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人送外号“干货蔡”。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人送外号“蔡跑跑”。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于是,A就将C留在小酒馆门口,准备自己回家。A在回家之前,给B打了一个电话,说C现在就在小酒馆门口,B表示由自己来送C回家,A看B这么说,就安心的回家了。B来到小酒馆之后,发现C并不在门口,找寻半天,也没找到C,就也回家了。第二天早上,C被人发现冻死在离小酒馆30米远的拐角处。
问: 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B无罪,因为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行性,毕竟他在小酒馆门口找寻了半天也未找到C。
A成立不作为犯罪。首先,A具有救助C的义务,义务来源是自愿接受的先行行为。其次,A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理由如下:(1)A先承诺将C送回家;(2)A将C送到C家楼下之后,C不下车时,A完全可以通知C的家人或者邻居;(3)A应当并且能够等到B到了小酒馆之后再离开,但A却提前离开了。最后,A的罪名,要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么是遗弃罪。之所以可能成立遗弃罪,是因为醉酒的人可以被认定为遗弃罪对象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A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客。按照规定,农用三轮车的限高是2米,A的农用三轮车本身是1.47米,但A在车顶上焊接了行李架,导致车高2.29米。B在人行道上接电线。按照规定,电线的高度必须是2.5米以上,但B接的电线只有2.28米。A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该人行道时,碰到了电线的接头,导致车身带电,并致其中的乘客C死亡。
问: 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B二人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A、B的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从规范保护目的来看,应将C的死亡归责于A、B的行为。
其次,A、B都是可以归责的,类似于每个人只投一部分毒药却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一样,但A、B二人是过失的同时犯,故应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4、A、B二人对C心存不满,早就想杀之。某日,A将C约至一公寓的房间后,A、B二人分别用板凳和花瓶猛砸C的头部,A还朝C的左大腿捅了一刀,C受伤后昏迷。A以为C已经死亡,就和B一起将C抬到公寓西边的机井房,打算将C投入井中毁尸灭迹。在将C的双腿塞到井口时,C突然醒来,向A、B二人苦苦求饶,A、B遂将C弃于井边逃离。后C被抢救,得以保命,但遭受重伤。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中止。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中止。
本案中,A、B二人前后两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具有一体性,或者说属于一连行为。在前后行为方式相同的情况下,或者在前行为容易或者通常会转变为后行为,而且前后行为性质相同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前后两行为具有一体性。此时,放弃实施后行为,等于放弃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5、A盗窃了他人的一张银行卡后,持该卡到自动取款机取款。但A完全不知道密码,试了两次之后都未能取出现金。银行工作人员B发现A的举动有点鬼鬼祟祟,就问A怎么回事,A立即弃卡欲逃,但依然被银行保安抓获。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犯,无罪。
首先,A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当无疑问。
其次,A的行为不是未遂犯,而是不能犯。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只有当A具有试出密码的可能性,而且可能性较大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但在实践中,密码是6位数,试对密码的可能极低,何况如果连试3次都不能取出现金的话,银行卡就会被机器吞进去。故A的行为不具有成功的可能性,应认定为不能犯。
6、某日下午5点,A到一个有门禁的独立单元楼盗窃。A侵入一住宅后在寻找财物的过程中,A的表弟B打来电话,A让B也来盗窃,B说:“我在上班,还没下班呢”。晚上7点左右,女主人回家了,A遂持匕首对女主人进行威胁,并用腰带将女主人捆绑起来,逼着女主人说出钱在哪里。A从女主人家里抢到了3000元现金,还有首饰若干。
在A正欲离开女主人家中时,B给A打来电话,B在电话中得知A已经将被害人捆绑起来了,就立即前往作案地点,但到了楼下发现根本无法进去。B朝楼上喊:“怎么进去?”A朝楼下回复:“我也不知道,你自己想想办法”。但B依然进不去,遂离开。A后来强奸了女主人。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关于A的行为。A构成入户抢劫和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当无疑问。
关于B的行为。首先,B第一次在电话中只是说“我在上班,还没下班呢”,未对A的盗窃行为提供心理原因力。如果A在电话中说“你先盗窃着,我一会下班就赶过去”,则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其次,B第二次在电话里已经得知A取得了财物后才赶往作案地点,并问“怎么进去”,该行为对A的抢劫行为未提供心理原因力。如果B在发现不能进去之后喊“算了,反正我也进不去,我就在楼下替你望风吧”,则B成立抢劫罪的承继共犯。最后,B在发现依然不能进去之后离开,对A后来的强奸行为更未提供任何原因力,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综上,B的行为不成立任何罪的共犯,无罪。
7、2014年7月14日,某高校在校大学生A和B从鸟窝里掏了12之燕隼(雏鸟)。A在自家将燕隼养了起来,并将燕隼的照片发到网上和朋友圈。A与B还以150元/只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一只,以800元/只的价格卖了7只。A还独自以280元/只的价格卖给了他人2只,剩余的2只一跑一死。2017年7月27日,A和B又掏了4只燕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A10年6个月有期徒刑、B10年有期徒刑。
问:你对该案如何评价?为什么?
