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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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庖寇诉康州

(2008-02-06 08:16:50) 下一个

一、故事 Palko v. Connecticut (1937)

1935年,庖寇抢劫一家乐器店,逃跑过程中杀死两个警察,一个月后被逮捕。康州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庖寇。审判的陪审团把此案定为二级谋杀罪,判他终身监禁。州政府按照康州法律上诉,要求重审,重审结果定为一级谋杀案,判死刑。庖寇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告康州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以八比一判庖寇败诉。

 

二、理由

卡朵索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不得不通过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生命。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得以同一案情审判罪犯两次。第六修正案要求刑事案要有陪审团审判,第七修正案要求民事案要有陪审团审判。

 

康州以同一案情判庖寇两次,不是积累刑量,而是矫正第一次审判的错误。正当程序只保护本质的自由,不保护非本质的自由。所以康州审庖寇两次没有侵犯庖寇的公民权利。

 

三、讨论

美国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就是人权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没有人权的基本保障就没有民主自由。人权法案中第四至第八修正案都是关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是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美国的民主自由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法制的程序历史。

 

人权法案是用于限制联邦政府不得侵犯公民权利的。如果要用人权法案限制州政府的行为,就得把这些法案的对联邦政府的限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来限制州政府行为。所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就是人权法案的一个缩写。

 

此案把人权法案中保护的公民权利,分为保护本质自由和非本质自由两种,前一种适用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后一种不适用,以此驳回庖寇的上诉理由。如此一来就割断了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与人权法案的联系,成为判断是否是“本质”的公民权利的个案出来,绕开了正当程序。

 

此案与『(52)屠宰场案』一案一样,绕开了正当程序而使得法院有许多任意裁量权。正当程序是法制司法部门侵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正当程序被绕开了,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了。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2&invol=319

http://www.csamerican.com/SC.asp?r=302+U.S.+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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