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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 结果如下(图)

(2009-05-31 18:58:41)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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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ddhw.cn


28日邓玉娇在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后与母亲张树梅一起过端午节



邓玉娇在医院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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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dhw.cn


  附:部分网友评论

  · 鄧玉嬌終於成爲“防衛”無罪,至於“過當”與否尚可辯證,因爲只有脫身動機、沒有殺人動機。但願本案將中國開啓司法公正之路。

  · It seems right!

  · 这个从法律和社会情绪两方面都兼顾了。就算强奸,从法律来说,那个伙计不该是死罪。并且在当时情况下对朱没有生命威胁。

  · 可以接受。把人杀了,只不过是因为邓烈士只是想与她亲昵或做爱,而爱是无罪的。

  · this is objective.

  · 被抢了钱包,开车撞死小偷,那才是防卫过当。光天化日之下,两壮汉欲强奸一弱女,弱女拔刀自卫,怎么叫过当?那不是一般调情啊,是胁迫女子提供性服务,直说就是强奸未遂。湖北警方可以羞矣!

  · 我认为,对邓玉娇判防卫过当是正确的.

  · 在此案中,力量对比悬殊的性侵行为正在进行,邓玉娇用刀防卫无可指责。相信邓玉娇并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可能控制其防卫后果,她不可能做到既能阻止性侵又不发生命案,她的意识和行为都不可能保证只杀死邓贵大,杀伤黄德智。一死一伤一呆,是正当防卫的结果。并非邓玉娇事先能预料到的或计划好的。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防卫过当适用于下列情形:邓玉娇已经制服了罪犯们,阻止了犯罪行为后,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将邓贵大杀死。事实上并非如此。警察也未公布,是第几刀要了邓贵大的命。

  · 如果不过当,那不就操进去了么???要是警察局长的女儿让两个男人把光了按在那儿,该怎么不过当

  · 对于这种现行的淫官,斩尽杀绝也不过当!

  · 什么叫“强迫陪浴”?地球人都知道,异性陪俗就是性交易。所以“强迫陪浴”等同强迫性交易,强迫性交易与强奸有何区别?退一万步,即便没有性器官接触,强迫裸体或自已裸体强制女性为之服务,这是不是一种强奸?三个大男人围住一个小女子要求陪浴,其目的只有一个:性交易!完全是正当防卫,杀得好!!!“强迫陪浴”!不打自招!

  · 我觉得警方的认定还是比较公正的。同情和法律定性有时候有矛盾,但相信邓玉娇还是不会判很长刑期的。

  · 可是怎样才算不过当呢?假设我遇到3个抢匪,威胁到我的生命,那么我要防卫的话,一定要出手重。否则只是伤其一人,那么其它2人会对我下重手的。而且我出手可能只有一次机会,在第一次攻击时不能给对方造成震撼,我就完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考虑到那么多的情况。另外,假如说邓玉娇只是伤到对方,那么对方3个大男人的反扑会是什么情况,谁都不得而知。

  · 邓玉娇一个女子,面对强奸除了使用器具,还能用什么?一个弱女子面对三条色狼的时候,心早就慌了,用器具的时候还能先仔细端详一下到底捅在哪儿才能合适?再评测一下要捅的力度到底多大,才能使贵大既不能强奸她,又不致死?面对一个坐着不动的人都难做到这一点,何况面对三条正在行凶的色狼! 嗯施警方,玛勒个壁!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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