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警方对东莞开展了凌厉攻势的扫黄运动,先是2月9日,中央电视台对东莞部分酒店经营色情业进行了报道,紧接着,广东警方采取行动,对东莞所有桑拿、沐足及娱乐场所进行了认真检查,查出并捣毁了多处卖淫窝点。紧接着,全国各地城市也掀起了查处色情的扫黄风暴。毫无疑问,警方绝对取得了胜利,扫黄战果辉煌。
毋庸置疑,这绝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尽管网上也有“东莞挺住”、“东莞不哭”的偏激之语,但人心向背,绝对是赞成警方的举措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这次的“扫黄”风暴,倒是能引起我们一些联想。
首先,这色情业,好像是一个全球性的且又历史悠久产业,恕我孤陋寡闻,古今中外,似乎只有中国共产党于解放初查封妓女院,遣散妓女,终于让这根深蒂固的色情业寿终就寝,这样的河清海晏,真是世罕其匹。只是到了改革开放之后,色情业又死灰复燃。据有关资料,大约是1980年前后,一批歌舞厅、娱乐休闲场所开始有了色情服务。1983年的严打,卖淫嫖娼成为严打的对象,1989年,全国“扫黄打非”小组正式成立,自此,“扫黄”行为成了常态。我们决不能说色情业泛滥归结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巨大成果有目共睹,谁也否认不了。但国门敞开,泥沙俱下,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故此,邓小平提出要“两手抓”,确是真知灼见。惜乎一些领导者常常只用了一只手,另一只手让他闲着,是有意的忽视,还是无意的忘却,一介草民,不得而知。
其次,怎样看色情业中的“小姐”们,就网上而言,有同情者,有谴责者,无论什么态度,自有他的理由。其实,我们在谴责这些“小姐”的同时,不要把色情业泛滥的责任全委之于她们。这如同行贿受贿一样,有受事者必有施事者,单靠“小姐”们卖身,绝对不可形成一个如此辉煌的产业。说句公道话,“小姐”们只是处于这产业链的最末端。所以,有人主张“扫黄”的重点不是“小姐”,而是这产业链的上端。说白了,就是要打掉那把保护伞;只是,做到这一点很是困难,所以,每次“扫黄”都是抓上几位“小姐”,几个嫖客,尴尬地处于聚光灯下,于是,这“扫黄”获得了又一次胜利。殊不知,只抓“卖淫者”,不抓经营者,这“黄”恐怕永远也扫不清白。
由此,便想到了中国的过去,也许,大家会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是放任“黄”的,因为大家知道,古代妓女是公开合法的,甚至文人“狎妓”,几成风尚。当然古代妓女也包括了许卖艺不卖身的“艺妓”。但是,古代其实也“扫黄”,只是,他们的扫法与今天有些不同。一是处罚对象不同,一是处罚程度不同。首先,古代禁妓的对象是二类人。一是政府官员,二是色情经营者。政府官员也不是一概而论,只有某些官员不允许嫖妓,如宋仁宗就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能招妓,到宋神宗时,则规定所有检察官员不许嫖妓,全年只有皇帝生日那一天才可犯禁。明代也是一样,取缔官妓,严禁官员嫖妓。其次,古代处置程度严峻得多,这一般是针对组织卖淫者,其惩处度甚至于杀头,如清康熙皇帝对此采用严刑历法,康熙十九年颁布的法律有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嘉庆十六年修订的《大清律》进一步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可以看出,古代禁“黄”,重拳出击的对象是组织卖淫者与部分官员嫖妓者,因为封建社会有妓女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对妓女不太追究其责任。今天的时代不同了,卖淫者也应受到处罚,但较之古代,总觉得我们今天似乎不应把“扫黄”的力量全放在“小姐”身上。一个“小姐”的出卖肉体,不知有几个“鸨母”在分享利益,这应该是大家“都懂的”。
说到旧时代的“扫黄”,最令人深思的是太平天国的“天朝”禁娼,当时天朝颁布的《诲谕官兵良民人等各宜革除污俗以归正道》文告中称,“倘有习于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条规,当娼者,合家剿洗。邻右擒送者, 有赏。故纵者一体治罪。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看了这样的文告,即便从不沾嫖的人,也会有些毛骨悚然。禁娼之烈,古今中外恐怕无出“天朝”其右者。为娼者不仅杀头,还要“剿洗”全家!不管怎么说,这法令也太为残暴。尤其是想到那天王洪秀全,后宫淫乱,穷窘极欲,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据说他的妃子多得连自己都不认识,如此千古第一荒淫的主儿,对别人的为娼与嫖妓却严酷得“全家剿洗”,所以说,无论今天举国怎样去为洪秀全唱赞歌,我始终是听从老祖宗马克思的教导,洪氏的太平天国运动是个孬种。马克思的原话已不记得,意思是说目前中国的那场暴动(按:指太平天国),对社会所起到的破坏,远胜过腐朽黑暗的清王朝统治。就这禁娼一事,足以证明马克思他老人家的远见卓识。
总而言之,这“黄”是一定要扫的,而且要一直扫下去,如果要把历史当做教员,则宋仁宗、康熙之法似乎可效之,而太平天国乃灭绝人性之举,断然不可仿效。当然,不管怎么说,还是我们共产党于解放之初的禁娼种种,乃千古正确之方法,因为这“扫黄”,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这病才会真正的痊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