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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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拍摄”存疑

(2022-12-03 18:08:23) 下一个

“隐藏拍摄”存疑

(写作具体日期不详,应该是在2000年以前)

何必

近来,打开电视机,能看到越来越多的使用偷拍机(可以藏在书包、衣袋、钢笔里的小型摄像机)拍摄的电视新闻节目。这主要是集中在一些曝光性质的节目里。

摇摇晃晃的镜头、灰暗的场景、令人作呕的画面、令人发指的行径、丧尽天良的行为等交织在一起跃然屏幕让人触目惊心。

在这些节目里,人们看到了很多闻所未闻的事情,达到了电视传播效果。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的栏目宣传口号是:“你所看到的是你想不到的;你所想到的正是我们正在做到的。共同打造有质量的生活。敬请关注《每周质量报告》。”

粗粗算一下,光是在中央电视台,曾经使用偷拍机的节目就有《新闻联播》、《时空连线》、《焦点访谈》、《新闻30分》、《晚间新闻报道》、《新闻会客厅》、《社会记录》、《共同关注》、《中国报道》、《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每周质量报告》、《经济半小时》、《为您服务》、《生活》、《经济与法》、《中国财经报道》、《经济信息联播》、《新闻调查》、《健康调查》、《道德观察》等二十多个有名有姓的节目,而像《每周质量报告》等节目干脆就以这类偷拍节目构成其主体。更不用说现在公检法都在做着各自的电视节目、以及地方电视台的浩如烟海的节目了。

有时,这种状况达到了一开电视用遥控器扫描过去竟然有好几个节目都在播放用偷拍机拍摄的电视新闻节目。而这种铺天盖地的鬼鬼祟祟采访堂堂正正播出的情况在国外电视节目里是看不到的。

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偷拍机的使用加强了新闻的真实性,而且在通过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手段揭露人们生存环境里的阴暗面、提醒人们注意那些欺世盗名、假冒伪劣、假公济私、贪赃枉法等丑恶现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之所以要采用这种“隐藏拍摄”的做法,究其原因,无非几点。第一,节目需要。很多新闻如果通过正常途径基本上不可能采访到,特别是有些违法乱纪的场景更是由于当事人明知这种事情被逮住是要负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因而会躲避新闻媒体越远越好。第二,为了使接受采访者能有自然状态。很多人在面对摄像机时会怯场,属于俗话说“见光死”那类一上镜头就犯傻的人,只好使用偷拍机来让其保持自然而顺畅的口头和形体语言表述。第三,记者投机取巧。技术的发展使以前无法实现的暗地里拍摄在当今成为可能,因而稍微有些难度的采访就用偷拍机。

但是,看到那么多偷偷摸摸情况下产生的电视节目,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却是值得人们关注和反思的问题。

姑且不说《每周质量报告》那样的宣传口号里有着对于观众想象等方面智力的公开蔑视,以及用这种偷鸡摸狗的行为打造出来的生活是否会有质量。只是看,这样大规模使用偷拍机会向社会传达一个什么样的信号?那就是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勿庸置疑,使用偷拍机的场合里,记者是不会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的,自然会以虚假名义接近被采访者并套取对节目有用的信息。这种做法马上就会碰到一个问题:利用虚假身份骗取被采访者信任而得到的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性?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为了揭露那些丑行而可以作假,那么作假就是可以被社会容忍的事了;而在如今假冒伪劣产品、服务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关口,媒体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信息是否就可以由于用小恶揭示大恶这种“两害相较取其轻”而被听之任之?如果任由这种动辄就上偷拍机的趋势在电视采访行当里蔓延开来,那么会给观众和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偷偷摸摸的行径在电视采访里大量光明正大地登堂入室并且大有一发而不可收之势,会对已经很脆弱的社会公德和信用体系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时,作为强势媒体的电视广泛而且不受限制地采用这种手段又会对其他类型的媒体起到什么样的示范作用?

还有,在很多节目里,接受采访的并不仅仅是那些干着令人发指勾当的当事人,还有这种老板雇佣来干活的工人。在公开采访当中,出于被采访者的要求,会在其面部打上马赛克以让人看不清其面孔,但依然未对其声音进行处理而很容易辨别其真实身份从而失去了保护被采访者的实质意义;而在使用偷拍机的场合里,则干脆将那些打工者的音容笑貌不加任何修饰地播放出来。这样,既然这种作业本身就是非法的,一旦被曝光,势必会引起当事人的丧心病狂进而更加非法地进行报复,而最直接享受到其后果的,当然会是那些在不知情的场合里对着使用虚假身份的记者侃侃而谈的打工者们。

如此一来,这些打工者们的权利谁来保护?

这些使用虚假身份的记者当然是不会再度出现在当事人面前了(这种一次性行为也会助长社会上的功利和短视);而这些打工者的言者无罪却会受到理所当然的嘲弄。

如此,还牵涉到一些法律问题。这种新闻素材是否牵涉到被采访者的隐私?所谓“隐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这就有了如果被采访者不愿意公示就用盗窃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新闻行为的合法性当然应该得到质疑。在我国,“隐私”是在人格权中“名誉权”的范畴里的。陈汉章认为,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法人的自身生活、经营秘密和生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法学大辞典(简明本)》里则指出,隐私权的侵害内容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将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分为四类:(1)侵扰他人的幽居宁静或窥探他人的隐私权秘密。(2)公开宣扬他人遭受困窘的私事,并违背一般的道德观念。(3)发布他人的资料,使公众对其产生错误的印象。(4)为自己的利益,擅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7月14日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而电视台会出面对于那些因为对着偷拍机振振有辞而遭受非法待遇的打工者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吗?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在这种背景下又该如何确定?其中的“具体情节”又该如何考量?还有,如果这种偷偷摸摸的采访应用得太多,会使这种采访变得越来越困难,其他媒体的跟踪报道成为了不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说,偷拍机的使用也是在恶化着媒体环境。

更何况,一些资深电视工作者对笔者谈到,如今偷拍机的出现实际上是对于电视节目质量的损毁,而且也让太多的电视记者不去加强自己职业素养和能力提高,只是借助偷拍机这种新技术而摇身一变就成了“名记”,这对于那些兢兢业业一辈子才有了些许自认为值得称道的作品的老记们难以望其项背自愧弗如。

于是,新技术一方面用其“傻瓜”式的操作方式造就了“傻瓜”式的记者,另一方面也由于其道德困境而使得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影响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里有了新的注解。

如此看来,还是慎用偷拍机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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