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和看景

个人观察评论以及转贴一些比较又价值的文章。
正文

中国人的词典里没有“羞辱”

(2017-03-30 17:38:18) 下一个

一直在看有关于欢案的各种报道,不得不说,很多分析在我看来还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

这个实质,在我看来,是中国的司法实践,及其背后的法律文化,以及再背后的深层民族文化,从不知道什么是侮辱,羞辱,和不知道如何理解人对被羞辱的反应。

比如,在法院看来,于欢是故意伤害,最多是防卫过当,因为于欢本人没有受到器物攻击,没有直接的人身伤害,特别是可能致命的伤害。

也就是说,所有对于欢母子进行的下流,无耻,无底线的,挑战伦理的侮辱,在法庭的眼里,仅仅简化为“纠缠”,本身并不算什么,而于欢所做的,叫做对纠缠的不能正确处理。

这说明,中国的法制观念,仍然停留在两千年前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层面,只认同杀人,伤人,盗窃是犯罪,是可以抵抗的,而不认为羞辱人和折磨人本身是一种犯罪。

中国人其实太善于,也太习惯羞辱和折磨他人了。且不说直到晚清还在进行的凌迟处死非要一片片割人让人死上几天,随便看看有关文革的回忆,就会发现,仅仅在几十年前,在中国最优秀的北京大学,也可以发生种种千奇百怪的折磨人的案例,而执行的人,竟然都是北京大学的学生。不论是季羡林,还是聂元梓(他们分属两派,彼此痛恨)其实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最怕北大学生,因为高智商而又并不成熟的北大学生折磨人的招式,实在可以说是花样翻新,旷古未闻。有兴趣的人把这两人的回忆录找来读读就明白了。在另一个前北大副校长的回忆里,一个北大学生红卫兵,明明看见一个被改造的教授身体瘦弱,却故意往他背的包里放石头。还有红卫兵逼着“牛鬼蛇神”喝臭水沟里的水,导致牛鬼身亡的。

在这样一种以羞辱,戏弄,折磨为荣,为乐的文化里,完全可以理解,为什么法庭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得到谅解,因为侵犯他人的尊严,故意实施凌虐,在中国,实在太常见了,常见到为此杀人反而成了怪事和过度反应。

这也可以帮助理解,为什么中国留美的小留学生,可以用种种极端方式折磨自己的同学,而不认为自己过分,因为她们同样会认为,我又没打她没杀她。当然,更可以理解,为什么这几个学生在美国被判得特别重。我说过,强奸在美国是难以定义的,因为涉及声称被强奸者是否自愿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美国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对于故意和长时间实施的凌虐和羞辱行为,包括闻大便,脱裤子,剪头发,宽容度一定远低于只承认杀人和持械打人为侵犯人身权利的中国法院。

当国家机器公审公判,游街示众的时候,也是只考虑罪行是什么,从不考虑尊严是什么,羞辱是什么的。

所以,法院面对于欢,才会很自然地有一种:“这算什么?”的心态。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博主已隐藏评论
博主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