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时期就这样过去了,日子也这么一天一天的过去了。一天,章滢法官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法院去谈再审的事。晓红姐姐听说了,马上陪我一起去。
见到章滢法官后,她对我们说:你们这个案子在程序上存在着问题,王晨院长特别考虑到人大代表涂院长的意见后决定把这个案子提起再审。考虑到你们家族的人员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我们怕再审后又有新的当事人出来说“遗漏”了他们,这样我们法院就比较被动了,难道审了几次都没有审清楚?所以我们要在《人民法院报》上登一个“公告”,费用由你们出。
好嘛!法院登公告,当事人出钱。我和晓红姐姐当然同意出钱。办完手续后,回家的路上,我问她:你现在感觉怎么样?她反问我:你觉得怎么样?我说:我一点高兴劲都没有 。她说她也是同样的感觉。管他的,毕竟一步一步往前走。
钱交了,发票收到了,也知道刊登我们付款的《人民法院公告》将刊登在2011年12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12月10号的中午我就跑到武汉市图书馆去查看当天的《人民法院报》。我把当天的报纸从第一版翻看到最后一版也没有发现与我们有关的《公告》内容。周一一早上,我就到法院去问问,法官们笑了起来:你看到的是正刊,你刊登的内容过几天才会收到。
我问为什么?他们说:你的内容刊登在副刊,副刊过几天由《人民法院报》专门寄过来。我好生奇怪:《人民法院报》的运作模式难道又是一个全新的东东?没过几天,章滢法官通知我到法院去拿《公告》。章滢法官给了我副刊,副刊并未随正刊一同发行。我在密密麻麻的刊登各种《公告》的副刊里找去找来,终于在报纸的中缝中找到了那个不起眼的《公告》。我的天啦,如果不是通过法院的法官,谁会知道有这个《公告》?谁又有可能看到这种《公告》?这种《公告》难道不属于激光精确制导且隐身打击吗?打完后旁边的人竟然不会知道。太厉害了 !我也不禁一阵好笑,说一句大不敬的话,假如我的祖父真的还有其他的“子女”,这不耽误人家了吗?看来,玩“程序”可以把人玩死,所以我以后特别小心所谓“程序”。.
经过武汉市中院与我们家族的所有成员以及我们家原来的佣人李成英及其女儿李蕻履行了法定程序后,王晨院长的《裁定书》终于出来了:“,本院于l 991年3月2 1日作出市法一九八九年度民一上字第486号民事判决。2011年8月17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2011年1 2月1 0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要求上述当事人的继承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逾期则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核查,…..上述继承人均表明愿意继续参加该案再审程序的诉讼。除上述继承人外,公告期限内无其他人员到庭表明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来这就是“院长发现错误提起再审”程序。
虽说各承办法官一再强调:本次“再审”是王晨院长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提起再审的,但我坚信如果没有孙书记的督办,我认为不可能有现在这个结果。
院长提起再审后,武汉市中级法院就可以根据“再审”的裁定结果“立案”了。很快,“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了,我住在上海的姑姑因年逾九旬,不方便到武汉来参加诉讼,想委托我作为她的代理人。恰恰在这个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2007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我不是我姑姑的“近亲属”,对照这个规定,我只能到上海去找我姑姑所在的“社区”开“推荐信”。新改版的《民诉法》的第五十八条本身就存在着非常大的错误。1、“当事人所在社区”是出具不了“推荐函”的。因为:社区只是一个地域概念,地域能够出具“函”吗?而社区居委会才是人的“组织”,只有人组成的“组织”、“机构”才能出具“函”。比如:“XX市”只表示地域范围,而“XX市政府”才能作出行政命令。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根据什么可以推荐呢?单位的定义是什么?如果我开办一个个体小卖部,临时请人帮我搬东西,算不算我的职工?我可以还是不可以为他出具“推荐函”?既然法律这样规定,我就先按照规定假定“社区”等同于“社区居委会”去我姑姑所在的“社区”去开“推荐函”。
我的上海朋友对我说过:上海的居委会盖一个章是非常非常困难的事。到了上海,我对我我姑姑讲了这个说法,她对我说:我一辈子没有和别人争吵过,如果别人不开就算了。
我到了社区居委会,社区主任听完我的说法后,表示他做不了主,经联系后,让我找他的上级“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去咨询。我到了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一个工作人员趾高气昂地问我:凭什么要给你开?
我说:《民事诉讼法》。
他问:哪里写了?
幸好我带了电脑,我翻出来指给他看:请看第五十八条。
他看完后对我说:你先坐着。等我坐下后,他昂起头对我说:《民诉法》没有说一定要给你开。
我一听情绪有些激动,马上站了起来。他马上又边说“你先坐下”边把我按在凳子上。然后又昂起头对我讲话。
我忽然明白,原来他是想表现出对我高高在上的那种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