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系统给刑事被告无罪推论的优惠待遇,检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罪,而且门槛不低:检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来证明被告有罪。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关键概念。美国最高法院说,排除合理的怀疑的举证标准“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它的作用是为无罪推定提供“具体的内容”,以确保免遭不公正的定罪,并减少刑事诉讼中事实错误的风险。同时,使事实发现者对被告有罪的肯定必须达到近乎完全确定的主观状态。将某人定罪后,对于该人是否有罪仍有合理的疑问,这将严重损害美国刑法的道德力量和完整性。
有陪审团的审判,法官会给陪审团指令。陪审团指令是对审判涉及到的有关法律的解释。法官将向陪审团大声朗读解释。陪审团在决定案件时应遵循这些解释。
关于“合理怀疑”的陪审团指令有很多版本。因为到目前为止,美国最高法院仍未精确定义“合理怀疑。” 大多数联邦法院拒绝定义而最高法院允许这样。相反,它给其他法院一个宽泛的定义概念的空间,因此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刑事被告定罪有各种各样的实际标准。“合理怀疑”的某些定义是冲突和矛盾的。
如果没有适当的“合理怀疑”定义来比较一个被挑战的指令,法学家就无法确切知道该指令是否有缺陷,以及如果有的话为什么有缺陷以及有多少缺陷。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指令,美国法庭有关“合理怀疑”的陪审团指令是乱像环生:
一:明为解释,实是忽悠
下面是有关合理怀疑的陪审团指令之一:
合理的怀疑不是可能的怀疑,猜测,想象或强迫的怀疑。如果你有持续的有罪感,那么这种怀疑绝对不会影响你作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如果在仔细考虑,比较和权衡所有证据之后,没有持续的有罪感,或者如果有信念,那是不稳定的,而是摇摆不定的。不能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该指控,并且您必须认定被告无罪,因为该怀疑是合理的。
上面的文字即使是在过去的十五年中一直在考虑这一合理怀疑指令的董事会认证的刑事审判律师也无法理解。
一个问题是,它通过定义不是什么就开始了对合理怀疑的定义–“不是单纯的可能的怀疑,不是猜测,想象或强迫的怀疑。”然后,使用“持续的有罪感”一词。这些陪审团指令给平民陪审员的,他们能准确领会“持续的有罪感”吗? “持续的有罪感”真的是描述这个关键概念的最好,最清晰的方法吗?
尽管存在该问题,该指令仍会采取奇怪的回避措施,并指出“如果定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未使用“持续的有罪感”一词),这是不稳定的,但晃动并摇摆不定的,则有罪证明没有排除每一个合理怀疑。”晃动并摇摆不定。谁这样说话?
该指令在不需要混乱存在的地方造成混乱。
下面是另一条“排除合理怀疑有罪证明”的陪审团指令:
合理的怀疑是对被告有罪的诚实怀疑,证据的性质和质量会产生一个理由。这是一个实际的怀疑,而不是想象的怀疑。一个理性人在处理如此重要的事中,由于所提供的证据或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会产生这种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刑事被告有罪是你坚信被告有罪,以致你对犯罪的任何内容或作为犯罪者的身份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
陪审团指令将产生对合理怀疑的更多疑问。证据的什么性质和质量会导致对被告有罪的诚实怀疑?陪审团将如何分析证据的性质和质量,看它是否可以引起诚实的怀疑?什么人是理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