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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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选择性执法演变为欺压弱者和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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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选择性执法演变为欺压弱者和酷刑

                       2006年5月25日

何必

昨天,两名男青年就因为翻窗户上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也是本市首例因为此原因被行政拘留的案件……(略。)

这是一个由警方提供的视听素材,来源于警方用摄像机进行取证的过程。

面对这样一则新闻,该如何点评?节目录制前例行的议(论)稿(件)时,包括当班主编、制片人和主播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种处罚是罪有应得,而且处罚得还轻了,办公室里一片“活该”之声。问及我的意见,我只刚刚说了一句“为了IC卡就遭拘留……”就被打断,认为这是那些人自找。

而且还有人提出这件事与实施IC卡无关。老潘实在弄不懂,让从来不乘坐公交车的人对IC卡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居高临下的点评,一副事不关己俯视群生的架式,如何实行代言?正因为实施了IC卡,才在坊间几乎浩荡的分门上下车延缓了公交运行速度降低了效率的指责当中强制性推行如此愚蠢的举措。如果没有刷卡,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分门上下车;更重要的是,也就不会为了什么刷卡乘车而动用警方力量,甚至要使用摄像机来进行取证,为的就是那么一张在公交优先名义下变成公交公司优先的挨塞卡的强迫使用。

就算按照宣传部门规定不准对IC卡进行批评,但现在这种案件的肇始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采取视而不见的路数,不知道会是什么效果。

老潘虽然也痛恨那些扰乱秩序者,并不认为有关部门维持公交秩序并且处罚违规违法者是必须谴责的,但问题在于,由于使用IC卡而导致的秩序混乱,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更大的问题则在于,为了这么个IC卡而产生的秩序混乱,其中要有人被拘留,这种处罚意味着什么?如果从车窗子跳到车里被指作扰乱乘车秩序,就要接受治安拘留的处罚,那么将对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有着扩大并滥用的担忧?照此路数下去,就像办公室里刚刚接触这个题材时的戏言,扰乱公交秩序情节严重这种规定本身就很模糊,老潘在公交车上如果抢座位也要被拘留,看漂亮女孩一眼也要被拘留,放屁也要被拘留,斜视也要被拘留……极而到只要乘坐公交车就要被拘留。这种法律的过度将导致私权横行。

再往大处看,当下法律的执行有着非常明显的随意性和过分性。现在,针对散发小广告者已经拘留了120多人;对小广告上的电话也不顾法律上涉及到的无罪推定和侵犯公民通讯权的激烈的争议悍然采取停机措施;对在管制体制下不准进入且政府不提供就业机会只能不偷不抢只是凭借自己的技能开车揽客谋生的那些所谓“黑车”司机也进行拘留处罚,并且不顾法律上对于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没收车辆……

大概会认为,这叫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潘对此说法嗤之以鼻。在太多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下,在维护诸如公交公司、出租公司等企业非法利益之际,只是针对公交车乘客、黑车司机、小广告散发者等等这些弱势群体大打出手,这种选择性执法只不过就是加剧社会不公平的真实勾当。

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弱者不被强势侵害权利。可我们的法律却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还有人说,现在就应该乱世用重典。现在官方是否认为已经乱世,这是个问题;而这种乱世到底是怎么造成的,更是个敏感话题。

那个在内地制造了太多热闹的郎咸平在多种场合公开表示,目前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托责任”的严重缺失,因此应该实施“严刑峻法”。除了对郎教授敢于戳穿皇帝新衣的勇气和智慧给予钦佩之外,老潘对这种酷刑主义的说辞不以为然。

目前中国的法律应该是非常严厉的。在刑法当中,涉及到私刑的刑种也呈现增加的趋势,这种在剥夺生命方面的扩充,当然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

而且,这种“严刑峻法”的实施效果又如何呢?当一个又一个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之际,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前赴后继铤而走险。在法律维护程序正义的功用基本丧失殆尽之际,法律的震慑力自然逐渐消弭。两千年前老子就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果死刑都不足以形成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戒,光是拘留又能怎么样?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所以,“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孟德斯鸠也说:“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中。”

我坚定不移地认为,在一个法律被挥霍无度地滥用的地方,社会正义注定只能是海市蜃楼。而当法律总是被当作只针对弱者进行打击并向社会示范的时候,法律作为社会行为底线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的意义基本上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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