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氧化二砷(亚砷酸)注射液原始发明人韩太云之子致2016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的申诉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我是三氧化二砷(亚砷酸)注射液
及双黄莲注射液原始发明人,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剂科韩太云药剂师的长子韩洪泽,目前我居住在海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在本次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预选名单中发现了三氧化二砷(亚砷酸)注射液成为国家发明一等奖,发明人并非我父亲而另有其人,实在难让我们家属理解。作为三氧化二砷(亚砷酸)注射液原始发明人的子女.我不得不向这次评审单位提出投诉,并希望能得到一个比较公正的答复。
我父亲韩太云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去林甸巡回医疗时,与当时哈医大一院外科医生赵亭忠老师发现了原始药方,我父亲回去后向科里和院里汇报发现药方及其疗效的情况,在当时院领导的支持下,我父亲研发出癌灵一号注射液,主要用于肿瘤治疗。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有位白血病患者完全治愈。当时的院领导和药剂科主任张佐老师决定将此药用于白血病(当时国内对白血病的分类没有那么细)治疗的研究,按照当时的日期,把此药另命名为713。在整个研究过程中, 除我父亲科里的同事以外,检验科的徐静肃,金镇静,许淑华老师,中医科的张亭栋,孙鸿德老师给予了积极的协作。1973年我父亲与张亭栋等人在黑龙江医药上发表了“癌灵注射液治疗6例白血病初步临床观察”此后我父亲继续深入研究,最后确认和筛选出三氧化二砷(亚砷酸)为有效成份。关于我父亲确认三氧化二砷(亚砷酸)为有效成分这一点,在孙鸿德与张亭栋专利纠纷一案里,得到当时我父亲的科主任张佐老师的确认,并被法庭采纳为有效证据,在任何国家被法庭采纳的有效证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为确定我父亲是三氧化二砷(亚砷酸)原始发明人提供了法理依据。请参见下面孙鸿德与张亭栋专利纠纷一案判决书中张佐老师的证词:"1972年,经哈医大一院院长审批同意,由哈医大一院制剂室配制癌灵1号注射液用于临床。张佐召集韩泰云等共同研究配制工作,并由韩泰云负责。当时确定用三氧化二砷和甘汞分别代替砒石和轻粉。轻粉无法配成注射液,用甘汞换了轻粉。甘汞含量很低,配制中甘汞在水中溶解度很小,一致认为癌灵1号中三氧化二砷是治疗白血病的主要成分,而甘汞对癌细胞无影响且在制剂中仅是痕迹量,可将甘汞从处方中删除,经韩泰云试验完成后在制剂室针剂组进行批量配制供临床应用"。
我是在1986年离开中国,1987年我父亲去世后家人陆续离开了国内。我们家人在海外不曾关注过三氧化二砷之事,只是近些年通过国内媒体略知一二。但此次三氧化二砷(亚砷酸)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中的申请人确让我们震惊。张亭栋的名字不太陌生,但周晋是何人?经一番打听后才知道他是现任哈医大一院院长,1957年出生,我父亲的研究是1970年开始的,此时的周晋刚刚十三岁。
医药研发是一个团队的工作,在成果归属上一定要围绕着医药研发这个主轴,这是国际上都遵守的一个行规。药物研发引起的连锁成果皆属于药物研发人,包括临床医生的成果,这在国际医药行业上是不可质疑的。我父亲完成从民间药方的发现至三氧化二砷(亚砷酸)为有效成份的确定的整个过程,并生产出了三氧化二砷(亚砷酸)注射液,主要治疗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况且关于我父亲是原始研发人及发明者一事,在业内是人人皆知的事情,我希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向一些三氧化二砷早期使用者和当年参与此项研究仍还健在的几位老师给予确认。
致此
韩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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