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观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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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大学生”施暴凸显大学道德困境

(2022-12-11 00:11:52) 下一个

“优秀大学生”施暴凸显大学道德困境

                       2004年5月17日

何必

日前,在山东连续制造3起爆炸事件……嫌疑人竟是南京某知名大学的一名成绩优异的大学生。……(略。)

有关大学生暴力与违法事件,最近在媒体上几乎连篇累牍,成为社会所瞩目的焦点之一。自从马加爵事件后,人们都在关注大学校园的整体状况。被马加爵杀害的4名同学的家长准备联合马加爵的家长共同起诉当事人所在的云南大学,此事也还没有了结,但社会已经开始思索,如今的大学怎么成了这样?在校学生的法制与道德观念怎么会出现如此的荒疏与贫乏?

而就在最近,一大学也出现了一件很蹊跷的事。该校法学院一名来自江苏农村拿着助学贷款的女研究生,由于品学兼优在老家被当成乡村里的荣耀,可刚读书就与一个在网上结识的男人以恋爱名义同居达两年之久,并在衣食住行方面索取了对方不菲的物品;而与此同时,背着该男人又为了获取一些物质利益而与一个在当地做买卖已婚同乡男人上床也有半年多时间,并且在校园其宿舍中与一在校男生行色情之事。最近被网上结识的男人知晓后,他义愤填膺怒不可遏,问及她何以如此作为,而她却若无其事地该干什么还干什么;该男人愤而向该校研究生办公室反映了此情况,希望校方对此能有个说法。研究生办负责人开始认为她与已婚男人长期同居有破坏他人家庭的嫌疑,而且在她宿舍里的行为有违校规,并对她进行了讯问。不想,她却干脆连研究生办都不去,只是在工作单位的电话里振振有辞地辩称自身行为的堂而皇之光明正大,丝毫不为自己感到有任何不妥,反而将责任推给了那个倒霉的男人。此后,研究生办负责人也颇感无奈,认为虽然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现在校方根本管不了这种事;教育部屡次暗示各学校对于这类事情不要沾边,如许情况的查处属于学校规章制度方面的真空;虽然她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学校与学生只是学生花钱买课堂知识的关系,如果她论文合格就必须给予其学位;该校这类事情很多,校方也无所适从;她一句“你凭什么找我?”诘难让研究生办很尴尬;对于受欺骗者,也只能去法院就经济损失进行诉讼;而面对共同生活中很难找到相关证据的现实,校方认为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

可以想见,这个身心受到很大创伤的男人最后只能独自烟下这口恶气,用时间来平抚心灵;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也只能形成自己的“坏帐”,就当是付了笔学费;而他会因此对这个社会上还是否有公理与法制形成什么样的看法,也许实在值得探究;是否会影响到他对于如今社会中是否还有真情的判断则不得而知。而从校方这类事情很多之所谓,也足以反映出受到侵害的绝不仅仅是他一个人,注定会有不少人或者痛不欲生或者咬牙切齿。而这对于社会安定所带来的影响,应该也绝不会是正面的,即使出现以暴易暴、报复仇恨的情形,也是可以想象的事情。而那个女研究生也由于没有受到任何道德惩罚以及良心责难,可能会继续为害他人,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为了钱财而动用肉体,把贞操和节守完全置于九霄云外。

再与开篇那则新闻相比,对于大学里的道德环境也实在感到担忧。从目前情况看,学校对于学生的道德品质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对于学生的行为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即使出现了道德问题也通常采取听之任之不予作为的态度,在学生有了缺德甚至违法行为时,只交付给社会或法律,学校却以大学生都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理由,认为校方对现实的所作所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是理所当然的,并且理直气壮地听任学生的道德乃至法律意识逐渐淡漠与荒芜、学生自身责任与信用架构的坍塌与崩溃。这也是马加爵案件出来后当事人要将云南大学告上法庭的原因所在。同时,学校一味地只把目光盯在学习成绩上,而对于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各种行为敷衍塞责。即使学校里出现很普遍的道德败坏行径,却用制度真空来为校方自身工作失误寻求免责借口,从而在客观上纵容助长了学生对道德和法律越来越甚嚣尘上肆无忌惮的践踏,进而造成校园道德状况日趋严峻,加剧了校园治安以及纠纷事件的增加,使得由此而遭受侵害的人群越来越庞大,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因此而受难,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不得不用于支付社会关系维持与调节方面的开销,社会也为此不得不付出日趋巨额的道德成本。

而且,社会由于松散状态的基本状况,对于个人的道德约束处于无力状态,特别是牵涉到个人隐私和暴力事件时,由于当事人主体的明确指向性,通常都不会为社会所及时知晓,很难形成对这类行为的道德制约环境,也常常只能是在事发后已经造成了不利后果才被体察和披露。从预防违法和犯罪角度看,这当然是非常不妥的。毕竟,事后惩戒相比起事前预警来说,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其家庭,乃至对社会来说,都是很不经济的事;而从社会伦理以及公共秩序方面看更得不偿失,遑论其中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乃至生命的消失了。

还有,由于大学生大多数都是住校而离开家庭,缺乏道德方面的示范、提醒、警示,而其恰好处于人生观与道德观成形的过程当中,缺少了家庭教育也成就了大学生道德水平的低下。

如此一来,从学校、社会和家庭这三个对于大学生来说道德成长过程中最主要的教育环境看,现实状况没有一个是能够让人放心的。这样的道德成长环境,出现马加爵、开辟施暴学生以及北京那个女研究生的事件不足为奇。但我们却不能不为这三个大学生、以及媒体上不断报道的数不胜数的校园暴力与违法事件中所有的大学生而感到惋惜和痛心。

问题是,如果学生所有的行为都只能依靠法律来调节,那么在法律管辖不到的区域,就会出现失控地带,校方对于约束学生行为方面的制度设计与改变,不是朝着维护社会安定的方向努力,反而却是在不作为以减少工作量以及麻烦上下功夫,这也是如今校园道德乃至法律问题频仍的重要成因。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不可谓不多,而且法定惩戒也不可谓不重,有着严重的泛法制趋向;而即使如此,类似这大学那样的动辄就以制度真空法律空白搪塞自身责任的事,仍然比比皆是。如果任凭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类似瞪人法、出恭法、同居法等等的呼之欲出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而如此情状只能说明法律成本的盲目扩大、社会资源非经济化,以及道德约束的无能趋势,并荡涤残存的良知。

所谓的“优秀大学生”、“品学兼优”是如何评价出来的,这应该是得到质疑的。学校给予学生品德方面的评估,并用以影响学生的政治与职业生涯,其可靠性究竟如何?而对于获得良好评价学生所出现的道德问题,校方是否该承担责任?同时,奖惩应该是对应的,只奖励不惩戒,无论从法理还是常识上都有问题,而且也在教书育人的意义上为社会制造着日渐庞大的道德问题产品,把大量道德上有瑕疵甚至误点的人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西方社会里,道德更多地被宗教所匡范。而中国有着政教合一的传统。通常情况下,公共管理部门不仅仅有着社会控制的只职能,同时也兼具道德教化的功能;教育作为公共资源,也就因之而责无旁贷地负有对于该资源利用者的道德训诫、管束方面的义务。把一切都推给社会或者法律,这是对于社会责任体系的破坏,也是教育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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