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纳税角度讲,美国的纳税人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公民和绿卡,非公民、非绿卡但与美国有“紧密关系”的人即纳税意义上的美国人(US resident)以及完全的外国人但又有一些财产在美国。第一类公民和绿卡在税务上的待遇基本相同第二类人税法上叫“居住外国人”(resident alien), 他们要通过3年在美国居留183天的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按照IRS的规定,公民和绿卡以及居住外国人全球收入都要在美国报税(参见IRS Publication 525), 死后全球资产超过免税额的都要交遗产税。当然要对居住外国人的海外收入征收所得税操作起来是有很大难度的,尤其居住外国人过世后对其海外资产征收遗产税更是匪夷所思,也极少听说过这样的先例,但美国是全球霸权,IRS既然有这样的规则,大家还是事先了解点为好。今天我们谈谈除了公民绿卡以及居住外国人以外的第三种人即完全的外国人,他们没有任何美国身份,过去或现在偶尔造访美国,但没有达到3年183天的门槛,构不上居住外国人,但他们又在美国有一些财产,这些财产是否要交税、怎么交税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各种说法都有,就是开业的CPA们的意见也不一样,本人接触过不少这样的客户,咨询过一些执业会计师,自己也做过很多研究,今天就谈谈这个问题,首先申明一点本人不是会计师,本文与其它任何专栏文章一样只是提供基本的信息,不构成任何税务或法律咨询。
先说怎么定义“居住外国人”,即183天是怎么算的?按照国税局的规定(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如果你当年在美国停留时间达到或超过31天,去年在美国停留的天数按三分之一计算,前年按六分之一计算,三年加在一起达到183天,你就算 “居住外国人”,交税要求与美国公民和绿卡一样,至少你在美国本土产生的收入不可避免地要交税。如果你没有达到183天的门槛,你就被视为“非居住外国人 (non resident alien”,你对美国的税务义务基本上只限于在美国的那部分收入和资产,即使是在美国的财产也要分“有形资产”(tangible assets)还是“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
先说说“非居住外国人”给美国人(公民、绿卡等)的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来自海外或者在海外,赠与没有上限,接受赠与的人士也不需要交赠与税,如果当年的赠与金额超过10万美元,接受赠与的人士只需要申报一份很简单的form 3520。如果赠与的财产在美国境内,情况就比较复杂,是否有税的问题就要取决赠与的财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按照国税局的规定,所谓有形资产包括在美国的不动产、有形的个人资产如艺术品、珠宝、家具以及各种收藏、美国和外国货币等,无形资产则包括美国公司股票、共同基金、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户头、人寿保险等。如果非居住外国人赠与的是在美国的有形资产则一年有$15000美元(2018年)的年度赠与豁免,超过的要交赠与税;如果赠与的是无形资产,则不受年度赠与豁免的限制,赠与多少都没有问题,收到的捐赠如果超过10万美元则要申报3520表。
除了赠与税外,非居住外国人还要考虑遗产税问题。理论上讲公民和绿卡以及居住外国人(resident alien)过世后全球资产都要申报,超过遗产免税额的部分可能有遗产税,但实际而言不是公民也没有绿卡的“居住外国人”如果没有永久在美国“设籍居住”(domicile)的意愿和事实,是不需要也不太可能就美国以外的遗产向美国国税局缴纳遗产税的,以前似乎也没有听到过这方面的先例。但不论是居住外国人还是完全的外国人过世后如果在美国有财产,美国的财产要交遗产税是跑不掉的,而且遗产免税额只有6万美元,超过的部分都要交40%的遗产税。这些年不少大陆来的华人在美国购置房地产,这些物业到头来都免不了要交40%的遗产税。此外,居住和非居住外国人在美国拥有的有形资产都要交美国的遗产税,至于他们在美国的无形资产是否要交美国的遗产税不能一概而论,各家说法也不一,但有一条是肯定的, 即如果外国人买了美国的人寿保险,其死亡理赔被视为无形资产,不用交美国的遗产税,这是IRS给外国人少有的一大税务优惠,公民和绿卡买的人寿保险要算遗产,可能会有遗产税,除非设立不可撤销信托,而非居住外国人不需要设立信托就可以享有死亡理赔既免所得税有免遗产税的好处。(范琦勇2018年6月19日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