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选举舞弊问题,有人说,既然法院判决了,“你们、我们、大家”就该闭嘴,否则就是反民主。这话对吗?
只要看看为什么美国有
就能知道:
1. 从第一修正案就已经说明,
2. 为什么又有了第二修正案?你已经有言论自由了,为什么还要有枪?有什么事儿大家说说不就可以了吗?
3. 这就是独立宣言的意思了,括号【】里都是原文,人民不仅仅只有动动嘴的权利,必要时还有权利推翻暴政,只不过,美国人不是如法国那样,动辄激动,而是以慎重为先,更加理智。:
【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
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4. 关于大选舞弊案的推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列出了五项基本自由,通常称为“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这些自由是: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和想法的权利,政府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的自由。
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
每个人都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政府不得设立国教或干涉宗教活动。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
新闻媒体有权自由报道和发表意见,政府不能通过审查或控制新闻内容来限制新闻自由。
集会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
人们有权和平集会,表达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请愿政府的自由(Freedom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公民有权向政府表达不满,提出建议或请求改变政策,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这些自由是美国民主制度的核心,为个人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英语: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是美国权利法案之一,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过。它保障了美国持枪权,亦即公民享有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
“ |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 ” |
本条修正案的争议在于人民(the people)是指前文的民兵(Militia),还是指所有人,也就是对只有民兵有拥枪权还是所有人都有拥枪权有疑问。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是指后者。
在2008年及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做出了两个与本修正案有关的指标性判决。在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民兵皆然,[7][8]并且可以基于合法的目的使用该等武器,诸如在屋内自我防卫。在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决第二修正案不仅能约束联邦政府,对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样具有拘束力[9]。
[为了清晰各层的意思,我引用时加了123]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
1.?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3. 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4. 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
5. 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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