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陈俊杰)2009年12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内蒙亚金公司的负责人郝辛卯7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郝辛卯利用购股代理人的身份,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资900多万收购的股权。但是,在此前的2007年6月、2009年6月,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都判决股权归郝辛卯所有,股权与王新民等人无关。
据此,一个奇怪的司法现象就出现了:一个县级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决否定了中院和高院的判决。这起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之声也连续报道了案件的进展。
鉴于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今年6月,这起案件被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了鄂托克旗法院重审。5个月过去了,这起案件又有什么新的进展?结果如何?记者做了深度追踪。
下级法院“以下犯上”否定上级法院判决 舆论哗然 这起案件的两位主人公,一位叫郝辛卯,今年60岁,他是内蒙古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的老职工,曾在公司负责对外销售。另外一位是当地的煤老板王新民。
亚金矽砂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国营石英砂厂,转制后成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权分散,100个持股职工分成帮派,谁也不服谁,导致公司难以为继。当年6月,公司决定卖股,维持公司的生存。
按照王新民的说法,他打听到亚金公司要卖股,就和其他人参加了竞买会,通过郝辛卯做买股的代理人,出资900多万元买下了87%的股份。
然而郝辛卯说,股权是他的,由于当时他的资金不够,向王新民等人借了900多万元。但王新民坚持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围绕着股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后来,王新民等人将郝辛卯告上民事法庭,希望法院把股权判给自己。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曲曲折折,从2006年到2009年,此案经过鄂托克旗法院一审、鄂尔多斯市中院二审和内蒙古高院再审,都判决驳回王新民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股权与王新民等人无关。
然而就在此期间,王新民等人又以郝辛卯侵占了股权为由向公安机关立案,要求追究郝辛卯的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指定鄂托克旗检察院管辖这一刑事案件并向鄂托克旗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郝辛卯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在亚金公司的股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判决结果一出,舆论哗然,因为这一刑事判决与上级两级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结论截然相反,一些媒体将其称为法院“以下犯上”事件。同时,一些刑法学专家更是斥责鄂托克旗法院的做法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今年6月,鉴于鄂托克旗法院的前述判决有严重错误,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以刑事判决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坚决“克隆”原判 事件升级 今年的9月27-28日,鄂托克旗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新审理了这起案件,郝辛卯也更换了新的辩护律师。
近日,重审的一审判决做出,郝辛卯的辩护人说,在公诉机关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的基础上,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和罪名再次判决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这次重审后的判决也再次引起了关注。因为收到重审的判决书后,郝辛卯惊奇地发现,这份判决书和前一次判决书相比雷同,除了文号、开头部分以及结尾的合议庭成员名单等形式部分外,判决书的绝大部分内容和前一份被撤销的判决书雷同,不仅用语、措辞和逻辑相同,甚至连文字表述乃至标点符号都一字不差。
此外,还有一点很奇怪,辩护律师说,他没有说过的话竟然也出现在了判决书中。一比对发现,这些话是郝辛卯之前聘请的律师在被撤销的判决书中说的话。
因此,这份判决书很快被称为“克隆”判决或者“复印式”判决。
法院工作人员拒绝采访集体噤声 专家质疑判决结果 就律师指责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鄂托克旗法院。法院刑事审判庭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一听是了解这个案子情况的,直接就挂断了电话。院办一位姓王的主任一开始说不能接受采访,后来表示需要联系审理此案的法官后再与记者联系,但遗憾的是,截止到发稿时,记者也没能等到他的电话。
这次判决作出之后,同样遭到了来自刑法界学者的质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鄂托克旗法院的这两次判决很不严肃,前一次判决已经被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重新审理时如果没有补充新的过硬的证据,就不应该再作出相同的判决。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也认为,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下级的刑事判决必须以上级的民事判决为依据,但就同一事件的判决结果,刑事和民事不应该出现严重对立和冲突,损害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判决的价值。
还有一个问题是,现在做出发回重审决定的鄂尔多斯市中院也面临了一个难题,如果维持鄂托克旗法院重审之后的判决结果,也认定郝辛卯有罪,那就与之前作出的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决定相悖,这个矛盾又该如何解决?中国之声还将持续关注这起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