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连接两岸,是个美好的意象。以桥为题材的电影《桥》《卡桑德拉大桥》《夺桥遗恨》《遥远的桥》《桂河大桥》,都有一股“断舍离”情绪缠绕。《桥》里的游击队历经千辛万苦终于炸毁桥梁时,爆破者反而有些遗憾:真是一座好桥!
吉林省洮南市有关部门就没那些多愁善感了。2014年,以摆渡为业的黄德义,在河上用铁壳船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并且收取一定的费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但在黄德义交了罚款之后的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之后,黄德义一家总共18个人被判刑。
应该说,所有以破坏、拆除、爆破桥梁为题材的故事,都不如洮南水利局和法院的活儿干得利索——不但把浮桥拆光光,还把造桥者一网打尽了。《桥》里游击队长“老虎”若地下有知也会目瞪口呆:艾玛,应该先查桥梁是违章建筑,然后以寻衅滋事罪抓捕守桥者,多简单的事儿,整复杂了呀。
据说,黄家造这浮桥花了13万,被认定非法收费52950元 。“强制收费”是给黄家18人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依据,但黄德义和村民都证明不存在强制收费。据中国新闻社采访报道:焊船、搭桥的钱是黄德义拿了大半,其余是亲戚筹款及部分贷款。因为修桥有很多人参与,便安排大家轮流去桥上收费,收费标准并无硬性规定,很多附近的村民过桥也不用付费。
没有这座浮桥,村民要绕路多走70公里,村民交几块钱来回省下140公里的路程很合算,百姓觉着建这浮桥是善心义举,到衙门里咋成了“寻衅滋事”呢?
有人心里嘀咕,有关部门看不得有人行善,特别是因为自己的失职给别人造成的行善机会。如果职能部门在洮儿河上已经建好了桥哪轮到黄德义当大善人?有地方的公权力不藏拙更不喜欢民间拾遗补缺,就像皇上照顾不过来众多嫔妃也绝不允许有能力的人帮忙。对黑社会当然要打黑除恶,对有影响的善举也要治理,要打黑除善。有时,不在政府领导或干预下的行为,就被当成“黑”了。视力不好又想看穿一切,往往有黑暗恐惧症。黄德义的浮桥案,一开始是被纳入“打黑”的。
法律并不神秘,无非天理良心。在某个地方,却喜欢把法律神秘化,不把法律弄成魔法不罢休,鬼话胡扯都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葫芦僧办葫芦案都程序化了。把黄德义建浮桥判成“寻衅滋事”,法官咋能忍住不笑场的?
寻衅滋事罪被诟病为“口袋罪”,包容性很强,能否把公权侵犯公民的权益也装进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公权部门怎么找茬滋事也不会以“寻衅滋事”问罪。但在社会现实中,公权部门对公民寻衅滋事的现象屡见不鲜。黄德义的浮桥已经在2018年拆除了,2019年又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如果把有关部门当成行为人看待,这就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是典型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据司法解释,属于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客观上,强行拆除便民浮桥,对黄德义的财产和居民的便利造成侵害,并破坏社会秩序。这是妥妥的寻衅滋事。
洮南市有关部门对照一下,到底是谁在“寻衅滋事”,自己心里没点数吗?自然人无事生非找茬欺负别人是寻衅滋事罪,公权部门干同样的事,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破坏社会秩序更严重,算什么呢?
现在有很多法学家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因为该罪名的口袋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不利于依法治国。如果舍不得取消这么好使的罪名,能否把公权法人部门也一体适用?既然是个口袋罪,把行政部门也纳入其中,显得有容乃大嘛。
2023.7.10
这属于常识性问题。
如果你阻止拆除,那就会被逮捕,因为属于犯罪,不仅仅是违法。
难道类似的概念到了中国就不应该一样了?怎么对先进国家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