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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日本战国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 (受Sisi公主启发,,

(2009-12-14 09:07:11) 下一个
您的文章“文字游戏 。。。” 叫人想起了日本战国到明治维新的历史,
如果不合适,那就在“几曾回首”那里吧:)。。)

zt 日本战国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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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的历史

在东方国家的封建社会中,有一个共同的现象:不仅存在着作为个体生活基本组织的家庭,而且还有凌驾于家庭之上的家族。如果说个体的物质生活主要以家庭为舞台,那么其社会经济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则主要以家族为单位。家族是按照父系、由若干一夫一妻小家庭集合而成的亲属集体。作为社会历史范畴,家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衰落、并至最终解体,从而使个体家庭成为社会基本单位。

在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日本的家族形态和家族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演变。因此,有必要首先通过对历史的追溯,了解日本家族形态与家族制度的古今全貌,从而把握其本质,揭示日本家族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日本封建家族制度形成的基础


一、日本封建制度的变化
从公元645年的大化改新起,日本的统治者为了改变本国的落后面貌,竭诚效仿隋唐的中央集权体制,否定旧贵族的实习特权,确立地方行政,编户造籍,实施班田授受法及统一的赋税制度,在“公地公民”制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从此,日本进入封建社会。由于日本全面引进了中国的先进制度和文化,得以迅速发展成为东亚的一个强国。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内部原因,从平安时代起,日本脱离汉文化圈的倾向日益明显,虽然与中国在文化上的联系仍在继续,但实际上却走了一条不同于中国的发展道路。

首先是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在封建社会中,经济基础的根本内涵是土地制度。在土地所有制方面,欧亚各国具有明显的差别。在欧洲封建社会中,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庄园,基本上是以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贯彻始终。在中国封建社会,社会经济的主体是小农经济,故基本上是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贯彻始终。比较而言,日本土地所有制形式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变化,自大化改新至明治维新曾出现过三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第一种形式是经过大化改新建立的土地国有制。广大农民从国家那里分得一小块土地,以缴纳租庸调为前提进行耕种。这种制度从奈良时代末期起逐渐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遂被第二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庄园领主制取代。日本的庄园制自产生至形成、壮大,经历了三百多年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把国有土地蚕食殆尽。

庄园制产生的结果,使中央权力分散并趋于衰落,天皇本身也沦为封建领主的平辈。
这一段历史,与欧洲封建化的过程极为相似。庄园领主势力的发展,最终导致社会的分裂。战国大名的崛起、群雄割据便是其结局。战国大名为了增强领国内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纷纷采取了类似8世纪初期法兰克实行的封建采邑制——分封制,经过丰臣秀吉的“太阁检地”得到确立,在德川幕府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并至成熟。这就是日本封建社会的第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马克思曾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5页)近世的幕藩体制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日本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制经庄园制向以分封为主的封建领主制的转变对日本历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结构的变化。大化改新以后,日本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与大多数东方国家相似的专制主义集权政体。庄园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逐渐瓦解了中央集权统治的经济基础,导致皇家衰落、权力下移,出现多元政治的格局。具体说来,就是9世纪80年代到11时机中叶,出现了藤原氏外戚贵族专权,11世纪中期以后又有以皇上为中心的公卿集团短暂得势的“院政”时期。12世纪中期,武士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经过几个世纪大小武士团之间的蚕食、混战,终于衍成以幕府成立为标志的武家统治的结局。

从此,日本封建社会进入了成熟、稳定期。多数日本史学家所认定的封建的上限也是从镰仓时代开始。直到明治维新,日本持续了近七百年的武家统治,在保留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公武二重政权”这一独特的政治统治。日本中央集权体制瓦解之后所以出现政治多元化的局面,实际是日本社会经济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各种独立于中央政权的政治力量,不论是贵族还是武士,他们的经济基础都是庄园领主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使他们的独立性越来越强。

