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從 迷 債 系列 6 看 迷 債 騙 局之 完美成型過程
(2009-09-15 00:16:14)
下一个
2003年9月銷售的迷債 系列 6 的銷售額是迷債系列中最低的,連 5 百萬美金都未達到。 而其5%之年息卻比同期前後幾個系列都高。為甚麼系列6 會 這麼不受銀行客戶們的 青眯 呢?
比較迷你債券系列6及其前後系列,可以看到迷債產品表面結構的“進化”和產品宣傳的“神話”過程,看到產品披露的“精化” 和 “簡化”過程,
可以看到金融精英們是如何逐步地把迷債債券精心包裝成安全形象的產品,以達到大量向銀行客戶們銷售的目的。
1。2003年9月銷售的系列6 之銷售結果是最差的。
系列 6 的總 銷售額僅為 4百75 萬美金。
於同年6月發行的系列 5 之 銷售總額 是 過了 1千萬 美金。
於同年11 月發行的系列 7 的 銷售總額則 是多達 4千 6百 多萬 美金。
於次年2004年5月發行的系列10 的 銷售總額也是多達 是 4千4百多萬美金。
2。 系列6 之年息卻是最高的。
系列 6 之利息為 5%。兩年期,2005年9月到期。
到期時,發行商有權把期限延長至2009年3月,延期後的利息預定為 8% 。 發行商 行使了這個延期權,
而系列5 的 利息僅是 3。8%,
系列 7 的利息只是 4。2%,
系列 10 的美元系列利息也是: 4。25%,
系列 5 , 7 和 10 的利息 均低於 系列 6 這麼個保本迷債, 鎖定年期也不比系列6 短。
為甚麼銀行客戶們會捨系列6 之高息誘惑而選擇其它低息的迷債系列呢?
3。 系列6 寫明是跟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
根據銷售章程,系列 6 聲稱是 保本的 (條件之一是:如果抵押品不出現完全損失的情形的話)。 可是,這個高息卻是有條件的。
於2003年9月-2005年9月間,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中如果出現:
-----------------
0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4。2%;
1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4。15%;。。。。。。
5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0。8%;
6 個或以上信貸事件:利息為 0;
-----------------
於2005年9月-2009年3月間,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中如果出現:
-----------------
0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8%;
1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6。65%;。。。。。。
5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1。3%;
6 個或以上信貸事件:利息為 0;
-----------------
看來可以鎖定2-6年的喜歡穩定高息的銀行客戶們多數並不喜歡這個跟150公司信貸事件掛鈎的條件?
4。迷債表面之信貸掛鈎主體.
系列 6 寫明跟 150 個 公司 信貸掛鈎。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150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系列 5 寫明跟 1個參考主體信貸掛鈎, 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1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Hutchison Whampoa )。
系列 7 寫明跟 6 個 公司信貸掛鈎。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6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Citigroup, DBS, HSBC, Hutchison Whampo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Wing Hang bank; )。
系列 10 寫明跟 7 個 公司信貸掛鈎,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7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Coca-Cola, IBM, McDonald, BMW, Hutchison Whampoa, SBC, MTR; )。
從表面上看,跟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之 系列 6 令銀行客戶們缺乏安全感,儘管高息,依然令眾人卻步。
而跟1 /6 /7 個 公司信貸掛鈎之其它系列,儘管利息比系列6 的低,卻給人以“穩陣”的感覺。
而選為表面掛鈎主體的公司“質素”也愈來愈高,尤其是後期系列之表面信貸掛鈎主體均選用著名企業,迷債最為大肆宣揚的賣點就是跟幾家著名企業掛鈎,更與人以“安全”的錯覺。
5。 迷債抵押品之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產品。
所有的迷債系列均未有提供抵押品的具體內容和詳情。儘管系列 6 / 5 / 7 / 10 的 抵押品其實都是投入於信貸掛鈎票據。
系列 5 / 6 / 7 之抵押品是由雷曼發行的跟多達150 個主體掛鈎的信貸掛鈎票據。
而系列10 之抵押品則是由雷曼 SPV 發行的 跟125 個主體信貸掛鈎的 信貸掛鈎票據(合成 CDO)。
由此可見,儘管表面之信貸掛鈎公司數目不盡相同,迷債系列 5 / 6 / 7 / 10 之抵押品實質其實是大同小異,均為跟多至125-150個主體信貸掛鈎產品。 換言之,
系列6 實質是 跟 [ 150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系列 5 實質是 跟 [ 1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系列 7 實質是 跟 [ 6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系列 10 實質是 跟 [ 7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但是銀行客戶們並不知道這些抵押品的實質,銀行客戶們並不知道隱藏於抵押品之中的第二層跟多至125-150個主體信貸掛鈎之重大信息和對於迷債的重大風險。銀行客戶們只看見和聽見了表面的幾個掛鈎公司之介紹。
6。 銷售章程實質內容之簡化
迷債 系列 6 只有 一本 銷售章程 , Prospectus.
而由 迷債 系列 9 (2004年3月) 開始,發行商提供 兩本章程: Program Prospectus 和 Issue Prospectus .
