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内博主盗版,还替我编辑
几天前发现21年初的博文被国内博主盗版,十篇系列,在“水木社区”中国近现代史栏目登了九篇。第十篇有台方空军的一份悼词,含有“剿匪”两字,盗版者没敢登出来,倒是特意编辑文章,将该文标题也从目录中删除。自我保护意识挺强,不想被有关部门请喝咖啡。
盗版者bluesmaster,蓝调大师,昵称“高速公路上的一条苏北狗”,IP地址70.75.152.*。蓝调大师大概是个爵士乐爱好者,难得也对中国近现代史感回兴趣,不过招呼也不打一个、登也不登全、错别字也懒得改。最后还删改编辑原文。本不想曝光“大师”、帮“大师”增加流量,打不成狐狸没准还惹身骚。
一时没有忍住,把截图和链接发到朋友圈,果然盗版者收获一片同情 - “真心喜欢才会盗窃”,“大概他也是想了解那段历史吧”,“国内有很多喜欢此类文章的人”,“对这样的文章感兴趣且行盗的人,应该是有一定学术思想的人”,“咱这里网络自由,只要不说反话就行“ …… 转眼间大师扮演起道德君子正义化身,作者灰溜溜成了个闲极无聊无理取闹的朝阳大妈,就差说人家帮你转发,你就乐吧。
查阅国内90年公布、2022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洋洋洒洒上万字,要点有几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第五十二条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第十六条)。
简单归纳,转载应经原作者同意和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只属于民事责任。法律说的是“应当”而非必须取得作者同意。
也有例外情况,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可以再发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版权保护期终结(第二十三条)。
前一条比较搞笑,如果只是个人使用,应当向谁在哪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谁又知道、在乎你指明了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蓝调大师到今天为止,已发贴8千4百篇,工作繁忙、日理万机,哪里有时间跟我这个不到百篇的业余作者纠缠?而且也确实在文章题目后署名“zt”。问题是,我何时改名叫zt了?国内博主对zt有两种解释,一为“转帖”,二为“猪头”,不乏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