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电动自行车却有合法牌照的困惑
2006年5月27日
何必
明令禁止上牌电动车,上路却挂正规牌……(略。)
该节目用了上下两期的长度,报道了这则由北京交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再现了这个让人匪夷所思的场景。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却被警察认定车辆是违法的,查来查去,最后车辆的号牌是由出售自行车的商家代为上的牌照,并且按照规定这种车是准许销售的。
在好不容易放开了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当下,这又是个新的难题:按照北京市工商部门向交管部门提供的准许发放牌照的名录,一些车辆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按照车辆上市销售的规定,只需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这二者之间会有很大差距,也就是说,一些准许销售的车辆却是不准许发放牌照的。于是,这就给销售车辆的商家很大的操作空间:在目前车辆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灵活甚至非法的手段,套取原本不具备牌照资格的车辆的合法上路牌照。
很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出结论,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种车辆只要上路就是要被罚款的,而交管部门也无权扣留这种合法销售的车辆,那个牌照虽然来路不明,但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废除销毁并追究套取牌照商家的责任,或者说,商家的不法行为要由消费者来买单。
表面上看,整个事情的核心在于商家的惟利是图,钻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利用见不得人的手段套取号牌。但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又是谁留下的呢?面对理直气壮的套取牌照的商家,交管和工商部门都无可奈何,准卖不准用,这大概也算是中国特色了,可以合法购买并且上到合法牌照,但却不能上路行驶,分明是个市场监管的漏洞,又是个政府不作为导致消费者为此买单的结局,这表明了什么?
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这种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管理和使用管理上的脱节,或者说是市场管理与交通管理上的不一致。商家的行为倒是可以从积极的层面上,被当作是利用民间智慧给荒唐的政策和法律制定与执行找到的缝隙、破绽和软肋。
于是乎,问题又回到政府层面上来。
著名学者爱德华•萨义德在谈到知识分子的对于权力的警觉时说,“这并不总是要成为政府的批评者,而是把知识分子的职责想成是时时维持着警觉状态,永远不让似是而非的事物或约定俗成的观念带着走。”
但是,如果这位老兄真是到了中国,大概就不会如此客观冷静地让知识分子保持相对超然而公正的态度了。这是因为,这里的政府部门早就蜕变为在逆向淘汰机制下昏招迭出、可是在谋取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上却不择手段的龌龊迂腐场所。
美国新政时代的名记者李普曼认为,最好的政府是限制人民最少的政府,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服务于人民最多的政府。
按照丫这套逻辑考量中国的各级政府部门,我们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大概就是把前后话中的一个形容词颠倒一下换成反义词成为:(在中国)最好的政府是限制人民最多的政府,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坏的政府也是服务于人民最多的政府。如此一更换则显得非常贴切。
就像人们惊异地发现,如果把现在高层倡导并极力推行的“八荣八耻”中全部主语在荣耻方面对调,恰恰是中国社会现实的真实生动的写照。(以危害祖国为荣、以热爱祖国为耻,以背离人民为荣、以服务人民为耻,以愚昧无知为荣、以崇尚科学为耻,以好逸恶劳为荣、以辛勤劳动为耻,以损人利己为荣、以团结互助为耻,以见利忘义为荣、以诚实守信为耻,以违法乱纪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耻,以骄奢淫逸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耻。)
《中国改革》2006年第三期刊载靳万军的文章《美国政府的绩效管理》介绍,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引入企业管理理念中绩效管理。具体做法上一是调整权力资源配置,寻求政府权力作为一种重要资源为政府效率、效益服务的新途径,政府权力在哪一个层级上能够发挥最发效用就赋予哪个层次拥有该项权力。二是强化责任机制,将公共服务内容分解,把责任分配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岗位上的人员承担的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力和实际利益相联系,做到责、权、利一致。三是结果导向,针对传统政府管理中“投入导向”和“规则导向”产生的弊端,引入“结果导向”,关注政府活动的终极产品,评估政府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三E”原则,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是否符合并实现了既定的政府管理目标。四是公民为本,公共服务必须努力使公民满意,就是尽量运用较少的公共资金和其他公共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使公民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实惠,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民福祉。
这种政府管理的机制,在中国如法炮制一番不就得了?可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我的朋友、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徐月宾博士在其参与并撰写的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师范大学联合课题组《构建和谐社会与民政工作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跳过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发展阶段——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的充分发育阶段。在发达国家,工业文明对管理科学的重大贡献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西方国家从七十年代中期开始,诸如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成本核算、服务营销以及战略策划等概念和管理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引入社会管理领域。与此同时,一些研究工商管理的学者也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政府和非赢利组织管理,为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广泛地借鉴和使用工商组织的管理技术创造了条件。到九十年代,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普遍使用,工商组织的管理概念和技术被也被普遍地运用于政府及其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中;近年来,这种趋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又进一步演化和发展为“公私伙伴关系”或“社会治理”等政府管理理念或工具,与新行政管理(NPM)及其理念带动下的全球范围内的政府改革浪潮融为一体。
所以嘛,中国的那帮子政府部门一个个都成为面瓜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原本就是揠苗助长的低能儿,自然也就会出现太多不可理喻的事情。
2006年一期《中国行政管理》刊文建议,政府机构逐步向“宽职能、少机构、大部制”的方向发展。例如国务院所属机构可考虑整合为大交通、大文化、大农业、大环保、大能源等“大部制”。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可能只需要十至十五个政府部门就已足够,政府组成部门间要有合理的决策与执行组织结构。目前一些行业划分过细的领域,其监管体制需要大幅调整。
这种说法似乎根本不具备哪怕得陇望蜀的条件和基础,却给人以更多的饮鸩止渴的痴人说梦之感。就他娘的现在衙门这副群体德行,还要实施什么大化,在行政体制改革成为冥顽不灵的中国社会发展甚至存在的瓶颈之际,这种建议如果不因此而孳生出新的设寻租空间就让我们这种贫民谢天谢地了。
皮埃尔•卡蓝默在其《破碎的民主》介绍,基蒙•瓦拉斯卡基斯“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概念有下面四个特点:第一,国家的主权是绝对的;国家只对本国人民负责。第二,一个国家有一块领土,这意味着国家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于在那里生活的人民及一块由边界确定的土地上。第三,治理的思想被限于政府和公共机构。第四,国际法的惟一基础是国家间的条约。国家或以和平方式,或以根据“战争规则”进行的战争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因此,国际行动是在国家政治秩序之外所加的一个部件,一个层面,在一定意义上是低一个等级的。
这种对于权力和秩序架构的解释方式,在中国摇身一变就具有了特殊的涵义。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责任对象更多的只是洋人们,本国人民由于疆界作为不可改变的出生地的属性而被等而下之,而治理的现状沦为赤裸裸的劫贫济富和社会不公。
而人们对于当下热闹的中国对传统文明的复古的考量当中,发现民族国家和现代政党政治体制当中,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却变得更加凶神恶煞了。这也才是意识形态模糊化的最为危险的征候。而这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儒家文化都无法解救的。
所有这些,都从那辆奇怪的电动自行车牌照上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