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李子博士

本人所起笔名为刘李子,主要原因是根据本人对历史政治书籍的阅读理解,初步认为,我们华人强烈的家族观念与种姓习惯相关,而强烈的家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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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来分析台湾的民主政治的转型乱象

(2007-02-20 13:41:08)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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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来分析台湾的民主政治的转型乱象

刘李子博士

摘要:通过考察发达国家的民主政治概况,来认识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并据此透视台湾民主政治的混乱现状,包括马主席的特别费案起诉事件及其该事件对台湾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本文可能有过激的言辞,或者得罪人的地方,若是如此,敬请读者多多包涵。

1. 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古代和现代专制政治的社会里,是以人治为基础的,如果执政人比较优秀,对国家社会的各项事务的决策是比较快的,比较合理的。由于执政人比较优秀,具有一定的威性,下级官员执行政策也是比较快的,比较彻底的,历史上明君统治就是证例。因此,在专制政治的社会里,有时侯其行政效率是比较高的,国家社会也能够得到良性发展。

但是,由于人们具有偏私性(类似《圣经》的原罪),执政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权位,尽可能地打击迫害优秀人才,「枪打出头鸟」,形成「劣胜优汰」的怪现象;另一方面,由人的偏私性形成了一套执政者的继承制或委任制。继承制或委任制没有具备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不可避免的天然缺陷,因此,新执政者的产生几乎总是伴随着毒辣的阴谋诡计,闪耀着凶残的刀光箭影,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定。

为了避免专制政治的天然缺陷,民主政治应运而生。考察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发达国家,民主政治存在一些基本的规则。发达国家在这些基本规则的作用下,完全克服了「劣胜优汰」的怪现象,新执政者的产生也没有影响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定。因此,民主政治拥有「优胜劣汰」的固有特性,自然在全世界获得了壮大,这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进步。毫无疑问,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 民主政治基本规则的简述

民主政治的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法治是其客观存在的条件,同时,人们强调理性、平等和自由。理性是指法律的理性,即法律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法律才能拥有神圣的权威;平等是指人们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任何人必须要遵守法律制度;自由是指合法的言论自由,促使决策者倾听各方面的声音,作出最佳的决定,使国家社会得到良性发展,可以说,自由是社会的自由,是个人不影响国家社会和他人的相对自由。

法律是以民意(People’s Will)为基础的,把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结合在一起,制订出来的社会行为规范,可以说,法律是一种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契约。为了使法律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法律必须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健全和完善法律,必须遵循两条基本原则:(1)立法原则: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需要的法律。(2)修法原则: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检查、修改、删除或补充自己的法律。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条件是不相同的,当地的形势和居民的性格也有所变化,制定的法律要符合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条件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有的变化缓慢,有的变化快一些,原先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就不是固定不便的,整个法律体系需要随着时间作出相应的调整改变,这样的法律才能够有效地执行,才能具备神圣的权威性。

法律大致分为三类:宪法、民法、刑法。宪法是政治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目的就是人民在宪法的规范下,能够追求和实现美好幸福的生活;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刑法是人们违犯宪法和民法进行惩罚的规范标准,其中存在一条定罪基本原则:人的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产生了不良后果,或者产生了潜在的不良后果,才能被认定为有罪。如果人们的行为没有产生不良后果、或者潜在的不良后果,也被认为违法有罪的话,那么,根据修法原则就要修改或删除这种法律。

在民主政治的社会中,需要处理许多具体的事务,有时侯会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建议,为了获得满意的结果,人们必须遵守多数裁定准则:对该议题、提案投票表决时,同意的票数超过一半,就通过了;同意的人和不同意的人都要绝对地遵重该议题、提案,服从其中的决定和规则,即常常说的「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说明了在全体成员的意见观点达不到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多数人的意见可以代表整个民意或说民心(即公意public will),不同意的人也必须遵守。

实际上,民主政治(请查阅大英文词典Democracy)的最高形式就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具体体现,是选举运动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等的总和,包含选举运动的规范和法律体系等。选举投票时,同样遵守多数裁定准则,如果候选人的竞选纲领是合理的,符合多数民意,就能够得到多数票,获得胜选,这说明民主选举制度具有合理性;候选人获得胜选,成为执政者,是得到多数人同意的,这说明当选的执政者具有合法性。

