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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件违背了案件侦查的客观规律

(2013-09-13 23:04:04) 下一个

薄熙来案件违背了案件侦查的客观规律

2013-9-14 作者: 崔士忠


由于济南薄熙来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使用的证人和证言普遍缺乏物证支持,因此都是主观证据而缺乏客观性;由于人的主观意志的独立和内在自由,因此薄熙来案件 审理过程中证人的主观证词都无法证明薄熙来本人的主观故意;而仅仅是推测和主观指控。因此当检方在法庭上无法直接使用物证而仅仅使用证人证言——尤其是当 证人的可靠性、独立性和公正性都存在瑕疵的时候——来证明薄熙来的主观故意时,检方的证据链因此不足以确立对薄熙来指控的客观性。


正是因为由于物证的缺失、人证的各种瑕疵、和证词的主观性和推测性都不足以证实对薄熙来的客观指控,此次济南中院对薄熙来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案件的审理过 程中检方的准备有重大的缺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事实上代表着中央纪律检查部门数百人超过一年的证据收集工作,以及整个国家刑事诉讼最高水平的检控方,无 法按照法治社会严格程序正义的标准,在薄熙来案件的公诉过程中建立起以客观证据链为主导的严谨指控。
 
事实上薄熙来案件是在政治先 行、罪刑先定,然后寻找证据、补充侦查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本质上违背了中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和自行侦查案件的客观规律。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和犯罪事实认定 都不是直接由检察机关、而是由中央纪律检察部门进行的;这些由中央纪律检查部门完成的调查可以允许在党内纪律程序中支持对薄熙来的党内纪律处分,却不足以 支持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和要件构成要求的刑事法庭审判。
 
济南薄熙来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检方未能有效建立可靠的证据链,其中最重要 的原因并不在于中央纪律检察部门和济南中级检察院没有很好的履行侦查和检查职能; 薄熙来案件之所以检控证据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贪腐的指控从一开始就十分勉强。由于无法从薄熙来个人的经历中发现足够的贪腐 证据和犯罪事实,从而导致检方无法形成真实有效的物证来支持其刑事犯罪指控,并导致检方使用的各色证人和证词都充满瑕疵; 甚至连薄熙来本人在法庭上的结构严谨的自我辩护,其实只不过是由于叙述客观事实而已,因此在控辩双方对峙过程中薄熙来占据了上风。


民间的很多法学专家表示,根据法庭上公诉人的举证,对被告人是难以定罪的。因为公诉方的证据不但在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都存在问题,而且还缺少有分量 的证据,只有自我矛盾、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没有如被告人房产证,或被告人相关受贿公司收到贿款的转款证明等实实在在的证据,因此无法 形成有效证据链,更无法支撑公诉方对被告方的所谓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指控。5天的庭审,公诉人只做了一件事,将“谷开来受贿的证据”挪用为“薄熙 来受贿的证据”。大家看到,本案的绝大多数物证,都跟薄熙来无任何关系!只有几个按法律规定不能采信的相互矛盾的口供和薄有关。物证和口供指向根本不具有 同一性,所以不能相互印证。公诉人的所谓证据贻笑大方、不堪一击。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却气急败坏、无理取闹的强调:薄熙来拒 不认罪必须严惩。公开审理,审的是证据,看的是法律事实,你没有有效的证据和事实证明被告人有罪,人家怎么认罪?被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符合党中央 要求和中国法制精神,符合全中国人民对事实真相了解的期待,怎么在公诉人眼里就成了拒不认罪了呢?相比于被告人薄熙来的泰然自若、娓娓道来,有理有利有力 有礼的辩护,公诉人的素质令人唏嘘,公诉人的职业素养有失水准。
 
然而没有最差只有更差,相比于主流媒体,公诉人的表现还算是好的。主流媒体完全可以用落井下石、气急败坏、蛮横无理、泼妇骂街来形容。
 
被告人正常行使法律和审判长赋予的自行辩护权力,却被主流媒体解读为抵赖、狡辩、人品差等,连被告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和案件细节,也被他们讥讽为巧舌如 簧、推卸责任,这与党中央的公开案情真相精神和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完全背道而驰。被告人已经由于为人之不敢为,勇敢的唱红打黑、肃贪反腐而被身陷囹圄,稍 微有点良心的人都不会落井下石,但是主流媒体不但落井下石,而且还对被告人进行恶毒的、毫无道理的人身攻击,让人民群众彻底看清了真正人品差的人究竟是 谁。
 

薄熙来在最后辩护中说:党中央英明,让案件还原了真相,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宣判前,他充其量只是一个 “嫌疑人”,但是主流媒体如泼妇骂街般丧失理智、气急败坏的恶毒攻击,不顾证据不看庭审,只是一味的对被告人未审先判、人格侮辱,蛮横而不讲道理的落井下 石,主流媒体很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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