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济南薄熙来案件审理过程中检方使用的证人和证言普遍缺乏物证支持,因此都是主观证据而缺乏客观性;由于人的主观意志的独立和内在自由,因此薄熙来案件 审理过程中证人的主观证词都无法证明薄熙来本人的主观故意;而仅仅是推测和主观指控。因此当检方在法庭上无法直接使用物证而仅仅使用证人证言——尤其是当 证人的可靠性、独立性和公正性都存在瑕疵的时候——来证明薄熙来的主观故意时,检方的证据链因此不足以确立对薄熙来指控的客观性。
正是因为由于物证的缺失、人证的各种瑕疵、和证词的主观性和推测性都不足以证实对薄熙来的客观指控,此次济南中院对薄熙来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案件的审理过 程中检方的准备有重大的缺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事实上代表着中央纪律检查部门数百人超过一年的证据收集工作,以及整个国家刑事诉讼最高水平的检控方,无 法按照法治社会严格程序正义的标准,在薄熙来案件的公诉过程中建立起以客观证据链为主导的严谨指控。
事实上薄熙来案件是在政治先 行、罪刑先定,然后寻找证据、补充侦查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本质上违背了中国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和自行侦查案件的客观规律。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和犯罪事实认定 都不是直接由检察机关、而是由中央纪律检察部门进行的;这些由中央纪律检查部门完成的调查可以允许在党内纪律程序中支持对薄熙来的党内纪律处分,却不足以 支持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律和要件构成要求的刑事法庭审判。
济南薄熙来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检方未能有效建立可靠的证据链,其中最重要 的原因并不在于中央纪律检察部门和济南中级检察院没有很好的履行侦查和检查职能; 薄熙来案件之所以检控证据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贪腐的指控从一开始就十分勉强。由于无法从薄熙来个人的经历中发现足够的贪腐 证据和犯罪事实,从而导致检方无法形成真实有效的物证来支持其刑事犯罪指控,并导致检方使用的各色证人和证词都充满瑕疵; 甚至连薄熙来本人在法庭上的结构严谨的自我辩护,其实只不过是由于叙述客观事实而已,因此在控辩双方对峙过程中薄熙来占据了上风。
薄熙来在最后辩护中说:党中央英明,让案件还原了真相,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宣判前,他充其量只是一个 “嫌疑人”,但是主流媒体如泼妇骂街般丧失理智、气急败坏的恶毒攻击,不顾证据不看庭审,只是一味的对被告人未审先判、人格侮辱,蛮横而不讲道理的落井下 石,主流媒体很不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