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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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卷二 评说(18) : 法律体系的木桶效应

(2006-03-31 20:01:16) 下一个

原文26

显王四十四年(丙申,公元前三二五年)卫平侯薨,子嗣君立。卫有胥靡亡之魏,因为魏王之后治病。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反,魏不与,乃以左氏易之。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一胥靡,可乎?嗣君曰:非子所知也。夫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人主之欲,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评说26

胥靡: 周朝地名,是关押犯人的地方,以后代指刑徒罪犯。(请参考http://www.guoxue.com/wenxian/nowwen/qhflysh/qhflysh1.htm

 

卫国逃犯逃到魏国,卫侯嗣君出五十金引渡逃犯,魏国不交逃犯,卫国与魏国反复交涉五次都不行,于是嗣君决定以左氏城换逃犯。卫国官员对嗣君说,怎么能用一城去引渡一逃犯呢?嗣君说,不能实施的法律形同虚设,法制无能,多十个左氏城也无益,法出必行,少十个左氏城也值得。魏王听闻嗣君的话,非常佩服,将逃犯押返卫国,没要卫国任何报酬。

 

有法不依,有法不能实施,都是社会动乱的温床。到国外逃避法律制裁,是法律一大漏洞。包庇外国罪犯,有颠覆该国之嫌。西方指责中国知识产权法落实不力,却同时对携款外逃的中国贪官给予相当的容忍,这是对中国明显的刁难。如果西方是真心要中国法制健全的,就应该协助中国堵住一切法律漏洞。除了外逃贪官外,还有许多外资公司偷税漏税和外国公司毁约问题,西方也是容忍的,因为是将中国的财产卷到国外。

 

美国现在开始与中国合作打击外逃贪污犯了,以为这些金融犯罪是国际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恐怖活动组织得以生存的土壤。中国应该在知识产权法律努力过程中,与西方各国在法律接轨方面进行全面合作,没有金融、会计、税收、社保、信用等各方面问题上法律的全面合作,仅仅揪住知识产权问题是没有效果的。中国对外交往中法律漏洞如此之多,西方单挑知识产权法问题说事是不公正的。

 

法律有效性也服从木桶效应,就是其最大的有效性只能是法律最薄弱环节的有效程度。以前水桶是用木板做的,如果桶壁的木板有长有短,那么这桶水也就只能满到最短的那块木板那么高。如果西方还在纵容中国犯罪行为,无论中国任何努力也无法落实知识产权法。西方容忍中国政府违法官员逍遥法外,怎么能指望中国政府官员不在政府部门使用盗版软件呢?究竟贪污犯的风险大还是盗版风险大?如果贪污都能逍遥法外,谁还计较盗版行为?如果一个公司能够随心所欲地逃税甚至骗取国有资产到国外而可以避免法律制裁,你能指望这样的公司会遵守知识产权吗?

 

当西方再指责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时,中国要郑重的提出法律问题的国际全面合作,西方片面要求法律仅仅改善知识产权法的做法,是不正当的。

 

参考链接:

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legaltimes/20041230/0702.htm

http://bbs.southcn.com/forum/index3.php?forumname=lingnanchaguan&job=view&topicid=112932

http://www.popyard.com/cgi-mod/npost.cgi?num=75060&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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唵啊吽 回复 悄悄话 美国是乐园,加拿大是天堂——中国外逃贪官的逍遥经

信源:国际先驱导报|编辑:2007-02-01| 网址:http://www..org 抄送朋友|打印保留

http://www..org 加拿大相对宽松的移民制度、中加之间引渡条约的缺失使得贪官易于在该地“落脚”。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杨士龙发自温哥华 日前,由东北高速失款而引发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携巨款外逃一案,因有媒体披露说涉案人员已处于加拿大警方“严密控制之内”而再度引发了外界的广泛关注。

据《国际先驱导报》获得的消息,加拿大警方有其确定所在地的消息,但不便透露。据加拿大媒体披露,此人目前很可能在加拿大西部。

“美国是乐园,加拿大是天堂。”据说这是中国外逃贪官总结出来的“经验”。高山只是给这些携巨款潜逃的“超级硕鼠”的名单上又增加了一个,事实上,还有更多低调隐身在加拿大各大城市的“普通硕鼠”。

向加转移资产相对容易

那么,加拿大为什么会成为中国“硕鼠们”的“天堂”呢?首先一个原因就是贪官们向加转移资产相对容易。

从高山案来看,2005年1月15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告称,该公司在河松街支行设有两个存款账户,本应存有2.93亿元,但该公司对账时发现账面仅剩7.31万元。当时媒体报道称,此案涉案金额已超过10亿元,而潜逃到加拿大的高山很可能带走了8亿多元。

此间法律界人士向《国际先驱导报》指出,中国贪官往往会通过赌场参赌、投资开办海外公司或支付子女学费等合法渠道把脏钱转出国外洗净。加拿大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但加警方监控的重点是贩毒、售军火和恐怖主义等威胁社会和国家安全的犯罪,对于“贪污公款的流入”实际处于“不告不纠”的状态。

高山曾18次到加拿大“考察”

据此间法律界人士分析,再一个原因是因为加拿大移民制度宽松,逃来的中国贪官很容易“落脚”。

加拿大一位移民顾问向《国际先驱导报》指出,“加目前实行的是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移民法,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应该属于最为宽松的。”一旦贪官夫妇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拿到该国绿卡易如反掌。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加拿大。

这位移民顾问指出:“实在不行还可以申请难民身份。加移民法中有关难民身份申请的制度,因涉及多重的司法程序,往往导致政府几乎无力执行驱逐令,任何一个难民申请人都可在加逗留至少5年,甚至长达10年。”据悉,已有华人公司利用加移民制度中的漏洞,专门为贪官们办理从购买房产,到洗钱,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一条龙”服务。

例如,2006年先取道加拿大后又移民美国的、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及许国俊,诈骗中国银行约37.8亿港元款项。他们就是通过香港把金钱汇到美加,然后通过假结婚安排让妻子与美籍人士结婚,后来又以虚假身份移民至美国与妻子复合。

而据《国际先驱导报》独家获悉的消息,高山此前曾18次到加拿大进行“考察”,很可能就是为了日后的潜逃摸底,且目前他的一家人都在加拿大。据此间分析人士认为,很可能他的家人就是先期到达加拿大,并已获得了加国的绿卡。

引渡条约缺失

此外,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加相关法律又特别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使得中国贪官“有恃无恐”,也使得赖昌星和高山等人长期得以滞留加拿大。

目前,中国与加拿大并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引渡机制,因此在引渡嫌犯方面,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一事一议”,作出个别决定。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只要有国际逮捕令,便可缉拿所通缉嫌疑犯。但这一惯例在加拿大不适用,加警方在采取行动前,需向司法部取得临时逮捕令,然后再向法庭申请批准实行该临时逮捕令。

有关人士认为,中国应尽快与加、美等国签订引渡协议。而且改善和这些国家在反腐败领域的司法协作还需要国内进一步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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