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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手这次回国,享受了经济发达带来的物质便利,一切盛世的礼数和优惠差不多都经历了。
不过我的心无处着落。
盛世里,有无数发生在你身边的无法解释的事情,只有用匪夷所思四个字来形容,它会败坏你的情绪。
我经常往返上海苏州两地。现在交通很方便。坐动车,单程只有四十五分钟,车厢也干净宽敞。可是要命的是开车前十五分钟才检票。每次到了检票时间,看啊,人头攒动前拥后挤像逃难的一样。我真不习惯,觉得做人此刻没有了尊严。
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车子是现代化了,方便了,但是人为的服务依然如故没有改变。
这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情为何没有相应改善?
这不,时下又到了春运。春运对返乡的民工简直是一种折磨——人活得毫无尊严可言!对得起这些辛苦了一年、为中国经济打拼基础的民工么?
这是十多年的老问题了。为什么一直得不到改变、甚至改善?
难道国家没有能力改善?那么怎么解释悬浮列车、全国铁路网络飞速发展的事实?
这一类事多的是,随时在发生。
回去后朋友亲戚们第一件事基本是说房事,然后去实地参观,看看卧室,看看厨房,再从窗子里看看四周景观,告诉你现在的房价。感觉得到他们的满足和自豪。
有自己的住房,是人生成功、安定的一个基本标志,国外也是,但不是唯一,许多有钱人愿意租房住,最近的例子,脸书的老板刚租下一套住房。
国内的人特别在意住房,这是最大宗最过硬最显眼(这符合国人攀比摆显的习性)的私有财产。拥有私房是中国人的一个人生期愿和心理阀值。经济改革三十年来,经济发达物质变化眼花缭乱,但在基本的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上几乎无所前进,甚至倒退。
人,是国家的人,国家大于个人。
所以除了吃喝玩乐可以为所欲为,物质几乎成为唯一可以表示出强弱、体现人生价值的载体,个人的内核仍然十分渺小。
其实, 个人是最自由最私有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主体。 房产家业只是这个主体的附加物。可惜国内还不到提倡、实行尊重生命的文明阶段,或者是在界定人格(牵涉到人权概念)时另有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因此在强调满足温饱的基本诉求下,人的尊严时时受到侵犯、屈辱或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缺乏法律保障。于是,矗立在水泥森林里的一个单元、一栋独立的豪宅,就成为人格的异化物,成为尊严和不可侵犯的象征。人格物质化。你可以打我耳光,吐我唾沫;我可以没有尊严,放弃尊严,让尊严降格,但不能没有房子和财富。或者,反过来,为了房子和财富,人可以放弃尊严,让尊严降格。
所以,谁要是动了我的房子,那可是要以命相拼的呵,你以为是动奶酪啊?
人和物的关系是倒置的。
在此之前,也就是在经济改革之前的三十年里,一切都是公有的,人也是公有物。私有财产代表罪恶,就是人内心的私念也是罪恶,至少是一种对领袖的不忠诚,公开予以批判打击。人完全没有自我,是政治的工具和理念的传达物。
所以一旦可以有能够代表自我、含有安全意义的象征物产生,便成为全社会人士疯狂竞购的现象。房产不仅仅是财产了,有了心理寄托因素。
由此可以明白中国人视房产为命根的历史缘由。当然了,从没有到有,已经是质的的飞跃,岂止是量的飞跃。但这不是恩赐,是人们早应该有的。
是党欠人民的。在江湖上混,迟早要还的。不用感恩戴德。
先让你穷,再让你疯,最后让你喊妈。
然后呢?
不要以为搞定了住房,有了财产,就可以高枕无忧、你的人格的外延就得到保障了,你就无所畏惧了。
首先,每个买过房的中国人都知道,住房有个 70 年的使用期的契约。且不管 70 年后是怎么回事。因为国家大于个人,人治大于法制,所以 70 年后咋回事,解释权肯定是在政府手里。
不少人买了一套两套三套,一栋两栋三栋 ------ 原本是留给子孙的财富,到那时可能就是子孙的负担了。
花无百日红,人无百岁好,党的算盘对老百姓历来是很精的,说五十年不变、 70 年使用期,决不是信口开河。
经济猛冲几十年,一定会有其规律,回旋低沉, 70 年契约将将到期,重新定游戏规则,于是和土地住房有关的税收就是一大笔经济效益。民脂民膏,再来一遍。
即使这只是一种臆测,但已经成为悬挂在房产主头上的一把达摩克斯剑。住在豪宅里,住在明亮的套房里,人们还是忧心忡忡。有一点私产,在中国,真不容易。根据以往的历史,和目前普遍的仇富心态,以及体制缺陷,做这样的臆测不是无的放矢。
在国内和人们讨论这个问题,几乎 99 个人最后的态度是:想那么远干吗? 70 年后谁知道是它妈什么情况。
他们没有答案!不愿做出答案!