【参考答案】首先,国家保护动物是犯罪对象,对国家保护动物的认识,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非违法性的认识内容。
其次,是否能认识到对象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要适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行为人虽然无须认识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级别,但就本案来说,大学生是能够具有一般人的认识能力的。而且,A还将燕隼的照片发到网上和朋友圈,虽然表明其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成立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只要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最后,本案最大的争论或许不在定罪,而在于量刑。如果非要认为量刑过重,那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过重,而不是法院的问题,毕竟法院是完全按照司法解释进行量刑的(这也是命题人一直以来反对司法解释的原因)。
8、A、B、C三人都与D有私人恩怨,遂准备将D从县城抓到市里关押一阵子。某日,A、B、C三人携带枪支去找D。找到D之后,发现D躲在车里不敢出来,于是A和B就分别用散弹枪朝车内开枪,C随后用手枪朝车内射击。D很快死亡。但不能查明D是被A、B、C三人中的哪一人打死的。
问: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共犯,犯罪既遂。
本案中,A、B、C三人一开始只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但后来三人持枪去寻找D时,就具有了杀人的故意,对杀人行为是心照不宣的。即使无法查明D的死亡由谁具体造成,也应认为A、B、C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犯罪既遂。
9、A男与B女在网上相识,聊了一段时间之后发展为恋人关系,但二人从未见过面,也没有见过对方的照片。某日,A男假扮C男在网上找到B女,并对B女恶狠狠地说:如果你不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杀了A!B惊恐,信以为真,便同意,A遂以C的身份与B发生了性关系。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强奸罪。
不管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还是强奸罪中的胁迫,都不要求行为人有实现胁迫内容的真实想法,只要行为人能够左右胁迫内容的实现,或者让被害人认为行为人能够左右胁迫内容的实现,就可以构成胁迫。换言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实现了胁迫的内容。
本案中,A男虽然对B女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由于这种欺骗导致被害人B女产生了恐惧心理,故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进而成立强奸罪。
10、山寨和尚A下山到某理发店欲嫖娼,谈好了发生一次性关系400元的价格之后,就将卖淫女B带至山上的庙内,二人发生完性关系后,A向B支付了400元。当时天色已晚,B不敢下山,于是二人赤身裸体睡在一个被窝里。半夜,A醒了,又要发生一次性关系,B摸着A的下体说:你还行吗?A说:当然没问题!于是,B提出再给400元,否则坚决不从。A说贫僧已没钱!B不同意,A遂用暴力手段强行与B发生了性关系。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强奸罪。
只要是在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的,即可成立强奸罪,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不能认为B是自陷风险,换言之,不能认为“B赤身裸体地跟一个男子睡在一个被窝里,就是使自己陷入被人强行奸淫的危险状态”。更不能认为A的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认为A在当时的场景没有期待可能性,那么,长时间的单身汉对强奸罪就更没有期待可能性了,但这显然不合理。或许可以说A在行为当时的期待可能性有所减少,但依然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故A成立强奸罪。
11、C是一农村妇女,40岁出头,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C和自己的两个孩子在家务农,生活总是很不顺,整日愁眉苦脸。于是,C找到算命先生A男问该怎么破解,A说:我要给你开一次光,这样你的生活就会顺一些。C问开光是什么意思?A说开光就是跟他发生性关系,C便同意了。
