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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西方分裂他国霸权话语——民族自决

(2009-07-10 06:10:48) 下一个
ZT:西方分裂他国霸权话语——民族自决

田文林


  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78226;5“暴乱事件令人发指,人神共愤。在当代,以“民族自决”名义进行的国家分裂,是多民族国家最难应付、理论上最令人感到困惑的问题,因而也就成了最有必要探究和澄清的问题。

  首先,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有先天缺陷的权利。从历史起源看,倡导“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乃是欧洲破碎型地缘政治版图的产物。自3世纪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数个世纪以来,欧洲陷入并吧不断强化了小国林立的状态,并最终强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民族。而 “一族一国”的理论正是在这种支离破碎的政治版图上长出的罂粟花。可以说,欧洲的民族、民族主义与破碎型主权国家是彼此互动、相互促进的。它在加快欧洲现代国家生成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更在欧洲引发了长期征战。战争除了使欧洲各国两败俱伤外,没有消除原来欧洲列强的矛盾,反而使其矛盾更加深化,并最终在二次大战后彻底让出世界政治的权势中心位置,而被欧陆之外的美国和苏联所取代。

  近代以后,这种带有病态基因的民族主义,却被当作万应灵药带给了东方国家。而东方社会结构与西方存在很大差异性。以巴尔干地区为例。基督教世界与伊斯兰世界的反复厮杀,在这里留下远比西欧核心地带复杂得多的民族和宗教成分。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这里民族认同淡漠,各民族间基本相安无事,这与西方“民族-国家”的标准相去甚远。而民族主义的输入无端引发了巨大的地区动荡。在巴尔干地区,移植了西方民族主义后,该地区一跃成为“欧洲的火药桶”,在短期内引发了三次巴尔干战争。因此,肇始于西欧的民族自决,远非什么普世性政治原则,而是适用于特定地区,并带有先天性缺陷的政治思潮。

  其次,“民族自决”已日渐沦为西方分裂他国的霸权话语。从政治现实看,世界范围内民族宗教混杂现象普遍,使得“一族一国”的理想状态极为罕见,即使在民族主义的发祥地西欧,各国仍有民族混居现象,乃至少数民族要求分离的问题,如英国北爱尔兰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法国的科西嘉问题等等。问题在于,西方国家绝不容许他国插手本国的民族分离问题,更不允许国内少数民族进行“民族自决”(哪怕是通过“全面公决”这种最民主方式),而对非西方国家(特别是反西方国家)的民族分离运动却是不遗余力地进行挑唆和支持,以致其屡禁不绝。

  自18世纪末以来,欧洲列强为弱化和消耗庞大的奥斯曼帝国,曾交替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在其内部制造和扩大裂隙。1797年拿破仑进军希腊时,曾利用希腊人的民族主义感情来征服爱奥尼亚群岛:“如果居民们倾向于独立,那我们就设法助长他们这种情绪,并毫不迟疑地谈论希腊、雅典和斯巴达。”在民族分离运动强力冲击下,奥斯曼帝国在欧洲的领土丧失殆尽,并最终走向全面解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明确倡导“民族自决”原则。这固然是威尔逊理想主义作祟,而且主要是为瓦解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但隐隐也有针对英国的成分。当时,美国在海外基本没有殖民地,而英法等老牌殖民帝国则拥有超过国土面积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殖民地。因此威尔逊“警惕甚至妒忌它(英国)的国力”。因此在当时背景下,推崇民族自决,让“屈服于权威的人民”起来反抗,客观上动摇、削弱了英法殖民强国的地位和影响。
二次大战后期,罗斯福与斯大林共同倡导民族自决原则,并使之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美苏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削弱依靠殖民地称霸的英法等传统殖民帝国。罗斯福强调说:“美国和苏联不是殖民大国,我们更容易讨论这些问题。我想殖民帝国在战争结束之后不会存在很长时间。”戴高乐很明白,罗斯福支持世界上的殖民地独立,而这些新独立国家一定会依赖美国,受到华盛顿和罗斯福的遥控指挥。

  当前,欧美已成亲密盟友,自然没必要借“民族自决”之名同室操戈。但对那些非西方国家,特别是潜在或现实对手,西方却不断就其民族问题大做文章,以尽可能地削弱乃至瓦解对手。苏联解体很大程度上就是西方蓄意为之的结果。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乔治8226;凯南就特别强调苏联的民族问题是可资利用的工具,“我们可能期待一个新的俄罗斯,它将不把压迫的枷锁强加于具有民族自决的本能和能力的其它民族身上。”

  1960年初,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提出要“通过民族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压力,来腐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好战的一面”。尼克松、布热津斯基等美国政要也主张,应广泛利用和鼓励苏联境内非俄罗斯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引导这种情绪从要求经济文化的自主权转向政治上分享权利,以致独立的目标发展,并就此提出了“和平演变”的举措。而苏联最终解体,就是从波罗的海三国民族分离运动,并在其它地方产生连锁效应所致。由此看出,“民族自决”这种有缺陷的理论,通常是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对付战略对手的利器。

  第三,在当代,民族自决权是一种“过期作废”的权利。民族自决权本质上是一种后天赋予的政治权利,因而是一种有严格限定条件的权利。在建立主权国家前,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在主权国家建立后,国内各个族裔意义上的少数民族等于将自己民族自决权利让渡给了层次更高的国家主权。这些国内少数民族的集体身份也就由“族裔民族”转变成“政治民族”,如同中国藏族之从属于中华民族、美国黑人之从属于美利坚民族、法国科西嘉人之从属于法兰西民族。这时候,他们的少数民族身份只具有种族和文化意义,而不具有政治和法律含义;每个成员的个体身份都是国家公民,他们享有作为国家公民的相应权利,当然也承担忠于国家的相应义务。

  民族自决与主权国家的关系,正如一个人结婚前后的差异:婚前是“未婚”身份,因而有权自由恋爱;婚后就成了“已婚”,他(她)在享受婚姻带来好处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忠诚于婚姻的义务。如果这时继续恋爱甚至结婚,就成了“婚外恋”和“重婚”,就触犯了道德乃至国家法律。正像合法地解除婚约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一样,主权国家中的某个民族、某个部分如果想从原有国家中独立出去,其归属显然不能由某个小共同体自己说了算,而应该由全国所有公民投票决定。那些动辄以“民族自决”名义分裂国家的分裂运动,实际是在滥用根本不存在的权利。他们不是在进行“民族分裂”,而是在进行国家分裂。至于那些打着“民族”旗号进行打砸抢的暴乱分子,更与民族纠纷毫不沾边,而只是群践踏法律的犯罪分子。对他们,政府只需依法严惩就可以了。
本文发于“中国评论新闻网”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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