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部门私设小金库却要抓民间组织
2004年8月27日
何必
福州市民政局近日出台《民间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意见》,清理民间组织的不规范行为。(略。)
又是个“个别单位”,又是这么语焉不详的说法。既然是个别单位,何苦那么大惊小怪?既然是偶然现象,个案处理也就是了;既然是个别单位私设小金库,可以想象,由于私设小金库属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乃至法规的行为,这个别单位恐怕也不会大张旗鼓碰到民间组织就开立帐号、转移或瓜分公共财产,只可能是定向且偷偷摸摸地与某个、至多是某些民间组织合谋串通,干吗还要劳烦民政部门出台专门的规定来让所有民间组织都要专此而行?
因此,所谓“个别”,又是个自欺欺人的把戏。在如今公权私有化风潮中,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纷纷加入到了市场化进程当中,争先恐后忙不迭地参与到权钱交易当中。公共权力本身就具备扩张冲动;在全社会惟利是图到了丧心病狂程度的当下,则公共权力由于至今仍然缺乏有效制衡,而使得利用公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成为该领域里的约定俗成,缺乏看管的权力就像缺乏看管的仓库一样,被劫掠盗窃瓜分是理所当然的事。同时,违法成本过低反过来形成了守法成本的居高不下,对于违法行为挂一漏万的发现、追究与处罚,导致了公权领域违法乱纪现象的日趋普遍而严重,那些原本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在如此的氛围里显得非常特别而另类,坚持操守与良知就像如今主张什么杜绝婚前性行为的宣言那样,虽然于伦理可能有益,但却在现实中好似对时代的反动,从而出现守法者由于其行为方式本身阻碍了违法乱纪者们的偷鸡摸狗,守法者倒成了过街老鼠无地自容的黑白颠倒的局面,迫使守法者也不得不随波逐流,堕入鸡鸣狗盗之列。
而且,如果仅仅针对个别单位就出台什么规定,那么也实在是行政能力低下的一种反映,用大炮大卫蚊子,杀鸡用宰牛刀,好像人群里有盗贼而就必须对每个外出的人都进行搜身一样,在经过中华文明几千年历练的行政智慧里,定然是不会出现这种幼稚拙劣的行径。
所以,看起来,公权部门违法私设小金库绝非什么个别单位的行为。
更奇怪的是,有人(所谓的“个别单位”)在外私设小金库,不去整治修理处罚肇事者,怎么却跑到那个别单位外面来,针对小金库所在地发难?
在相对成熟的社会组织形态里,社会上通常由三部分组织形态构成: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由于各种原因”(也是个语焉不详,或者在大家心知肚明的情况下就不去捅窗户纸了)一直受到压制,处于基本无法自立的状态。即使有些类似民间科研院所,也寥若星辰属于凤毛麟角;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其之所以能够合法存在,也很有着深刻复杂耐人寻味的创设成本背景令人欲说还休。
那么这里所指的民间组织又是些什么货色呢?其实要找起出处来也很简单,只看这项规定的出台者——民政局,就一目了然:原来是这样的所谓事业单位。众所周知,目前中国事业单位也大体上分作三种,有肩负着某些行政功能的机关法人,有具有某些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还有就是归属民政局管辖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或者叫做社会团体法人。按照官方定义,最后这类事业单位通常承担着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提供服务。
进一步说,什么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本身,都是国际上社会组织体系里没有的东西。在英文里,根本没有与我国140万个并容纳3200万人占据3000亿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对应词汇,或者说,“事业单位”本身就是个很奇特的词汇,许多人士反复斟酌,才给了其Pub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务单位)的称呼。这事业单位本身就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货色,似公非公却又占据着大量公共资源乃至权力,成为迄今为止体制改革中的死角。
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极为严格的状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组织,在成立时都要经过严密的审查,特别是非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组织,从社会安定角度考量,在成立审批方面的核查就更为密不透风。人所共知的是,社团登记制度是我国实行得最为保守的制度之一,其政治上的敏感性使得这类组织的合法化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而作为其审批机关的民政部门也就成了把守非生产经营类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而且唯一的关口,人们戏言这里的确是一夫挡关万夫莫开,特别是在唯增长论的大环境里,不去发财先富起来却搞什么非生产经营活动?反过来可想而知的是,能够获得民政部门恩准设立社团组织的,大抵上也不是简单之辈。公共事业发展、服务社会,这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干得了的。
而从社团法人自身法定地位来说,原本就是从事公共事业,而且也是计划经济留下来的遗腹子,理应承担计划经济还没有完成的使命;公权部门好歹也是社会之中的一部分,为其服务也符合社团生存的为社会服务的宗旨与业务范畴;所谓公益,当然是指公共利益,公共权力与此自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力与利益顶着公共的名义在此进行了微秒的对接,斩不断理还乱,既然公共权力不受制衡,公共利益的归属也必然由强权定夺,早就失去了利益的公共属性。
其实,看上去很简单,公权部门私设小金库,从公权部门抓起才是治本之策。而如果抓公权部门已经失效或无能,要从其下家的小金库设立之处捣腾,确实是目前行政理性之所在与所为。这就好比盗窃频发之地,不抓捕盗贼光追缴窝赃者一样,避实就虚舍本求末,不知道这是力求安定团结,还是怂恿教唆。至少,从本规定里想象不出什么精彩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