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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Gitlow v. New York (1925)
吉特洛是社会党左翼分子,主要因为印发了『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两篇文章触犯了纽约州1902年的『无政府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Act)』中不得鼓吹推翻政府的条文。吉特洛上诉到上诉法庭,败诉。吉特洛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无政府罪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败诉。
二、理由
桑福德(Sanford)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属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条文中所述的“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自由”中的“自由”的范畴。所以,此案的要点,就是要辨别『无政府罪法案』剥夺了吉特洛的言论自由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无政府罪法案』不禁止学术讨论,不禁止历史和哲学的论文,不禁止鼓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改革政府的言论。『无政府罪法案』禁止的是以非法行为推翻政府的言论。吉特洛的文章不是抽象的概念文章,不是学术文章,而是鼓动群众武装推翻政府的文章(吉特洛的文章主要是批评温和社会党人的文章)。虽然他散发这些文章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效果,但是其目的是明显的,就是鼓吹武装推翻政府。纽约政府禁止这些言论是符合正当程序的,没有违反宪法地行使政府权力。
霍姆斯法官持异议,认为这是以言论判罪,不是以行为判罪,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三、讨论
『辛克诉美国(1919)』一案中对言论自由的界定所用的判据,是“产生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即产生行动事实,这个事实『辛克诉美国』一案中就是成功地劝退了一下原本要应征入伍的公民。而此案是纯言论,没有行为。这个以“邪恶用心”为判据显然比“产生明显和现实危险”的判据要倒退了。
但是,此案进步的地方,是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系在一起,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纳入正当程序里边。用任何判据裁决言论是否触犯刑法都有可能被政府权力滥用,而正当程序限制了任何各别长官意志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侵犯,限制政府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以公司管理来比喻,正当程序有如公司内部的责任分割,使得没有一个人可以操作整个买卖,这在商业运作中是普遍实行的。最典型的就是出纳制度,即会计和出纳两个责任要分割,这样可以防止财务作弊。股票交易公司的责任分割,就是前台交易的职员不能兼后台结算的责任,否则就容易产生股票交易作弊。正当程序也是类似的,如果要限制言论,不能由行政部门一揽子实行,而应该由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司法机构裁决,行政部门才能拿着司法部门的判决来强制法律。公司责任分割原则是一笔交易不能从头到尾一个人经手。政府正当程序是对于公民自由的限制,不能一个政府部门从头到尾包揽。如关塔纳摩监狱囚犯,就是行政部门(白宫主管的中情局和国防部)一揽子包办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都无法插手,这样就使得这些囚犯的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障。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68&invol=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