但事后,C的生活还是不顺利,遂再次找到A,A说还要开第二次光,于是二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C的生活依然不怎么顺利,故又去找A。A说:看来我的功力不够,要找功力好的人给你开光。于是,A就将C介绍给了B男,C和B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事后,C一直没有报案,但周围群众将此事告发,公安机关将A和B抓获。在庭审时,C还质问检察官:凭什么说人家二人是强奸犯,我是完全自愿的。
问:A男、B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构成。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只限于强制手段,亦即,无论是暴力方法,还是胁迫方法,亦或是“其他方法”,都必须是强制方法。因此,必须要将欺骗方法排除在强奸罪的手段之外。换言之,如果只是单纯的动机欺骗,妇女知道自己是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成立强奸罪。
当然,如果表面上是欺骗手段,但实际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则应评价为胁迫方法,进而可以成立强奸罪。例如,如果本案中的C女找B男算命,B男说“必须让我给你开光,否则,3天之内你家里就会遭遇灭顶之灾”,C女被迫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则B男成立强奸罪。
12、A男和B男在网吧里遇到了一个女孩C,后来三人来到C租住的房间里玩。过了一会,A给B发微信,意思是自己要强奸C,让B去网吧里待一会。B遂离开出租屋,来到了网吧。A在出租屋内将C女强奸。事毕,A到网吧找到B,说自己的强奸已经结束了,并鼓励B也去强奸C。然后,A又陪同B一起来到C女的出租屋,A在门外望风,B进屋强奸了C。
问:A、B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一个强奸罪既遂和一个强奸罪的教唆犯,应实行数罪并罚,B只成立一个强奸罪既遂,二人不属于轮奸。
首先,A让B离开,以便自己强奸C女,B的离开并没有为A的强奸提供心理原因力,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其次,轮奸是强奸的共同正犯。本案中,A先后实施了强奸的实行行为和教唆行为,B只实施了一个强奸的实行行为,二人并无共同的强奸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轮奸。
13、A男得知B男要强奸C女,遂事先将C女打昏,并捆绑了C女的手脚。B到达现场后,顺利地将C女奸淫。在此期间,A一直躲在附近观看,待B离开后,A接着又强奸了C女。
问:A、B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A、B均成立强奸罪,但A属于轮奸,B只是一般强奸。
首先,轮奸是共同正犯。
其次,A的第一个行为,是片面的共同正犯,第二个行为是直接正犯,由于B的强奸结果能够归属于A的行为(A制造了C不能反抗的境地),故A是片面的轮奸。最后,B是强奸的直接正犯,但B无须对A的强奸负责,即B不是轮奸。
14、A男和B女在夜店认识后,相谈甚欢,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二人于当晚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查明,A男是艾滋病患者,他担心自己讲出实情会破坏二者当晚的气氛,就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结果导致B女染上了艾滋病。
问: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伤害罪。
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比较危险,但被害人仍自冒风险实施了这样的行为时,系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陷风险)。但德国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出“一夜情中被害人被传染艾滋病要自我答责”这样的结论,与欧洲尤其是德国艾滋病较多有关:艾滋病较为普遍,社会一般观念会认为一夜情极有可能会患上这种病,故出去一夜情的人当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较大的罹患艾滋病的风险,此时由其自我答责,当无疑问。但在我国,没有那么多的艾滋病,社会一般观念也不会认为一夜情是一种十分有可能被感染上艾滋病的行为,被害人出去一夜情往往不会意识到这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再由被害人自我答责,并不合理。故本案中的A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5、A教唆B男于某日中午12:00强奸D女,同时教唆C男于当日中午12:40强奸D女。B、C二人互不相识,也无意思联络,分别准点赶到现场强奸了D女,二人也未在现场相遇。
