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外国公司在华有六大"潜伏"手段
(2009-07-18 08: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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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在华有六大潜伏手段
除了钱名利色,国外机构在中国搞情报的手段多样、闻所未闻
力拓间谍案牵出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情报交易链条,一幕幕此起彼伏像是上演经济谍战大片,也让国人见识了外国公司在中国搞谍战的新手段。
钱名利色四管齐下
“在这些公关手段中,钱、名、利、色无处不在,无所不含。”在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看来,境外利益集团经常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或者以课题经费的名义,将钱财赠予有关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和立法施加影响。
江涌举了这样一个实例:某些国际大公司常年以课题研究名义,向国内某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该中心投桃报李,一直为跨国公司在华利益充当“打手”。
此外,还有一些司空见惯的手段: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或者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收录论文进SCI(科学引文索引)、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效力。
不过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美色”。商海中的美女与美男间谍最为抢手,“名和利往往很多人还挡得住,但‘色’总是无坚不摧。”江涌说。更有学者揭露,许多人主动寻求这类“糖衣炮弹”,自然而然就把情报“拱手送人”。
科研课题二次倒卖
二手课题倒卖的现象如今越来越严重。据江涌介绍,一些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重大课题在经过两三年或更长时间的研究周期结项时,国外别有用心的机构就会找上门,“很多研究者会觉得何乐而不为呢?我把这个题目给国家了,同样也可以给你,多赚一笔经费嘛。”
在江涌看来,这方面的情报很多是有意倒卖的,更有部门长期跟境外合作,常年向外输出情报。有些课题经费来源是经过“洗白”的,通过民间或者个人的名义经过“二传手”,“三传手”传递,这样也就造成了分辨的难度。
利用掮客“买办”
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滋生了一大批从事“买办”活动的掮客。这些掮客与境外利益集团形成日趋紧密的“共生”态势,游走在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获取超额收益。
与境外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还有一些法人。一些大型中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充当外资的“铺路石”与“敲门砖”。如某些有违常理的合资路线,一开始就体现出外资的独资图谋。由于中方出资人往往缺乏有关经营经验,因此合资公司实际由外资主导
与地方政府形成共生
在GDP增长作为主要考核政绩的制度安排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冲向底部”的“割喉战”,争相招揽外资,过度引进,超前开放,导致日趋严重的“外资崇拜”。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筛选当地骨干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时,首先排除的是中资企业,执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某些外资企业便联合行动,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保留外企特殊优惠待遇。
获得了地方政府的保护,某些外资企业在搞情报战时也多了份保证。
垄断资本合围圈地
看似友好的中外合资合作形式也成为境外资本在中国圈地的重要手段。
比如,中国第一、世界第五的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孚公司已成为跨国垄断资本“合谋”的经典案例。1999年,南平市有关部门为改善治理结构而主导引进外资,但竭力避免被同行产业资本(主要是竞争对手美国吉列)所并购,但外资公司却里应外合,把南孚的情报透露出去。怕什么来什么,以摩根士丹利为首的国际基金在 2002年对南孚实现控股后,2003年就转手将所持股份全部卖给了吉列。
利用保密法漏洞
国人对一些“秘密”重视程度不够也常被境外机构利用。中国20年前曾颁布《国家保密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保密法》对“涉密”范围的界定非常模糊而宽泛,另外也没有明文规定各行业中的机密标准。北京一家钢铁咨询机构对此提出疑问:“我们平时也提供一些行业分析报告给客户,可是什么样的数据不能提供呢,哪些数据又被界定为国家机密,我们并不了解。”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有些数据被境外机构获取是出于不知情,由于没有保密范畴的界定,大部分人也没有形成良好的保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