3.民主政治的优越性简述

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国家,完全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如上面所说的立法原则、修法原则、定罪基本原则、多数裁定准则等。政治人物首先要处处作为表率,具备良好的形象,严格地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当选举运动到来时,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只有积极参加竞选,才能获取某一行政职位。由于竞选激烈,有时候在密室中制订谋略,以便获得更多的选票。但是,人们尽管应用谋略,暴料不少,信息炸弹打出,却遵守法制,以平常的心态对待选举,竞选时有规有矩,选完后心静如水。

通过民主选举制度,选举运动结束后,形象良好的优秀人才就成为了执政者,组成了优良的执政团队,这样,使专制社会「劣胜优汰」的怪现象转变成「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使民主政治具备「优胜劣汰」的特性。优良的执政团队组成新政府,在这个新政府的领导下,克服旧的弊病,实行新的政策,国家社会又一次得到良性发展,因此,「优胜劣汰」是民主政治优越性的具体表现之一。下面以美国为例来加以说明。

美国是民主政治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国家,形成了良好的民主选举制度。通过民主选举制度,能够顺利地产生国家总统、州长、市长、各级议员等,他们无疑是社会中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美国的土地是这么大,人口是这么多,种族是这么复杂,无疑面临很多的政治、经济、社会的问题,但在这些优秀人才的领导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地处理了这些问题,国家社会有序地运行,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上政治、经济和军事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繁荣强大,而且长久不衰,各行各业都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无疑说明了民主政治拥有无比的优越性。

4. 台湾民主政治的现状

自从蒋经国先生继任总统后,解除党禁和报禁,台湾的专制政治开始向民主政治转型,开启了一场台湾政治民主化的宁静革命。台湾政治民主化运动从开始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政党之间还是恶斗不止,党内之人还是争权不断,台湾因为民主政治转型而使政局长久地混乱。从台湾的现状看,其民主政治依然处在初级阶段,并且在向非理性的恶性方向发展,使得政局更加混乱,这无疑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作用。

仔细研讨台湾政局混乱的原因,就是现在的台湾执政党、即民进党,为了胜选掌权,没有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甚至故意破坏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举例来说,民进党一直支持台湾的地下电台,曲解民主、平等、自由的含义,使得地下电台无法无天,造谣中伤,给社会带来危害和动乱。由此形成的不良舆论导向,弄得人民黑白颠倒,优劣不清,大大地伤害了民主政治」「优胜劣汰」的固有特性。

民进党为了胜选掌权,不但不遵守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而且无所不用其极,使台湾的民主政治向非理性的恶性方向发展,几乎重返 「劣胜优汰」的专制社会,难怪以前全力扶持民进党的前李总统登辉先生,现在也说出了「民进党象纳粹、法西斯和共产党人」。当一党专制终止、政党伦替时,多少北美的海外华人憧憬自己的光辉未来,可是民进党的执政表现却辜负了我们的深深厚望。

面对政局混乱和政党恶斗,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决定蓝绿和解,共商大局,促使台湾的民主政治向良性方向发展,带领台湾人民走向幸福美好的明天,赢得了台湾人民的心,也证明了自己是德才兼备的最优秀领袖。这又给我们海外华人带来了新的希望,对自己的民主政治制度又充满了信心,又有理由憧憬自己的美好未来,因为我们未来生活在中华大地,就象生活在北美一样。

但是,民进党为了下次的胜选掌权,利用马主席的君子之心,不善防备小人,进行残酷的政治迫害。公元2007年2月13日,民进党肆意制造了马主席的「特别费案起诉事件」,以图一劳永逸地封杀马主席的政治生命,任何发达民主国家都没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很明显,这个事件能够促使台湾的民主政治向非理性的邪恶方向发展,伤害了昭昭的天理。

