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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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敬而感人的停电

(2022-12-17 19:40:31) 下一个

可敬而感人的停电

                                         2005年4月17日

何必

植物人……氧气机和吸痰器就成了她的呼吸通道。……突然断电,……电力公司打电话,……单接一了根电线,……是一条生命线(略。)

接下来,胡紫微主持着:幸亏啊,一根电线成了一根生命线,我们紧张的心也放下来了,幸亏供电局的报修电话在生死一瞬间的时候能够及时通话,否则后果还真是不堪设想。这事让我联想到,其实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这样或者那样的服务热线。

《身边》是北京市委宣传部要求开办的一个宣传北京精神文明的节目,而最近大大小小的头头脑脑都要求该节目多报好人好事,估摸着是如今这好人好事太稀缺了,也得像鸡蛋里面挑骨头那般邻出点子犄角旮旯里能够凑数的也加上去,为了我们这个祥和太平富足安逸的社会涂脂抹粉。

这个周末节目在文稿形成后总是让我通看。看到这里,感觉还是一个宣扬好人好事的路数,表扬供电部门服务热线的畅通无阻、以及前来接通线路的供电部门职员的兢兢业业。按照所描述的事件性质以及最后皆大欢喜的结局,供电部门简直就成了救死扶伤的大恩人了,那些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上上下下都太值得事主以及“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一把鼻涕一把泪感激零涕心里暖暖的,感觉这世道真是还有着那么多让人感动流连希冀眷恋的阳关地带,顿时增加了活下去的勇气、力量、信心与矫情。

可我在看到这里时,思忖一会儿就问周末版主编其他节目时长以及准备得如何?答复作已经很紧张了,也就是说,这个故事必须原封不动地上去了。

没辙,我只得在文稿上写了:“否则后果还真是不堪设想。”后加:“这事还真凑巧,电力部门的服务电话幸好畅通。可如果停电之前能发个书面通知、特别是电力部门与街道对于像夏女士这样对用电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做个备忘,停电前必须传达到家,也让用户提前有个准备,省得急了出乱子。”也就算凑合过去了,既没有折损公平,还保留了弘扬主旋律,同时给后面要继续的对服务热线的串连留着话口,如此也许不会让人看出太大的笑话。

殊不知,如果供电部门不这么做,具体说,如果那根服务热线不通(这种状况屡见不鲜)、或者负责接通线路者没有履职,那他们、以及电力部门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也就是说,供电部门向用户供电,这是其法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如果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该事先通知用户,这同样也是其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该事件当中,夏女士对于停电一事全然不知,处于懵懂状态;当停电发生时,才出现了毫无准备的惊惶失措;问及物业部门,才得知供电企业通知下达到了那里,并且一时半会供不了电。情急之下才给供电部门打电话,引发了如此动人的一幕幕。

问题在于,供电部门“应该事先通知用户”的工作是怎么做的呢?显然,居住小区物业并非居住电力的最终用户,而只是个物业管理部门,其社区性质更多地属于服务组织,或者说说社区中介,并非法律规定的用户。通常情况下,物业部门只是接到通知就万事大吉了,碰到有住户前来询问才会予以答复,并不负责挨门挨户通知到各个家庭。这无论如何不应该看作是供电部门做到了事先通知用户的法定要求。也就是说,供电部门在履行法定通知责任时,就出现了闪失,只是将中断电力供应的通知下达的社区物业,并没有依法传达到用户。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从片子里,看不出来供电部门中断供电的通知是何时发出的,也就无从考量其是否在事先就发出了通知。但至少,夏女士的经历说明,用户并不是在停电的事先得到了相关的通知,而是在停电状态已经形成后才手忙脚乱的。这也是供电部门的责任-过错。

而且,像夏女士这种家里有危重病人需要依赖电动器械维持生命的,物业方面应该详细备案,一旦发生任何涉及到病人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变故,应当与病人亲属一道采取应对措施;而提供维持生命的电动器械动力的供电部门,既然是具有《电力法》第七条规定的那种“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电网经营企业,并据此可向营业区域内用户收取费用,那么就与用户形成了交易当事人的关系,必须按照《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对于夏女士这种对电力有特殊需求的情况,《电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这就是说,夏女士家里的情况,属于供电部门必须提供的,而不是网开一面,更不是什么救死扶伤大慈大悲。或者说,这原本就是供电部门分内的工作,他们就是干这个的,就如同警察负责交通秩序安全,没必要为了交通畅通而向交警感恩戴德、倒是可以因为交通堵塞而对其心存不满一样,对于供电部门没有事先通知到每个用户而愤恨。

而没做到法定要求的后果如何?《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现实情况是,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到电力管理部门投诉,这是有效的吗?作为供电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对于中断供电自然会有太多的理由,都会“依法处理”得让人哑口无言。拉闸限电如今谁不是耳熟能详?谁又能奈何之?哪个不是“依法处理”?缺乏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才使得处于长期独家垄断状态下的电力部门无法无天恣意妄为。

假如夏女士家停电时间拖延下去并引发公众不愿意看到的后果又将如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说来,夏女士似乎不是在这里对供电部门的行动充满感激,而是应该义愤填膺地对其失职而声讨。至少可以要求其加倍赔偿被用掉的那些备用氧气瓶中的氧气。

可就这么个事件,却被描述成了供电部门做的好人好事,也应该算作是滑天下之稽了。

也许,正是媒体宣传上的失误,才使得社会走向总有偏差。

同时,我们好像也太容易满足了。供电部门干了应该干的事,人们就顿时觉得供电部门理应得到鲜花、掌声甚至涌泉相报。这是不是从侧面告诉我们,这个社会上值得宣传的好人好事的的确确太少,以至于连供电部门这么个事情都要拿出来好好摆弄一番?

看来,加强专业素养、方方面面的知识以及基本的立场功力,的确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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