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写了一篇“给女儿的嫁妆—财务独立”,有许多网友不理解有限合伙人制(limited partnership)在资产保护中有什么作用。有些还误解为做家长的试图对儿女的婚姻进行干涉,等等。
首先女儿的婚事是基于两人的相爱。女儿和女婿6年前在大学的时候一见钟情,同在华尔街上混,也算同行。女婿家人的主业是行医,和我们家也算门当户对。更重要的是二人在价值观上的一致,使得二人志同道合,很般配的一对夫妻加合伙人。当然,至少,女婿是个男的,还肯下决心结婚。现在的社会,那那什么的都合法化,女人要找个负责任的“直”男结婚不容易。
即使这样,俗话说路遥知马力,婚姻还得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当爱得如胶似漆的时候,往往也是人智商低下,判断力欠如的时候。我们做家长的,出钱出力,更重要的是帮着把关。当然,许多中国家长不见得比在美国长大的孩子们更有判断力,这样的家长还是要有点儿自知之明,放手给孩子们自由才好。
有些网友说自己白手起家,也可以让孩子们试试。的确可以。但家族的上升是很难靠一代人完成的。前人的铺垫,让后人能在一个高的起点向上,往往能达到新的高度。知识和财富是靠积累的,而要积累起来,首先就要保护好已有的知识和财富,并运用已有的知识和财富去创造,增值。
保护好已有的知识和财富,有限合伙人制(limited partnership)是一个有效的公司组织化的形式。本人不是税理士或律师,不敢在这里信口。只能做一些介绍。和其他的公司组织化的形式相比,例如Corp, LLC , 有限合伙人制(limited partnership)的特点是有把合伙人分成General Partner 和 Limited Partner。根本的区别在于永远不能把General Partner通过投票驱逐,除非General Partner自愿放弃。这一特点使得有限合伙人制在知识产权和不动产所有上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这在美国这样的诉讼社会中就更加重要了。因为诉讼获胜的提诉人,虽然可以获得产权,却仍然不能获得财产的控制权。
女儿是贵重财产,需要保护。嫁女儿,等于是转移贵重财产的控制权。父母给嫁妆,说到底,是“买通”女婿的“贿金”。指望女婿看在财物的份上,对女儿好些。而这些财物的控制权一旦转移,做家长的只能听天由命了。
为了保护女儿和将来孩子们的权益,我们做家长的要设置规范让女婿不能在恶道上毫无顾忌地为所欲为。哪怕将来离婚,女儿和将来孩子们的权益仍然要得到确保。有限合伙人制(limited partnership)在此就有非常有力量了。哪怕女婿将来不负责任地一走了之,甚或倒咬一口,法庭相见。哪怕女婿最终赢得诉讼(尽管这种可能性极小),仍然不能获得财产的控制权。那么,女婿该负的责任就必须承担,而且还有地方获得支付,那可就由不得他了。也就是说,即使最坏的局面出现,女婿也无法抛妻弃子,带走财产去另觅新欢。而妻儿至少可以获得足够的收入以度寒日。
做好了准备最坏的局面,我们做家长的就可以放手让女儿去追求幸福了。愿天下的女儿们心想事成,婚姻和财富双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