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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基因科研可以违反伦理准则吗?

(2020-02-22 09:24:26) 下一个

搞基因科研可以违反伦理准则吗?

 

"我们回到北京后不久,就收到了徐希平分别写给中科院、教育部和中科大领导的告状信,说我们“反全球化”、败坏中国科学家在世界的名誉、干扰了国际合作,还“泄密”。其他问题倒也罢了,“泄密”是怎么回事儿呢?  原来所谓的“秘密”,就是徐希平是中科院百人计划的一员,他不希望美国方面知道他在中国有百人计划项目。我就此又专门请教了中科院主管百人计划的部门,他们肯定地说,百人计划项目的名称并不保密,都是公开的。"


熊蕾:哈佛大学在安徽猎取基因事件再回顾〔三)

熊蕾 · 2020-02-16

这能说岳西的“体检”与哈佛大学的项目没有关系吗?

而且,NIH在2000年再次资助哈佛两项哮喘基因研究的项目,因为他们并没有别的哮喘病样本调查现场,所以我们怀疑他们仍然在使用1994年到1998年在安徽收集的血样。而国家遗传资源办公室并没有批准这些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在发表哮喘病方面的论文。这能说是合法的吗?

我们回到北京后不久,就收到了徐希平分别写给中科院、教育部和中科大领导的告状信,说我们“反全球化”、败坏中国科学家在世界的名誉、干扰了国际合作,还“泄密”。其他问题倒也罢了,“泄密”是怎么回事儿呢?  原来所谓的“秘密”,就是徐希平是中科院百人计划的一员,他不希望美国方面知道他在中国有百人计划项目。我就此又专门请教了中科院主管百人计划的部门,他们肯定地说,百人计划项目的名称并不保密,都是公开的。

在安徽调查时,从安医大、安庆卫生局到中科大,我们接触的所有人都对徐希平赞誉有加,称赞他为家乡捐资助教,称赞他去国多年始终爱国,还保持着共产党员的身份等等。我承认这可能都是真的。但是,我认为,爱国、共产党员的身份,并不表明做科研可以违反伦理准则吧?

最后,我和汪延的这个调查报道,以《令人生疑的国际基因合作项目》为题,发表在2001年3月26日出版的当年第13期《瞭望》周刊。我们在文章中,对安徽有些人不遗余力否认明显有失误的工作同一个研究项目的外国主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有关系的做法,提出疑问:美国哈佛大学一个机构在中国偏远农村进行的基因研究项目没有完全遵守生命伦理原则,我们为什么要帮着他们来遮掩和否认? 如果一个目的在于造福人类的科研项目,对为它做出贡献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群体,如安徽深山里的农民的权利漠然视之,它又能给参与其中的实力较弱的合作方带来多大的利益呢?我们作为这种合作的一方,又如何保证我们中国应有的利益呢?在与哈佛的合作中,中方付出的是独一无二的基因资源,是国家用几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几级农村医疗体系。相比之下,哈佛项目提供给我们的,是独一无二的吗?中方的所得与中方的付出相称吗?

在采访中,我们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哈佛的这些基因项目,从样本筛选到采集,离开我们几十年建设起来的几级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是不可能的。这应当是中方的一笔巨大投入。但是中方参加项目的很多人却认为“我们没投什么钱”。持这种看法,能坚持中方在合作中的平等互利吗?

根据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参与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一定要得到本人的同意,而同意的基础是知情。知情的内容,既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及研究项目是谁出资、谁受益等与研究有关的所有情况,也包括参与者的利益和权利。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根据1996年美国、欧洲等医药管理机构联席召开的一个国际会议通过的《临床实践指南》,“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个人通过这个过程在了解了决定参与实验的所有相关方面之后,自愿表达他或她参加该项实验的意愿。”也就是说,知情同意强调的是获得同意的过程,而不是用书面、签字等形式获得文书的过程。知情同意不能仅凭一纸表格来证明,来取代。检查、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做到了知情同意,不能仅看参与者的签字,更要看参与者是否“充分了解研究的目的、方法、资金的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属的机构、预期的受益、潜在的风险和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要看他们的同意是否是在充分知情而且完全不受胁迫利诱的情况下给出的,还要看他们是否了解自己在参与过程中的权益。

但是哈佛大学在安徽的基因项目完全罔顾了这些原则。2002年3月28日,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的“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该办公室通报了他们对哈佛公共卫生学院安徽项目的初步调查结果说,徐希平所主持的12个人类基因研究项目,在生命伦理、监督管理和确保参与者的安全等多方面存在“广泛而严重”的违规。哈佛公共卫生学院随即承认,他们在人体医学实验的监督上,的确有改进的必要;该院已决定暂停在中国进行的一切研究,重新审查这些研究项目;并对徐希平进行了谴责。2002年5月14日,哈佛大学校长萨默斯在北京大学演讲回答学生提问时,公开承认哈佛大学在中国安徽农村进行的人体研究“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极其错误的”。

美方的调查通报公布之后,我和汪延再次在《瞭望》周刊发表了文章,题为《哈佛大学在中国的基因研究违规》。在这篇报道中我们再次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最终被证明违规的研究项目,为什么会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在中国的土地上通行无阻?中国方面正式批准的项目与实际进行的项目数量能够差出这么多,说明了什么?怎样保护我们在基因研究中的权益?

而美方的调查虽然有了这些结论,但是仍然不是没有问题。最大的问题,负责调查的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首任主任就原在哈佛大学任职,领导过哈佛大学对哮喘病研究项目的内部调查。而他对这个调查其实并不用心,在担任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主任时,就向美国政府提出,没有必要对在中国的哮喘病基因研究做进一步的纠偏行动。

所以,我觉得对美方调查的不足之处,光是在中文媒体发声是不够的,我就在英文中国日报相继发表了一些英文评论文章,提出,这么大范围的违规,不能仅仅追究项目负责人个人的责任。美方有关机构成建制的不道德也应追究。比如以审核严苛著称的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为什么会批准一个人负责这样多的项目?徐希平所在的哈佛大学,最早给项目投资的千年公司,难道没有责任?有人责怪中方合作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有关伦理准则。我提出,发起和资助这些基因项目都不是这些中方合作伙伴。这是美方出资并主导的研究项目。问题不在于这些中国工作人员是否执行不力。问题在于美国的出资机构为什么允许这些不合格的合作伙伴参与这样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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