历史的压抑禁锢了思维,现实里的享乐是真正能抓得住的东西。
未来和自己无关。代代相传。形成一种文化,融合进国民性里。现在岂止是各扫门前雪了,连后世都不去想它,共产主义要解放全人类的远大胸襟退化了到了这种地步,人哪,这不是堕落?
贪图现世享乐就是盛世里的盛景,是活世绘。
现在看来,也许不必等到 70 年了。形势比人转得快。最近在热传的征收房产税、土地转让所有权等讨论稿试用稿,已经表明党开始在操作这块大饼。这件事的实际意义要看最后的结果如何,但是它至少鲜明地宣示了:
中国人,你有私产,也不见得省心。因为政策一直随形势变幻。所谓几十年不变,其核心意思是要变的意思。时间只是个障眼法。变是实质。
我认识一对夫妻,几年前回大陆做二手房投资,买了好几套二手房出租,光租金每月就有 2 万元,过得很滋润。现在流传的房产税案对这类投资者是不利的。听说,假如定案,接下来就是一波汹涌的离婚潮。你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嘛!
这次回国我观察思考了一些问题,试图找到答案。这对我比较重要,想通了,认可了,我是可以做出回国的决定的。
但是挥手挟在逃难般涌进检票口的人群中,就有了难民的感受——惶恐,唯恐不及,栖栖惶惶,如丧家之犬奔走于途。多次的难民体验,让我陷入深深思考。
人,不是记吃不记打的猪。
难民的感觉存在于历史的淤泥中,与我辈并不陌生。我们都经历过。
出身、政治表现、群众关系、男女关系,都是个人成为难民的因素;检票口设在人生的每一处关口。
人们惶恐,恐惧,谨小慎微。
阶级斗争论是悬挂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斯剑。
现在呢?
这把剑没有了。
真的吗?
这次回国,和家母聊天,才知道了她的详细身世。原来她也出身于大户人家,她父亲三兄弟都是读书人,老大在济南教书,学校是山东大学前身的齐鲁大学。只因是家传一贯道坛主, 50 年代初被下狱,后死在监狱里。他的孙子我的表弟几年前经家母介绍来上海一家公司打工,现在还是单身。和他聊天,我说,你家祖上也是书香门第呐。他说因为家庭成分高,一直抬不起头。他父亲参加过抗美援朝,党员,后来被勒退回家务农。
家母父亲也是一贯道,在乡村里任坛主,后染上烟瘾,败家。八路军来了被镇压。家母那时被邻村熟人家收做童养媳。
后来参加革命。但是有这样的家庭背景,一直得不到信任和提升。及到了掌有一部分人事组织权力 ( 那时是可以决定单位职工的前途出路 ) ,反过来对出身不好的同僚下属一概政治歧见,视出身不好者如仇敌 , 连说话也没好声气。到了文革自然吃足苦头。
家母因出身不好,一颗忠心无处报效,出身是她头上的一把达摩克斯剑。她活在出身的自卑、恐惧阴影里,然后又把这种自卑恐惧转移至和她有一样出身问题的人身上。
这是怎样的人性扭曲啊!
