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思想与言论 中国法律的一点缺憾 ( 朱小丰 2009-03-12 01:54:31 )
思想与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能够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对思想与言论自由的迫害是一种反人类罪。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其最初制定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但是,对这一无比重要的法律约定,如何保障它的充分和有效实现,在中国法律体制中却缺乏完善、详尽的阐述与规定,以致文化大革命时,不少人仅仅因为与“中央”有不同的看法和言论,就被判为“反革命罪”,甚至“思想反动罪”,绑缚杀场执行枪毙。
中国人为言论所付出的成本有多高?恐怕今天也难以充分估量。一个简单例子就是1957年北京大学的马寅初先生提出中国应改控制人口,被禁口,遭到残酷打压和批斗。结果,仅十多年的时间,中国人口就高速膨胀到了资源、土地、就业都无法承受的状态。城里的中学生一毕业,就得撵到农村去当农民,美其名曰“接受贫下中农在教育”。但农村人口业超饱和了,又不得不想办法把这些人弄回城。北京大学对马寅初先生的迫害,对中华民族可谓严重犯罪,但直到今天,这所学校也没因此对中国人民和马先生的家人道过歉。这能让人相信这是一所值得尊敬的教育机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