那麼系列 10 的 兩本章程 是否提供多一些 關於迷債之重大內容和重大相關風險所介紹的內容呢?
系列 6 銷售章程:
(i) 明確要求分銷商給客戶介紹包括抵押品文件在內的所有相關文件,
(ii) 明確指出會提供包括抵押品在內的一些通常文件於分銷商處。
(iii) 明確指出 會於迷債發行日起,抵押品相關文件可供於分銷商處查看。
系列10 以及之后的所有迷债系列的洋洋洒洒之两大本Program Prospectus 和 Issue Prospectus :
再也没有明确写出以上之3点。只是用”可以到雷曼公司去查阅所有文件“一语带过, Issue Prospectus 发行章程 详细地 提供了许多页的关于表面6-7个信贷挂钩公司之相关评级 和信息,并大谈“如果你相信这7个挂钩公司不会有破产事件的话。。。”, 发行章程还提供了关于“债券”等诸多产品之定义和解释,却没有解释何谓合成CDO 及其主要特征。
系列6 之分銷商們:
按照系列 6 之銷售章程,分銷商們都應該於發行日起收到迷債抵押品之詳細文件。分銷商們應該是看過並清楚地瞭解迷債抵押品之詳情。 至於分銷商們有沒有跟客戶介紹迷債抵押品文件並讓客戶查看迷債抵押品之詳細文件就是另當別論了。
疑問: 2003年9月就收到並看過迷債抵押品文件的迷債分銷商們,當他們清楚地瞭解到這抵押品之實質和風險之後,在2003-2007/2008年之間的迷債銷售中,
(1) 是如何對給銀行職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銷售指引的呢?
(2) 是如何給銀行職員解釋抵押品對於迷債之風險的影響的呢?
(3)是如何給產品風險評級的呢?
(4)是如何給客戶介紹的產品的重大信息和風險的呢?是如何給客戶介紹抵押品的呢?
(5) 是如何給客戶提供產品相關的重大信息和風險的相關資料的呢?
7。包裝迷債騙局的手段之進一步升華和完善
由此可見,經過系列 6 失敗銷售一役,以及之後的系列 7-10 之成功銷售,金融精英們明白了以下真諦,進一步完善了包裝迷債騙局的手段:
要提高銷售額,必須打造出有漂亮表面的迷債產品。告知客戶的掛鈎產品是越少越好,告知客戶的掛鈎主體是越少越好,告知客戶的掛鈎主體之信貸評級是越高越好,抵押品之內容則萬萬不可以告知客戶,那會嚇跑客戶的。把評級差一些的,知名度低/或无的信貸掛鈎主體全部藏入抵押品的信貸掛鈎條款。
於是,表面掛鈎的公司的數量只是6-7個,而選用的掛鈎主體的質素則越來越高,
“如果你相信 China Mobile (等7個)不會破產的話。。”。 讓人覺得出現破產事件的機會是零的假象,讓人產生迷債是個非常“安全”的產品之錯覺,
而把真實的重大風險和真正可以帶來收入的信貸掛鈎內容全部隱藏到抵押品之中,對於抵押品的內容和風險從不明確解釋,至於抵押品之實質為信貸掛鈎產品之事實更是隱晦不談。
讀者若非具有 CDS/CDO 之專業知識,就萬萬想不到這抵押品其實是第二層信貸掛鈎產品,
銀行客戶們萬萬想不到的是:迷債除了有著跟表面6-7個公司信貸掛鈎之風險,迷債還同樣承受著 跟這從未披露 的 100-190多個 主體信貸掛鈎之重大風險, 而且抵押品出現信貸事件的概率是遠高於那表面幾個掛鈎公司的,因為抵押品內是跟 包括了低於投資評級(BB / B / CCC)在內的 100-190多個一籃子 主體信貸掛鈎的。換言之,把評級差一些的的信貸掛鈎主體全部藏入抵押品的信貸掛鈎條款。 以7個著名公司的表面假象來吸引銀行客戶。。。
而星債,精明債券等各類假債券,也紛紛以漂亮的表面掛鈎公司做招牌來推銷, 而把產品實質和風險深藏於避而不談的抵押品之中。
8。迷債騙局之辯護士們。
在這[ 7 個掛鈎公司 之風險] + [ 100-190 個公司 部分破產之風險] 的 2 個風險 中,
最最不可能發生的破產事件應該是那7個掛鈎公司。
金融精英們在為無須披露抵押品內容而辯護的時候,可否請解釋一下:
如果廣告和章程可以大肆張揚解釋這發生可能性最小的風險,為甚麼不明確解釋另外發生可能性更高一些的風險呢 (即: [ 100-194 個公司 部分破產之風險])?
這個‘部分破產’,以迷債系列25為例,是指 125個掛鈎公司內的第 10個破產事件,即:8%(10/125)的破產事件。
而表面7個公司中有一個破產事件是14%的比率 (1/7) 。
由此可見:
無論是好或差的經濟環境,理論上這[ 100-194 個公司 部分破產之風險]之發生概率是要高過 7 個掛鈎公司中一個破產事件 之風險]
有意略過不提,其真實意圖在於隱瞞,在於欺騙。
我們的監管機構,為甚麼對於這個金融欺騙放縱不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