为这张罚单有点小题大做,表情有点不可思议的样子。连续问我两个问题:你一早从加拿大赶过来的?警察怎么会开这样的罚单?没等我把准备好的理由陈述完,只见他从案卷内拿出一张纸,自言自语地咕哝了一句:“这就对了。”然后对我说:“你赢了,那位警官不能出庭,已经来电话声明撤销了这张罚单。”
这么简单就完了?我在回加拿大的路上还在感叹。倒不是仅仅因为省下了这一百来刀,而是我觉着还没过瘾。
在边境加拿大关口,漂亮的金发女警官接过护照,问我到那边干什么去了?我回答,打官司。
女警官来劲了:“打什么官司?”我把来龙去脉简单地说了一遍。
女警官瞪大眼睛有点惊喜地问:“你真的赢啦?”我说:“真的赢了。”她说:“非常好。我吃过不少美国罚单,从来没想到过打官司,下次我一定去试试。”
您说得很对,谢谢您。
正如您所批评的,违反交通规则,主要原因还在于本人。一切投机取巧、心怀侥幸的态度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最终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吃罚单,还算是幸运的。
我写的案例大多数还是十七、八年前的事,借此对自己的驾车态度、行为做一个回顾和小结。
为本人和本人家庭的幸福、为他人和他人家庭的幸福,安全行车。
再次谢谢。
您看这位老先生,携妻女环游世界各地,的确有的是真功夫。您坐在花园里看谁都傻是吧。哈哈
您不知道,我们这儿离边境仅二十分钟不到的车程,如赴法院再加二十来分钟,七点钟半过关不会超过5分钟。来回大约100公里,耗油约10升,大约10刀以下。美国汽油便宜,我加一车油,再加上三只携带式油箱,来美国一次至少在油费上就比加拿大少支出50刀左右,也就是赚了50刀。去一趟法院,倒过来净赚40刀左右。还不包括在美国购买食品果蔬、杂物之类,比加拿大便宜的东西。还有美国的购物税比加拿大的15%低,只有8.25%。如果算上加币升值,兑换的美金就多,用加币购物就更省钱了。
我们这儿的居民,几乎家家都会去美国加油、购物,每月至少一、二次。
省钱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我很在乎亲身体验一下在美国打官司的乐趣。见笑了。
世界多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