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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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巴特克斯诉伊利诺斯州

(2008-03-09 18:35:02) 下一个

一、故事 Bartkus v. Illinois (1959)

巴特克斯因为抢劫银行案被联邦地区法庭审判,结果陪审团判他无罪,巴特克斯因此在19531228日被无罪释放。联邦调查局把此案的材料转给了伊利诺斯州的一个地方刑事法庭,该地方法庭用这些同样的材料,再次审判巴特克斯,地方法庭陪审团依据伊利诺斯州有关抢劫的法律,于195418日判他有罪终身监禁。巴特克斯的律师认为用同一罪证两次审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不得双重治罪的条款,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巴特克斯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19571119日辩论,195816日以44维持了州法庭原判。1958526日法院重新辩论,撤销了16日的判决,决定审查。1958102122日法院再次辩论,1959330日,法院法官表决,以54维持州法庭原判。

 

二、理由

弗兰克福特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联邦调查局确实把所有材料都转个了地方法庭,但有些材料是在巴特克斯被释放以后得到的新材料。联邦法庭和州法庭判案是两个分离的审判。由于联邦法庭没有再次巴特克斯,所以联邦法庭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新审判是州法庭进行的审判,州法庭是否违宪,要看有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本法院此前案例中没有把第五修正案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内,所以,用第五修正案不得双重治罪的条款不能证明州法庭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本法院认为伊利诺斯州并没有侵犯巴特克斯正当程序的权利,决定维持州法庭原判。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

我不能同意法院的意见。1922年本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Lanza一案中就维护了联邦法庭用州法庭同样的材料重审案件,今天又维护州法庭用联邦法庭同样的材料重审案件,这两案都违反了第五修正案不得双重治罪条款。

惧怕政府对同一罪行审判两次这样的思想在西方文明史中有悠久的历史。不得双重置罪的思想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即便在中世纪最黑暗的时代,在众多法律原则丧失的年代中,只审判一次治罪一次的原则依然为天主教庭法律以及基督教学者所保留。英国在十三世纪就把不得双重治罪作为海洋法的普适公理之一,是先进法律体系“理性、正义、良心”的普适原则,正如古罗马哲学家兼政治家西赛罗所说的那样:“不能在罗马是一回事而在雅典是另一回事;不能今天是一回事而将来又另是一回事;而应该在所有国家都一样”。很少又法律原则如此深植于我们的传统和良心。本法院认为双重治罪只要一重是联邦政府一重是州政府就不违宪了,这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就个人来说都是政府治罪。难道我们生活在双重主权下边吗?

法院承认不得双重治罪原则,但却在联邦主义的借口下让双重治罪发生在个人身上。我认为法院是误解了联邦主义的概念。我们联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建立正义、保障自由的福祉,而不是用联邦制度绕开古老的保障自由的原则。对联邦是正义的原则、对州也是正义的原则,不应该在联邦制度中丧失。

 

三、讨论

不得双重治罪,是西方文明中有两千多年的古老法律原则,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生效180年以后,依然得不得落实。此案在十年后被美国最高法院Benton v. Maryland 一案推翻。『(102)庖寇诉康州(1937)』是州政府双重治罪的案例。

 

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一是法制保障公民自由。通过此案我们看到法制的建设有个漫长的过程。两千多年前,汉代独尊儒术,西方法律的许多概念在两千多年的中国文化中都没有,对比之下西方不得双重治罪原则有两千多年历史。中国的民主建设,从五四运动和辛亥革命以来,不过百年历史。美国处于国际超级大国地位的时期,此案违反美国第五修正案的原则也经过了十年才得以矫正,对比之下,中国近百年一直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要复杂得多。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59&invol=121

http://wyomcases.courts.state.wy.us/applications/oscn/deliverdocument.asp?citeid=425838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9/121/

http://www.enotes.com/american-court-cases/bartkus-v-illinois

http://www.altlaw.org/v1/cases/386597

http://law.jrank.org/pages/12874/Bartkus-v-Illinoi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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