问:A是强奸的教唆犯还是轮奸的教唆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强奸的教唆犯。
成立轮奸,必须存在强奸的共同正犯。本案中,B和C只是分别强奸,并非共同正犯,故对A只能认定为强奸的教唆犯,而非轮奸的教唆犯。
16、A是警察,纠集好友B、C二人将D女绑架,A打算要求D的家属送30万元现金过来,而且计划拿到赎金后就撕票。将D女捆绑控制住之后,A外出,并嘱咐B、C二人严加看管D女。
在此期间,D女问B、C二人绑架她的目的是什么,B、C就告诉D说:A想要30万。D女说:这样,你俩把我放了吧,我给你们俩每人50万。B、C对D说:如果我俩放了你,A会枪杀了我俩的,别忘了他是警察。这样,你把A杀了吧,我俩帮你。经过预谋和精心准备之后,待A返回绑架现场之后,B、C突然摁住A,D拿刀捅死了A。
问:B、C、D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均为正当防卫。
首先,绑架罪是继续犯,D女遭到暴力绑架之后,将A杀死,系正当防卫,而且是特殊正当防卫。
其次,B、C二人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其防卫的起因条件是D女遭到绑架,而非B、C二人面临着A的枪杀,毕竟A的枪杀行为还没有开始实施。此外,B、C二人虽然是绑架罪的共犯,但是,共犯的参与者在脱离共犯关系时,对其他不脱离共犯关系的不法侵害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17、A、B、C、D四人商量好于某日夜间去银行盗窃,预谋时说的是去“偷”,但在踩点之后,他们分别带了猎枪、砍刀、撬棍等专业作案工具。某日凌晨2点,A、B、C三人进入银行里面,D拿着砍刀在银行外面望风。A、B、C三人在银行里顺利盗得现金100万元,并准备走出银行大门。
此时,一路人刚好路过,嘀咕了一句:这么晚了,银行的大门怎么还开着?我得进去看看怎么回事。并欲进去看个究竟。这些动作都被在外望风的D发现了,D以为A、B、C三人还没有得手,遂对该路人实施了暴力,将其打成重伤。但A、B、C三人对此毫不知情。后A、B、C、D四人携款逃跑。
问:A、B、C、D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的共犯。
首先,四人虽在事前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但从其准备了的凶器来看,其具有概括的抢劫故意,即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抢。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三人实施暴力或者打伤打死其他人,都不会超出四个人的故意认识范围。
其次,D以为是在实施普通抢劫,但客观上实施的是事后抢劫。二者的构成要件虽不一样,但不法程度一样,定罪也一样,应认定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成立抢劫罪既遂。既然如此,A、B、C、D四人就都抢劫罪既遂的共犯。
18、B欺骗A说:我要在市中心的广场当众强奸妇女D,你帮我把D约至那个广场。A说没问题,并照办。但实际上,B并未在该广场当众强奸D,而是和事先约定好了的好友C将D拉到广场旁边的某僻静角落实施了轮奸。
问:A、B、C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B、C成立轮奸,A只是普通强奸罪的帮助犯,既遂。
首先,B、C的行为系轮奸,当无疑问。
其次,主观上以为自己帮助对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客观上起到帮助对方轮奸的作用的,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在二者重合的范围内,即普通强奸罪的范围内,认定成立普通强奸罪的既遂。
19、A得知好友B要去盗窃C的财物,遂主动为B提供了一把菜刀,并说:哥们,我看好你,拿着它去吧!B携此菜刀来到C家门口,发现C家大门敞开,屋内并无一人,遂直接进入C家取财,但最终只获得300元现金。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B成立盗窃罪既遂。
盗窃罪有五种行为类型,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这五种行为类型之间发生错误认识,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在重合的范围内,即普通盗窃(其成立要求达到1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据此,本案中的A只能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而B则成立盗窃罪既遂。
20、A男结婚多年后,一直没有子女,但A一直想要个孩子。某日,A将自己的精液装入一个注射器,然后将邻居家的28岁单身女B叫到自己家来。A要求B为自己生个小孩,B怒斥:你疯了吧?A遂扒掉B的裤子,强行将精液注入B的阴道内。后果然导致B怀孕。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为什么?