有这样一位老右派,文革后平反,反而感恩戴德,于耄瞀之年加入了党,积极活跃比小青年还青春焕发。多年的压制已经使这位老者认为自己真正有罪,右派的名声待遇是他头上一把达摩克斯剑。政治运动把一个人丢进丧失人格的泥沼,心怀恐惧;当把自由尊严还给他时,他就会认为这是一种恩赐,终于有了紧跟形势和归队的资格。更难能可贵的是他还认为反右是正确的,与后辈争辩往往面红耳赤。
这也是人性扭曲的代表。
我还认识一个精英。他出身贫困山区,因家贫几乎失学。好在他遇见一位好老师,自掏腰包负担他的学费才得以继续学习。他也因学业优秀,靠奖学金和各类资助一路读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博士。国内这样情况的人其实很多。他感恩戴德,几乎到了痴愚的程度。每当有什么喜讯,比如奥运、神七升天、纤 -20 试飞、领导人访美,都要做诗两首,或七律或七绝。每年的 12 月 26 日,他会再多填一首词,吃一碗长面,向亡灵唠唠叨叨诉说世上一切不平之事,为亡灵的冷遇诉不平,最后唱一曲东方红作罢。贫穷和险恶生存环境是他头上一把达摩克斯剑,他惧怕穷,恐惧低下卑微。谁给他生路,谁就是上帝。
其实生而受教育是天赋人权。他没有想一下:这种贫困对他是多么不公正。谁造成的呢?他没有错,是党欠他的。此生,他奋斗的目标应该是求证公正平等,而不是做抒情诗两首三首。这类诗写得再多,于社会是无益的。
这又是人性扭曲的事例。这类事例枚不胜举。
回忆这类往事毕竟不是愉快的事情,在国内现在睁眼闭眼都是快活的乐事。只是难民的遭遇让我情不自禁想起往事,甚至还联系现实,让我悟出一点做国民的门道。
在找不出合理的解释之后,我反复思索探究,对上述所谓匪夷所思的事情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让老百姓始终保持在一种栖惶的状态,怀有一种恐惧的心理,他就会对得到的利益格外珍视,对给与他利益的权力主体就越依赖。也就特容易起念感恩。
只要人们心怀恐惧、栖惶,焦虑,担心,那把剑就依然高悬于顶。
不过是,这把剑换了名称,不再是阶级斗争,
而是关于金钱、房产、名利地位的达摩克斯剑。
先让他穷,再让他发,然后他自己就疯了、愚了、感恩了。
先让他怕,再让他狂,然后他自己就疯了、愚了、感恩了。
先让他自卑,再给他荣誉,然后他自己就痴了、愚了、感恩了。
殊途同归。这是一个造人的模式。循环往复,造成深远的民族恐惧感。一方面愚昧的感恩;反过来,就是盲目的仇视。我们看到的现实,看到的国民性,不就是这样的吗?
养民如养鸡,不同的蓄养方法,可以造出同一品种的不同成品。我相信,用恐惧模式驯养出来的民众, 99% 会引向不是刁民就是愚民的成长结果。目前所谓的精英不过是成功了的刁民,北大教授孔庆东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典范。一个人除非有持久超强的悟性,才会摆脱这种结果,成为正常人,殊为不易。
以上结论应该和国家至上的理念不相悖。是治国治民的诀窍。
不服,那就给出个合理的解释来吧!我愿意接受真理。
对比一下美国,虽然在国际上山姆大叔横行霸道多管闲事;但是在国内,对他自己的国民,是真好。所以连那些写诗唱歌的,都不远万里喜欢呆在这儿,做窝蓄栏,繁殖生养,还时不时发乎情,唱支山歌给党听;隔着太平洋,更显着倍儿亲呐。
年轻的时候,心高气傲,总认为世界上都是傻子。现在知道,这世上谁傻呀。
除了唐氏症儿。
住宅用地 70 年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设置初衷存疑
2011 年 01 月 31 日 09:23 新华社 - 瞭望东方周刊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自相矛盾处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开 | 上海、北京报道
土地使用权的 70 年大限问题,因近日上海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 “ 无偿收回 ” 及 “ 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 规定再次引发热议。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这些规定一度被称为 “ 沪版新规 ” ,并因其看似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矛盾而遭受广泛指责。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此做出了迅速反应。 1 月 14 日消息传出,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海规土局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 “ 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 ” 内容作出正式回应。
回应说, “ 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 ” 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 28 条的内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因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 26 条中,有体现《物权法》的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 相关规定,因此舆论认为规土局的解释应意在说明所谓 “ 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 或 “ 出让人无偿收回 ” 这样的字眼,其针对的对象不包括住宅用地。
然而实际情况似与舆论认识不同。在上海市规土局网站上,本刊记者查询到一份涉及亭林镇亭升路东侧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看到该地块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出让年限为 70 年,而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则是 “ 出让人无偿收回 ” 。
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 26 条与该合同的第 27 条、 28 条自相矛盾。
第 26 条强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自动续期 ” ,而第 27 条、 28 条却在强调土地使用者 “ 申请续期 ” 。三条看上去属并列关系的条文,究竟应该参照哪一条来执行,并没有明确表述。
我们的房子 “ 安全 ” 吗
1 月 19 日,上海市规土局办公室副主任杭燕对本刊记者表示,关于土地到期收回事宜 “ 一切以公告为准 ” ,不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同时称办公室主任余亮针对舆论质疑,也已做出了回应。
余亮在此前的回应仅仅是再次提起网站公告,解释说上海土地市场近期没有 “ 出大政策 ” ,无偿收回是针对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言的。他的回应,并没有消除公众质疑。
人们仍然不明白本该 “ 自动续期 ” 的住宅土地是不是还要 “ 申请续期 ” ?如果不需要,为何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会有 “ 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字样 ” ?
