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联合国人权理事大会上,一项废除死刑的决议草案通过了,该项草案通过似乎就意味着, 未来无论犯人犯了多大的罪,都不会被执行死刑。
这个决议,由英法德、澳大利亚、以色列、西班牙、比利时等50国提出,其核心内容是:1,呼吁尚未加入或批准与联合国废除死刑相关文件的国家,考虑加入或批准;2,在理事会第52届会议期间,讨论与死刑有关的“侵犯人权”问题。 决议里有句话,实在是令人难以认同。“使用死刑致使面临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遭到侵犯……在使用死刑上缺乏透明度的现象,对被判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产生直接后果。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眼里。死刑非人道,必须废除,如果不废除就是侵犯人权。
在废除死刑方面,欧洲国家似乎走在了最前面。就在人权理事会投票前一天,法国总统马克龙还发表演讲称,明年上半年,法国将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他要干一件大事,就是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废除死刑。
用马克龙的话说,法国是全球“第35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已有106个国家废除死刑,另有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暂停了死刑。”在恐怖袭击频发的法国,作为总统的他,不去为受害者伸冤,却声称死刑是“令人憎恶的”,这是一种“国家层面的处决”,是“拒绝人权”的表现,这种言论实在令人不解。
这是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近日就“死刑问题”决议进行表决。
有意思的是,这一次中、日、印度默默站在了一起,共同反对西方。而且态度很明确:中日印:反对!英法德:赞成!
8日举行的最终投票结果是,29国追随英法德赞同,但也有12国反对,投反对票的是:中国、日本、印度、巴基斯坦、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喀麦隆、利比亚、毛里塔尼亚、索马里、苏丹。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5国弃权。
在这场针锋相对的投票中,没有美国的名字,那是因为川普当政时,美国退出了人权理事会,但即便现在美国恢复参加,由于美国是有死刑的,我估计也可能会投反对票。
因为美国每年有那么多枪击案,凶手滥杀无辜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最后还不能判凶手死刑,只能终身监禁,令人情何以堪? 作为一位曾经在中国从事过法律工作的我,虽然对美国法律不甚了了,但也知道美国有一些州对死刑说不,但另一些州则坚决不同意废除死刑。
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对中国和很多国家来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当然,对于死刑肯定是尽可能少判或不判,不到十恶不赦的级别肯定要少杀、慎杀。但西方的左派理念,是人不能杀,哪怕十恶不赦。
作为一个初来乍到的华人,因为自己不懂美国政治,更何况英语那么差,看新闻什么的都是一知半解,所以我对于美国的两党之争从不发表意见,但对于拜登上台后,他的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立刻宣布在美国联邦一级暂停执行死刑,我是持坚决反对态度的。那些成功逃过了特朗普“加急执行”名单的死囚们一定会感恩戴德、欣喜若狂,可对于那些死于罪犯枪口下的受害者家属又是何种感受呢?
长此以往下去,恐怕罪犯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杀人放火,因为他们明白只要不变天,即使犯再大的罪也无非只是把牢底坐穿罢了,更何况还有假释的馅饼在等着他们。
近些年来,西方世界大案频发,挪威爆炸枪击案、巴黎枪击案、马德里公车爆炸案、伦敦地铁恐怖袭击案,……行凶者只要没有被当场击毙,最终都能在牢房里安渡晚年。
我曾经十分关注章莹颖被杀案,因为她是我女儿UIUC的校友,一个可爱文静的女孩在美国惨遭杀害,凶手克里斯滕森折磨虐杀她的细节不忍卒读,可令人十分气愤的是在2019年7月18日,美国联邦法官宣布,经陪审团审议,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释放,成功逃过一死,因为陪审团里就有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他们的圣母心用在了魔鬼身上。而章莹颖家属的悲恸,这些人是听不到的,也不会想听。
罪犯的人权得到了保障,生命权得到了尊重,那章莹颖的生命权和人权呢?天理何在? 法律的威慑力何在?
9月30日,震惊英国的33岁女子莎拉被杀案在伦敦刑事法庭开庭,凶手考辛斯被判无期徒刑。莎拉是在3月4日夜间被48岁的考辛斯(警察)以违反防疫规则为由逮捕,然后将她强奸、杀害、焚尸、抛尸。因为英国没有死刑,政府还得花纳税人的钱招待这禽兽一辈子,表现好的话,律师或许还能帮他减刑。
坦率地说,如果十恶不赦的凶手都能得到政府终身养老待遇,而受害者的家人却要永远活在痛苦之中,这还是文明社会吗?我认为这只能是文明的倒退。
注:相关信息来自于网络,鄙人只是有感而发。
你说的电影我没看过,等有空去找来看看,我也喜欢二战电影。
发现一好的二战片,不知你们看过没有:善意的谎言(Jakob the Liar)
可是,死刑对预防犯罪震慑罪犯有用吗?我没有研究过,但持怀疑态度。
在凌迟分尸的朝代,那个剥皮日晒等酷刑盛行的明朝,震慑作用又有多大?
有文章就曾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英国华人圈出现了多次灭门案件?文章分析是因为中国人相信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
本迷的幼年相识,盗窃几百公斤黄铜在严打期间被执行死刑。 严厉打击犯罪是得到“人民”支持的。
回复 '枪迷球迷' 的评论 : 谢谢新朋友的长留言,对于你这个观点“让罪大恶极的人活下来或许是一种恶,但是让政府杀人是更大的恶。”,我不敢苟同,难道政府不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政府当然是应该按照人民的意志去严惩罪犯,否则政府不杀人(罪犯),那就使得杀人犯去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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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也是老百姓选出来的,整个二战期间代表了大多数德国人民的意志。
美国国父都是右派。既不相信政府,也不迷信所谓“人民”。 整个宪法除了开头 We the people, 就基本不再提“人民”。 这里面的深刻智慧是左派不能理解的。
很多华人有一个极大的误解,以为无期徒刑养罪犯到死是花费纳税人的钱。事实上美国执行一个死刑花费纳税人的钱要比无期徒刑养一世高好几倍。
所有研究都证明,死刑对于降低犯罪率的效果几乎没有。 所以对社会来说,死刑是以高昂代价获利微乎其微。 因此当然应该废除死刑。 让罪大恶极的人活下来或许是一种恶,但是让政府杀人是更大的恶。 人类历史上所有罪犯所作的恶加起来,也比不上政府作恶的零头。 Be careful what you wish for.
一个剥夺了他人生存权的犯人,如何还有权力生存下去?
曾看到一则报道,一个愤怒的父亲在残害女儿的犯人出狱后崩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