5. 浅析马主席的「特别费案起诉事件」

马主席具备最高的道德标准,拥有一颗荡然的君子之心,为了台湾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决定蓝绿和解,共商大局,赢得了台湾人民的心,已经证明自己是德才兼备的最优秀领袖,成为了2008年总统大选最有成功希望的人选。但是,马主席不小心赌气宣布「如果特别费案起诉,就辞去党主席职务」,非理性的党章又具有僵化的「排黑条款」,民进党政府正好利用此弱点,设计制造「特别费案起诉事件」,肆意进行政治迫害,这确使最高灵类不能不发出长长的叹息。

仔细阅读起诉书全文,我们存在很多疑问,很自然地要求检察官给出最合理的解释,下面为节约篇幅,简要列出三个问题:
(1) 马主席根据行政规定,光明磊落地领取「特别费」,检察官却说「涉嫌诈领1117万6227元」。请问检察官,诈在何处?
(2) 检察官侯宽仁在起诉书中认为「马英九去年十一月已捐赠新台币一千一百六十万元,已无犯罪利得」。马主席领了特别费,没有用完,存储起来再捐出去,一切都是为了台湾人民的福祉,而不象有的官员乱花消,甚至利用机务费或特别费去玩辣妹。再查看马主席的捐款记录,捐款次数共236笔,总金额为6809万4910元,捐款数远超过支领的市长特别费,这说明了马主席确实具备最高的道德标准,更谈不上涉嫌有罪了。请问检察官,如果具备最高道德标准的人已经被你们涉嫌有罪起诉,哪些人可以不涉嫌有罪起诉?
(3) 检察官陈瑞仁认为「如果领了特别费,没有用完就可能违法」,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根据民主政治的「定罪基本原则」,人的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产生了不良后果,或者产生了潜在的不良后果,才能被认定为有罪。如果人们的行为没有产生不良后果、或者潜在的不良后果,也被认为违法有罪的话,那么,根据修法原则就要修改或删除这种法律。但是,关键问题是没有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请问检察官,你们却宣布「特别费案起诉」,进行「人格谋杀」,不是残酷的政治迫害,哪是什么?

难怪,很多人看了起诉书后说,这反而「证明了马英九的清白无辜,也证明了马英九具有最高的道德标准」,「特别费案起诉事件」绝对是「政治迫害」,宣布的这一天是「法治最黑暗一天」。笔者读过起诉书后,作出的结论就是「他们的话是完全正确的」。

6. 「特别费案起诉事件」对台湾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马主席以君子之心去度小人之腹,现在中了计,又匆忙辞去党职,实在是令人遗憾。回想一下前美国总统克林登的性丑闻案,现在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他们的案是铁证如山,都不辞职。但是,马主席明知是昭然的政治迫害,又还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却为了实现不小心的赌气之诺,匆忙辞职,是多么的不可思议。

我们知道,党主席职务是通过民主选举制度得来的,在四年任期内担任这一职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非常明显,马主席匆忙辞职,多多少少伤害民主选举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这种匆忙辞职形成今后的范例,必然加剧台湾的政局混乱,对台湾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更加不利。因此,我们强烈呼吁,敬请马主席收回辞呈,继续担任党主席职务。

令人稍微欣慰的是,「起诉事件」发生后,马主席也作出了一项正确的选择,宣布参加2008年总统选举。但是,非理性的党章具有僵化的「排黑条款」,阻碍因中计(Trap in Plot)引起麻烦的、而又最有成功希望的人参选总统,不符合民主选举制度的现实竞争情况,必须要进行改革。如果把「排黑条款」看成是党内的法律,根据民主政治的修法原则,应该要修改这种非理性的、僵化的「排黑条款」,使其成为理性的、实用的「排黑条款」,这是国民党理性改革的需要,也是台湾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需要,完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国民党通过理性改革,既修改、删除或补充不合实际的政策规定等,包括现在争议很大的「排黑条款」,能够处理好阻碍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所有事件,包括这次属于政治迫害的「起诉事件」。国民党只有通过这样的理性改革,才能适应民主政治的实际竞争情况,才能发展壮大自己,才能使国民党和台湾人民走上更加广阔的阳光大道。

(February 18, 2007 in Toro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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