由于出让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不公开,实际上到期土地究竟该如何处理还是个未解之谜。
“ 土地出让合同对房产消费者来说通常是见不到的,但如果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违背,这些内容就没有法律效力。 ” 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王轶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不是 “ 沪版新规 ” ,其依据是 2008 年 4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 简称 08 文本 ) 。
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对上述示范文本所做的详解中可以看出, 08 文本的修订正是基于《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变化,修订目的本质上是为了适应新法的要求。
而在考虑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处理的约定问题时,国土部门承认该问题 “ 比较复杂,既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 。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将期限届满的情形分为两大类: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和未申请续期。再将申请续期的分为准予续期和续期未被批准两大类。准予续期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而未申请续期和续期未被批准的则要收回使用权,至于补偿与否,该法未提及。
这与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物权法》又有出入。《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并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08 文本正是基于这两部法律,其第 25 条到 27 条,既承认《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又采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分类处理方式。但显然, 08 文本里面 “ 申请续期 ” 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住宅建设用地。
上海市规土局在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出现 “ 出让人无偿收回 ” 的字样,显然不合法。
住宅房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在 1988 年的宪法修正案之前,宪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持否定态度。
在 1990 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即国务院 55 号令 ) 中,还规定了 “ 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 ”
“ 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那之前并没有把市场经济的因素充分引入土地利用中去。 ” 王轶介绍说。而且,虽然出让人无偿收回并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也一定会采用别的方式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 文献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那个时候都是通过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比如一所大学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会被无偿收回,但政府会通过财政投入的方式在另外的地方重新建起一所大学。 ”
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 70 年这一规定的最初来源也是国务院 55 号令。为什么是 70 年?即便是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轶也并不非常清楚。
目前的一个传说是: 70 年期限是把土地作为一种资产,考虑其经营、回报情况,并结合国际经验而制定的。另一个说法是与人的寿命长度有关,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是 70 岁左右。
这一期限限制与房产所有权的永久性形成了一个可预期的冲突,到期土地怎么办?
1994 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了国务院 55 号令 “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 ” 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方式强调了 “ 提前一年申请续期 ” 的方法。
而《物权法》更进一步, “ 房地产住宅用地 ” 的期限届满以后可以 “ 自动续期 ” 。且续期没有条件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续。
“ 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 ”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在《物权法》通过时曾这样公开表示。住宅用地的 70 年大限似已不再重要。
何以保证 “ 国不与民争利 ”
“ 七议其稿 ” 的《物权法》虽然艰难地写上了 “ 自动续期 ” ,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么收费等问题都没有规定细化。
70 年大限的概念并没有被完全消除。
“ 中国全面推行住房改革是从 1998 年开始的,《物权法》起草时,认为今天就来回答五六十年以后的事情并不妥当,很多事情都难预测。何况,该不该收费等问题跟许多配套制度都是密切关联的,比如开征房产税。 ” 王轶说, “ 但是,《物权法》贯彻的一个政策是 ‘ 国不与民争利 ’ 。 ”
许多法学家认为,对于老百姓,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细则规定越晚出台越好,因为如果现在就出台细则,立法者往往只能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制定。 “ 不要忽视地方政府对立法的影响力。 ” 王轶说。
刚刚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发声。 “ 比如给一些教授写信等,而且地方官员很多都是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的座谈会,都会有地方政府参加。 ”
现在,地方仍然没有摆脱土地财政,在不减少地方政府事权的情况下,出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细则规定,恐怕会导致事与愿违的状况。 “ 五六十年之后,我们相信地方政府不应该再依赖土地财政了。 ” 王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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