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护费又出来了
2004年5月14日
何必
北京大兴区西洪门镇团河南村向前来办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收费,每年收3000到5000元不等(略。)
看了这样的新闻,感觉很不好。
解放前,衙门对地方民众横征暴敛,五花八门的苛捐杂税比比皆是,“国民党税多”成为流行的口头禅。其中,就有所谓的“保护费”,按照人头征收。这种费用是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方团体把持,地痞流氓独霸一方,对于辖区民众颐指气使为所欲为。那时,多如牛毛的收费严重影响了民众的生活,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这种苛捐杂税的泛滥,也成为了国民党政府失去民心最终垮台的原因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现象被杜绝,人民当家作主,社会治安状况得到明显改观,曾几何时,的确有过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
而今,北京郊区又出现了地方首领口含天规言出即法的现象,对于到当地开办企业的投资者收取数额不菲的费用,并冠之以保护地方治安维持当地社会秩序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坐地收钱。企业面对这种强制性收费无可奈何,否则连经营都无法进行,不仅仅是没办法办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假使执照已经到手,还是面临被停水停电连基本生存条件都被剥夺遑论生产的厄运。
这种现象的存在的确值得深思。
改革开放后,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规定行政部门所有人员按照人头派上引资任务。去年,人民日报以《机关干部忙招商是“"不务正业”吗》为题,发表夏长勇的文章,写在时下的一些地方,“工业兴省”、“工业兴市”、“工业兴县”的口号叫得很响。在急切的心态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逼着各级党政干部走向招商引资的前台,给他们下招商引资的指标,级别越高,数额越大,而且还搞“一月一汇报,一季一考评,一年一结账”。有些地方党委甚至规定:干部一年没完成任务的,离岗专职去招商引资;第二年还没完成的,责令辞职。有个县的规定更离谱:干部招商引资额达到某某数的,晋升提拔;不要提拔的,可以给子女安排工作。既有高压政策,又搞利益诱惑,这些地方的党政干部不是托关系、找门路,就是出差跑项目、谈合作,有些干部甚至跑出国门“找机会”。有个县的监察局长诉苦道:“我们纪委每年就办两件事,上半年招商引资,下半年匆忙办两个案子交差!”文章说:“如此浮躁疲惫之态,哪还有精力抓学习、干工作?又谈什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姑且不谈这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政府官员参与招商引资是否合乎情理。只是,从中可以看出各地在吸引资金方面是如何竭尽全力。而在这个事情上,改善投资环境也被嚷嚷了许多年,取消不合理的税费、加强地方政府的服务功能也在内容其中。行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是针对强势全能型政府包打天下什么都管而对市场经济健全发展造成负面效应而出台的,意在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大化。
而团河南村村委会公然仅仅凭借村长“说收多少就收多少”向来当地投资的企业收取治安费,对于投资环境所能造成的影响大概是很容易形成共识的,应该不会有人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据了解,像团河南村这种现象光是在大兴区就是个普遍现象,而且有的地方取费额度比这里要高出数倍;而北京市各区县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随意收费的行政行为,村自为战,一个村一个章程,过了这村没这个店,走出村子就有了别样的收费借口与数额。在一个城市里就能出现如此差别化的行政收费,也的确很让人疑惑。而从该报道中说到的开具收据,大概又是地方政府的小金库,与国家财政无关,也就凸现了这种收费的非法性质。在这样的氛围里,再谈投资环境不免令人胆战心惊。
而这种为所欲为的地方行政取费于法无据,也反映出北京市有关部门行政规章制度设计颁行方面的严重滞后。目前时髦的说法动辄就是“立法滞后”、“相关规定不健全”等,让人看上去一头雾水,好像如果立法进程加快了社会注定就能飞速发展似的,殊不知法律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更不用说行政规章了,社会关系定然是不能完全指望法律法规来调节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取费规定就是理所应当的,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痕迹。
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维持辖区治安状况保持在人们可以安居乐业的状态方面责无旁贷。公共产品本身就包含着公共安全。地方行政机构收取了当地民众所缴纳的税收所赖以形成的地方财政源泉,行使了政府的权利,那么就相应地产生了行政义务。保护地方投资环境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很难想象,如果辖区内法人或自然人没有缴纳税费,地方政府就可以免除该项职责,就如同国家不能因为财政问题而放弃保护国民安全的义务一样。顺理成章的是,国家安全是不可能专门向某个群体取费的,军队不能依靠什么企业或个人来供养,必须要有国家来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文不名的人,也依然可以享受到安全的待遇和权利。拿维持治安作为向企业收费的借口,实在是太荒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