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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不懂!评吴邦国的“三不搞”高论

(2011-03-12 14:33:10) 下一个

读不懂!评吴邦国的“三不搞”高论

 

吴邦国的《中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联邦制和私有化》的高论,让我读起来,似乎怎么都觉得不顺畅。先不说他的意识形态偏向,仅仅就所阐述的论断的逻辑本身,似乎也是难以让人理解。或者,至少理解起来很难。如果我都这么费劲,我估计,大量的中国民众也容易不到哪里去。

第一,目前的中国在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是事实。但是,他又强调不搞私有化。这是不是说,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还是要继续让国家控制?还是说,中国不允许存在私营经济?前者似乎与私有化没有冲突,后者似乎和现实的冲突又太大?!对于前者,涉及的是国家的战略考量,和是不是私有化应该是没有关系。美国不是也这么搞吗?!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而美国的这种程度上比较小的考量,还是以效率高低为主来进行的。中国政府更看重的,似乎是控制,而不是效率!结果就有了大量的没有必要的国家垄断,自然产生的就不仅仅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还有因为权力过大而带来的原本很容易避免的腐败。在这里,腐败实际上就是一个管理国家水平低下的结果。既然以往的办法走不通,为什么就不寻找更好的办法呢?

第二,他所强调的“中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联邦制和私有化”的结论,是来自几次座谈会,和座谈会上“各方面一致的认为”,那么,你怎么能够说明这种“一致性认为”就有合理的代表性和代表的合法性呢?如果你通过有选择的挑选代理者,来做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的决策,这种代表所代表的到底是谁?党的利益?还是权力赋予者的人民的利益?如果只是党的利益,高层沟通一下也就够了不是?!我这里不谈你的“三个不搞“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能够做到。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这点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似乎是真的。但是,它又怎么会成为“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是谁在作出这种判断?当然,如果“三个代表”理论真的是事实,这一条似乎也是对的,因为,代表的权利最大嘛。但是,那个成立的前提,是不是太天真,太勉强了一点?对于“三个代表”理论,我看还是早点不要再提了为好!怎么听都听不懂。很难让人搞懂的理论,对于鼓舞民心,似乎也不应该是什么好的理论。

第四,“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这句话似乎有忽悠的嫌疑,是在威胁是肯定的。这种威胁的合理性和是否明智,我就不评论了!再者,你凭什么就说:如果你改变一点政治制度,就会···?一个制度的先进性(也就是效率性),最根本的,就是不断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如果你先设定一个很小的圈圈,画地为牢,那么,你能够改进的也就非常有限了。我同意一点,大的突变对于目前的中国似乎也不是什么好事,但是,你至少得有一个让自己进步的环境吧?!特别是在现在这个,中国政府的管理能力,在世界人民面前“已经”很能干的形象出现的时刻。

第五,“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是不是有改变意愿的权利呢?如果有,对于这种改变,他们又能够如何实现?如果没有,那不就是一次性放弃了自己永久的权利吗?相对于是将整个国家卖给了一个团体。而且,放弃的还是子子孙孙的权利!这听起来似乎也不是很合理?!他们哪来的这种权力,来放弃不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即使放弃的是他们自己子女的权利,他们也不应该有这个资格的!子女最终是不属于父母的,他们是拥有独立、平等权利的公民个体才对。在美国,子女从开始就属于国家,父母只是一个受托来管理孩子的个体而已。

第六,“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这句话似乎也不通。党(一个团体)是人民中的一个小集合(子集),人民是一个全集。子集来保证全集的利益,你又怎么能够保证这些子集里面的个体以权谋私呢?目前的状况不就是这样吗?那么多腐败,和越反腐败越多的事实,不就是对于这种理念不合理性的证明吗?

初步看来,这位起草稿子的人,不是逻辑水平有问题,就是喝多了。

再结合姜维的那个“让法律飞”(法律不是挡箭牌)的高论,我在怀疑,国内是不是人才都已经“走”空了?怎么就没有几个擅长于“玩”逻辑的人呢?你怎么做是一回事,怎么说,和说起来符合基本的逻辑,也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吧。

吴邦国先生,我为你难过,为你不平,为你担心。要不然,你请我回去给你起草稿子?!

 

附录:中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联邦制和私有化

2011031009:59新华网

 

[吴邦国]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先后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回顾形成历程,畅谈重大意义,总结基本经验,分析形势任务。各方面一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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