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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涛阎
“双规”就是把一个曾经调戏过妇女(但没强奸过妇女)的流氓犯当众鸡奸。
这么比喻就是因为:
从对法律的尊严的破坏来讲,“双规”的罪恶比腐败更大。
所以,把一个曾经调戏过妇女的流氓当众鸡奸,用这种方式来“反腐败”效果是什么,不必多想便知。
也就是说,“双规”就是私设公堂
几年来政府为了反腐败,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外,不仅建立了各级“政法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反贪局,还使出了“杀手锏”---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那么“双规”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
其实如果我们稍微研究一下便可发现:“双规”是在藐视法律的神圣、践踏法律的尊严;“双规”属于人治范畴、对公民的人权包括基本人权的肆意侵犯。是地地道道的违法乱纪行为。
您要是不服润涛阎的指控,请您听我一一道来。
1.为何要有“双规”?
首先“双规”的最大的学问在于“在规定地点交代问题”其中的“地点”,比如当年的陈希同,最近的陈良宇都要到他们当政的北京上海之外的地方。那为何在上海犯案要到别的地方去“交代问题”?因为如果陈良宇在上海受审,上海的司法系统都属于陈良宇的老部下,就“必然”官官相护。在党中央看来,上海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都已经成了陈良宇的私家后院!上海司法系统中的官员都是陈良宇的爪牙和打手。甚至敢跟党中央叫板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亡国。”
也就是说,共产党政府不相信上海的司法系统!可上海的司法系统也是属于中央领导的呀?如果党中央都不相信自己的司法系统,那其他所有被当地审判的案子不就是冤假错案了吗?那么,是不是其他所有被判刑的案子没有经过“双规”的就是不可靠的呢?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整个司法系统都有严重的问题。只要你有钱有权,你就可以干扰司法系统。如果谁能驳斥润涛阎这一论断,那请您告诉我为什么要有“双规”?在上海犯的案子为何不在上海审理?为何要把案件主犯移到别的“指定的地点”去?
2.“双规”属于什么性质?
既然有司法系统,为何要迈过去?其实,按照“双规”的执行情况看,被“双规”的人没有找律师的权力。甚至连家人都无法知道具体的地点。这跟黑社会私设公堂的性质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就是以“党”的名义。可是在润涛阎看来,这恰恰是“双规”最要命的软肋。因为是党自己把自己当成了黑社会。什么叫“黑社会私设公堂”?就是在法律程序之外完成对人的审讯。“双规”就符合这一点。
3.“双规”对反腐败有正面效果吗?
打从有了“双规”,官员腐败的程度越来越糟糕,腐败的范围越来越大。这种毛泽东当年玩过的“砸烂公检法”的套路只能使所有的公民包括官员更加藐视法律的尊严。这样的反腐败,其结果必然是缘木求鱼,适得其反。
首先,官员在没有被法院宣判取消公民权力之前仍然是公民,而公民的政治权力基本人权要受到尊重。“双规”就是对公民权的悍然侵犯。在一个没有公民权利的国度,要想反腐败,第一步就是实行法治。而法治的展开靠的是公民对法律尊严的敬重。
没有法律的尊严,对于被“双规”的官员来说,他们认为不是自己拿了不该拿的钱,不是上了不该上的床,而是站错了队。陈希同认为他是不服江泽民而导致被双规;陈良宇认为他是代表着江泽民的上海帮。
4.共产党为何想到了“双规”?
早在彭真被放出来的反思文革时,他就发现了文革那么多冤假错案的根本是“党大于法”。但当彭真当上了人大委员长时,有委员问他:“现在是党大还是法大?”时,他竟然回答:“我也说不清楚”。
今天,人大仍然公开讲“党纪国法”,就是把“党纪”放在“国法”前边。人大是立法机构,连立法机构都承认“国法”在“党纪”后面,法律的尊严在法律定出来的时候就被法律的制定者们践踏了。
所以,要想实现党中央提倡的“依法治国”,必须先把“党纪国法”正名为“国法党纪”。然后才能取消“双规”,还给法律本来的尊严。
这就好像当年毛泽东治国时人人认同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句常识一样,“双规”是对法律的公开践踏。
一个犯人,如果他犯的罪在法律上不足以被判死刑,那就不要管民愤如何。“民愤”是可以靠媒体炒作出来的。而法律条文不是以民愤大小决定的。不论在任何国家,民意能够影响修改某些法律条文,但在该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之前所犯的罪,只能按照没修改前的条文为依据。至于当时的民愤如何,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否则,法律根本没有尊严可谈。在藐视法律的国度,要想通过黑社会私设公堂式的惩戒方式来反腐败,其结果不是越反越腐败,就是国家进入动荡。“砸烂公检法”后的毛泽东很快就实行了军队支左,就是变相军管。
那为何没人提出这个问题?
由于人人痛恨腐败,对于“双规”的“黑社会私设公堂”的性质,就没有人提出了。如同“民愤极大,从重从快”大得人心一样。反对胡锦涛对腐败份子搞“双规”,就有遭到万人痛骂的危险。
润涛阎要说的道理很简单:反腐败不是该这么反的;国家不是该这么治理的。
润先生此话有些偏颇,法律条文也好,规矩条例也罢,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两个字公平,而所谓的公平无非是‘大家觉得平’。譬如说杀人偿命,一个英雄在一个特定的场合中(不可能活捉),‘谋杀’了一个人人皆知的大魔头,为民除了害,而此魔头多次逃离法网,且作恶多端。你难道要盼这个英雄故意杀人罪??如果全世界的人民都认为这个英雄是无辜的,难道你一定要教条的把他杀掉?
诚如你所说有些时候按照制度选择出来的‘人才’未必是真正的人才,制动永远是死的,不可能适应所有的情况,没有普世的真理。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