到了武家占统治地位以后,武家社会特有的血缘集团和扩张性更加剧了这种倾向。
另一方面,不论是贵族或是武士都不能无视皇权,虽然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拥有凌驾于皇室之上的实力,但“君权神授”的观念始终是日本民族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
历代幕府为了维护统治,也需要天皇制这一精神支柱。因此,尽管天皇在形式上仍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并不能左右国政,其经济地位也极度虚弱。在幕府统治下,虽然表面上公家与武家政权长期并存,但以将军或执权为首的武士阶级操纵了全国的政治实权,是实际的国家最高统治者。

这种“公武二重政权”是中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变化而产生的特殊政治体制。军事封建主掌握政权根深蒂固,整个幕府时代,军事封建主的势力及由他们所控制的同志机构盘根错节。不论是哪一个幕府,实不过是将军(或执权)一家统治的天下,

犹如父家长统治的家族一样。幕府的更替只不过是更换了家长,而家天下的实质则几无变更。因此,推翻镰仓幕府,隔几年,又一个幕府接踵而至。它再倒台,重建的仍然是幕府体制。武家统治之所以严密、持久,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封建家族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对家族关系的模拟渗透到封建统治的各个角落,使以武家政治为特征的封建统治染上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这是日本封建社会发展史的重要特点。

二、从招婿制到婚娶制

婚姻的发展是人类生活方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生产方式上决定婚姻与家庭生活方式的最终原因。平安时代以后日本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结构的变化,使婚姻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婚姻是家庭起源,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婚姻制度和习惯,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婚姻形态和观念。在日本古代,曾经长期流行招婿制。所谓招婿婚,就是以女方为婚姻的主体、招婿上门的一种婚姻形态,与男娶女嫁正相反。最为典型的是招婿婚的早期形态、即存在于大和时代并延续到平安时代的访妻婚。

“访妻”在日语中称“妻问”。问有访、访问之意,“妻问”即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并不同居一处,而是各居母家,过婚姻生活则由男到女家造访来实现,或短期居住,或暮合朝离,因此被称作“访妻婚”。我国云南永宁纳西族地区解放后仍存在的与其类似的婚姻形态就被称作“走访婚”。(参见严汝娴、宋兆临:《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访妻婚作为刚刚从群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形态,带有浓厚的母系制族外婚的色彩。具体来说,访妻婚有如下特征:

第一,由于在访妻婚之下男女双方分居异处,只能通过“访”才能实现“婚”,故决定了这种婚姻有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这里,女子是婚姻的主体。而且由母亲抚养所生的子女,这就造就了日本古代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现实生活中,母权在很长时间内受到人们的尊重。尽管父权制已经产生,(参见《日本古代的访妻婚及其存在的原因》,载《日本学刊》1994年第2期。)但是母权制让位于父权制这一“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 69页。)在日本则出现较迟。

第二,一夫多妻与妻妾无别。关于访妻婚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对偶婚,(高群逸枝:《日本婚姻史》,至文堂1990版,第11 页。)多妻是对偶婚的特征之一。中国《魏志.倭人传》记载邪马台国的风俗是“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还记载“其风俗不淫”,意思是说一夫多妻并不属淫乱,现存奈良时代的户籍、计帐亦反映出庶民之多妻家庭不在少数。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一夫多妻越来越表现为父权家长的特权。但在访妻婚盛行的日本古代社会,一夫与多妻之间的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并不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妻妾地位平等。若干个妻中只有婚姻的先后之分,而没有嫡庶之别。古代日语中没有妾这个词,也说明当时妻妾是平等的。这种现象是由于在访妻婚风俗下,男子很容易与数个女子保持婚姻关系,他们分居异处,互不往来,都是丈夫的妻,因而地位平等,无区别妻、妾的必要。

