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个人资料
正文

火车对路人轧了白轧

(2023-01-01 01:52:59) 下一个

火车对路人轧了白轧

                                       2006年3月26日

何必

3月24日下午在朝阳区陶庄村垡头东里附近发生一起火车撞死人的事故,这个地方火车撞人事故频发,而铁路通行50多年以来这个路口一直无人管理……(略。)

从画面中看,被火车轧死的妇女状况很惨。也许,热心观众提供的DV素材还有近距离的影像内容,但考虑到观众的感受,只采用了远距离的画面;而另外那个该热心人提供的去年事故当中死亡的看上去像个男性者,也是惨不忍睹。可想而知的是,被高速行驶的钢铁庞然大物撞上,后果注定是好不了,连尸体都不能完整可观。

这是一个居民经常穿梭往来的通道,更是中小学生们上下学总是穿行的道路。在这里,每年都有人葬身于车轮之下。

数据显示,北京市每年因为这种情况而死亡的人,有近300人。也就是说,每年都有近300个鲜活而康健的生命,被火车的车轮送上黄泉。这还是在舆论环境和法治状况相对不那么恶劣的首都,换了其他地方,情况恐怕更为让人悲观。

铁路部门表示,由于这条通道达不到规定所要求的2.5米的宽度,因此无法设卡管理,只能对行人来来往往的状况听之任之;而对于每年都要发生行人被火车轧死的情况,铁路部门也就无能为力只能熟视无睹了。

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是在机动车主完全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也在所难免。这种规定引发了旷日持久至今延绵不息的声讨。但在比机动车要强大而凶悍得多的火车与其他交通主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事故和赔偿责任却根本没有限定。想必,火车轧了人是轧了白轧,在铁路运输方面就该实行物权高于人权的基准策略。如此,一列装着货物的列车就可以风驰电掣,即使是通过行人频繁过往但却无人值守的路口,也无需采取任何制动减速措施。

何以如此?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至今还在沿用。来看看其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于是,从这样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读出,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应该由铁路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决定,而是否决定则应该是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判断;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而什么是可以遵循的“规定”、以及什么是“必要”的防护设施,却要从文山会海的繁文缛节中查询,但从结果上看,“这个问题也就搁置下来”,必须的规定、必要的设施全然不见,剩下的只是两头用不相交的铁轨冷冰冰地觊觎着路人的性命、并采取让路人冷不防的方式承载来钢铁怪物对血肉之躯实施杀害;而这种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违章通过道口或过道)造成的伤亡,铁路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通过这样编织的法律链条,就把铁路方面的责任摆脱得一干二净。同时,更因为当今中国遍地开花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这种杀人道口或过道比比皆是。

要是说,如此制度设计以及行政过程是对居民的合谋杀戮,似乎也并不过分。

无论从自然法原则上,还是中国宪法当中,对于人的生命权的维护都是占据首要位置的,生命高于一切,更高于铁路路权、企业收益权、道口过道设计决定权、防护设施设立权、伤害豁免权、等等。可实际上,无论是在铁路法的相关条文里,还是在现实生活当中,铁路部门以及地方当局对于道口过道侵蚀人命的现象不闻不问冷若冰霜,甚至将如此责任悉数推卸给受害人,这叫什么世道?

德国战后在清理纳粹罪行时,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概念“办公桌旁的杀人犯”,就是指那些为数众多、虽没有直接参与党卫军一点暴行,甚至根本没有去过任何集中营的所谓管理官员。他们制订规章,起草执行办法,签署信件,打电话,参加各种会议。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劳尔•希尔贝格所尖锐指出的,“他们用不着离开办公桌,却能够灭绝一国的人民”。特拉维尔索教授指出,像“办公桌旁的杀人犯”这种现象,19世纪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早就察觉到了。后者在其名著《经济与社会》中谈到一个官僚阶层随着工业化而出现时,曾经说过,官僚管理的特殊的、受到资本主义欢迎的特点发展得越完备,它就越“非人化”。“越完备”是指官僚机器的特殊之点在于,它摒弃了一切纯粹属于个人的诸如爱、恨等无法计算的感情因素,一切让位于完成官方任务。这不正是对纳粹国家机器中的“尽职尽责”的“办公桌旁的杀人犯”们精神世界的一个预见吗?特拉维尔索尖锐地指出,纳粹创造了一部屠杀的工作体系,这个体系需要现代技术、劳动分工和有效的管理,如同一个互相渗透的企业。以毒气室为标志的新阶段不能掩盖它是自18世纪末期以来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的终点这个事实。特拉维尔索在这部研究著作的结束语中说,当然不能说,清理了一番纳粹的大屠杀的“家谱”,就得出欧洲文明发展自然会导致这场人类大浩劫的结论。但是,不管怎样解释,却不能否认奥斯维辛不是西方文明的对立物,尽管它可能是一个病态的产品,却是西方文明的一个“合法的儿子”。

战后的纽伦堡大审判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奉命行事的人不能免责。”中国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也特别作出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实际情况是,面对近乎每天一个死于火车车轮之下的现状,立法、司法、行政、企业等诸多方面却都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听任火车对生命连续不断且惨绝人寰的毁灭,立法者、奉命行事者、伤害施加者却都逍遥法外,得到了法定的庇护,将所有的责任一股脑放到了受害人那里,形成了集体性的对于生命的蔑视与对死亡的嘲弄,将所有的风险都加在了道口过道上来去匆匆的路人身上,这大概是文明世界当中绝无仅有的景观和真实了。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