第三,同母兄弟姐妹之间通婚是访妻婚下唯一的婚姻禁忌。由于访妻婚下所生子女随母居,与父亲关系淡漠,而生活在一起的母子、母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最受重视,所以在从族内婚发展到族外婚时,首先排除的就是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除此之外,通婚范围较为开放,不仅同姓可以通婚,就是同父异母兄妹结婚也毫不奇怪。如敏达天皇的皇后就似乎他的异母妹、后来的推古天皇,两人的生父同是钦明天皇,这类事情在当时的日本并非违反伦常之事,古代史书中多有其例。这些无疑是母系制遗风,也上日本古代通婚圈的一大特征,对后来影响很大。特别似乎在皇室和皇族内,近亲通婚的习惯一直延续到近代以后。


从人类婚姻家庭史的角度来说,访妻婚尚属于母系社会末期的对偶婚。伴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姻形态便从对偶婚中脱胎出来,并成为阶级社会的主要婚姻形态。一般来说,一夫一妻制家庭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它对对偶婚的取代是与私有制的确立平行地完成的。由于日本人是带着原始社会自然的血缘关系的脐带进入阶级社会的,同时,至少到平安时代,日本妇女在生产领域中一直居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9页。)致使婚姻、家庭形态这些上层建筑中最不活跃的因素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大化改新之后,日本的政治制度、经济生活较过去发生了巨大变化,模仿中国的制度建立的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取代了过去的氏组织。家庭在夫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婚姻形态也由过去的夫妻生活不固定的“访妻”发展“招婿”,实现了男到女家落户的固定的从妇居,承认女婿身份的婚仪也开始受到重视
。这就以为着从此进入了比较正式的个体婚阶段。除了贵族社会的男子为了畅行无阻地享受一夫多妻的自由而仍对访妻婚乐此不疲之外,一般农民家庭都以招婿上门形式的招婿婚代替了松散易离的访妻婚。在访妻婚发展到招婿婚的过程中,父权制也在日益成长。婚主——婚姻的决定者和婚仪的主持者是女方的父亲,女子择夫的自主性已经大大缩小。父权为主,夫权为次,这无意是家长权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的表现。


自从武家社会形成之后,曾经在日本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招婿婚这种婚姻形态,才真正走向没落,并逐渐被嫁娶婚所取代。拘史籍记载,12世纪末期,关白九条兼实的儿子与武将一条能保的女儿结婚。一条能保主张举行嫁娶式的婚礼,而九条兼实则坚决要求实行旧式的招婿婚,双方相持不下。最后还是“武家”服从了“公家”,举办了招婿婚的婚礼。
可见,此时在武家社会已经变成了嫁娶婚,而在其他阶层仍然实行招婿婚。嫁娶婚取代招婿婚有诸多原因。最根本的是随着平安时代起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变化,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男子在生产和创造财富方面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也越来越明显。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谋求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

因此,首先发生了对标志女性较高社会地位的招婿婚的否定,使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居于从属于男性的地位。父权制强大以后,由象征着父权制的嫁娶婚取代象征母权制的招婿婚已成必然。嫁娶婚之所以首先发生在武家社会,是因为武家社会已经成为讲求弓马之道的地地道道的男人社会,婚姻与家庭必须要与这种情况相适应。

除此之外,通婚圈发生了变化也是重要原因。在招婿婚时代,人们基本上是实行村内联姻,至多不过是在相邻的村内寻求配偶。而在武家社会产生的同时,封建的等级身份制也随之产生,且日益严格。武士家族的婚姻是家族间的契约行为,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若与同等地位的家族通婚,不得不实行远方联姻。因为在同村或邻村这样的小范围内,可以选择的对象毕竟很少,所以,结婚后新娘必须马上到夫家去。

村外婚与远方通婚,是婚姻关系中阶级性的最明显的表现。嫁娶婚首先在武家社会形成后,逐渐向庶民阶层普及。到室町时代,史籍中已常常可以看到“嫁取(娶)”“嫁入”的字样。从招婿婚到嫁娶婚,不仅仅是民俗习惯的变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嫁娶婚的形成,是日本传统家族制度形成的前提与基础。不过,在嫁娶婚确立以后,招婿婚作为一种婚俗仍然在许多地方保持下来,日本家族制度中的婿养子制度就是招婿婚遗制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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