【参考答案】强制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成立强制猥亵罪。该罪的成立,在主观上无须具有满足性刺激或者性欲的倾向这一要件,否则将导致大量的案件无法定罪。
另外,本案如果发生在外国或者我国台湾地区,可以成立强制性交罪,但我国无此罪名,只能成立强制猥亵罪。
21、A最近手头紧,知道朋友B有钱,就跑到B家盗窃。A侵入B家后翻箱倒柜,只找到600元钱,正欲离开,突然觉得这600元是假的,就扔进了马桶。此时,正在B家打扫卫生的小时工C进入室内,A遂将C捆绑起来,然后勒令C给B打电话,让B速速回家,想向B要钱。B回家后发现原来是自己的好友A,就骂A怎么这么没出息,并让A放开C。A、B二人争吵起来,B声称再不放人就报警了,A遂放开了C(C被捆绑了2小时)。事后,B报警。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数罪并罚。
首先,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亦可成立盗窃罪。至于盗窃得手后的毁坏财物行为,则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A虽然控制了C,但难以认定A将C作为人质去向B勒索财物,故不能认定为绑架罪。而且,在B回家后,A没有对B实施任何胁迫行为,也没有要求B交付财物,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A的这一行为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即可,并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2、A家境富裕,但家教甚严,A向父母索要零花钱屡次被拒,便精心谋划了一起“绑架案”:A给父母打电话说自己和妹妹B都遭到绑架了,如果不给绑匪30万,就会被撕票。然后,A找到正在上初二的妹妹B,说:咱俩正在被坏人跟踪,得赶紧躲起来。B同意,遂与A“逃”到了A租住的某公寓内。
进门后,A对B说:绑匪马上就来了,闭上眼睛,不要回头,否则就会被灭口!B惊吓之下不敢出声,闭上了眼睛,A假装成绑匪,将B蒙眼封口后拘禁。10分钟后,A对B说:绑匪现在就在门外,咱俩依然危险,我替你松绑吧(造成B手腕等处淤伤)。
24小时后,A溜出,打了两个电话给父母:一是以绑匪的名义催要赎金,二是以自己的名义“确认”了绑架事实。A的父母心生恐惧,急忙将30万打到了A的指定账户。A在取款时被抓获。事后查明,当时公寓门并未上锁,B如非出于恐惧,随时可以离开。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首先,A以欺骗的方法使B误认为自己和A均被绑架,其并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后来的蒙眼睛也是一种欺骗方法,并非是将B当作人质,而是为了欺骗父母,该行为不成立绑架罪,应成立非法拘禁罪。
其次,A后来给父母打了两个电话的行为,系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最后,可以将非法拘禁看作是手段行为,将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看作是目的行为,但二者之间缺乏类型性的牵连关系,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23、某冬日傍晚,醉酒的B躺卧街头,普通的过路人C看到B已经躺卧很久,遂欲叫醒、B然后送其回家。此时,B的仇人A出现,阻止C叫醒B,后B被冻死。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本案属于救助因果关系的中断,亦即,行为人阻止他人降低危险,阻止了他人对危险现实化的防止,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的现实化。类似的例子还有:(1)当他人救助落水者时,你阻止他人救助,导致落水者溺水身亡,你的行为中断了救助行为与被害人不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作为;(2)被害人落水了,有人丢了一个救生圈,落水者马上就能抓住救生圈或者已经抓住了救生圈,但你把救生圈拿走或者夺走了,你就是作为形式的杀人。
反之,如果别人本来想救助,你只是劝说别救助了,对方真的没救助,被害人死亡了,则应作如下处理:(1)如果别人是有义务救助,你就是不作为犯的教唆犯。(2)如果别人没有义务救助,你无罪,而非作为犯。
但是,如果没有救助义务的人正在实施救助行为时,你阻止他救助的,你是作为犯。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
24、A将房屋租给B、C、D三名女性居住之后,一直稳定地收取租金。半年后,A发现这三名女性竟然是卖淫女,她们在房屋内卖淫。但想到租金稳定且不菲,A就假装没发现,继续让她们三人租用从事卖淫活动。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罪。
本案的关键是:房东A将房屋出租出去之后,承租人在里面干什么,A是否还具有监管的权限?对此问题,命题人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之后,对房屋就不再处于通常的支配地位。换言之,不能因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只要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房东一知情,就成立共犯或者正犯。换言之,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之后,该房屋就是承租人的责任领域,只有对该领域具有具体支配权限的人,才具有违法犯罪的阻止义务。据此,本案中的A无罪。
但本案如果改为“A将房屋租给B居住,B住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容留C、D等卖淫女在这个房屋内卖淫,B同时也在该房屋的另一房间居住”,则答案是:B成立容留卖淫罪,A无罪。
25、A将被害人C绑架于12楼的某个房间之后,让自己的好朋友B在该房间看守C。在B看守C的过程中,C瞅准了一个空当就从楼外的排水管往外爬。B对C大喊:太危险了,你不要爬了,会被摔死的!C还是执意要爬,爬到一半时果然被摔死。
问:A、B是否需要对C的死亡结果负责?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需要负责。
本案中,A、B二人的绑架行为本身没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换言之,A、B二人只是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绑架行为对C没有造成生命危险或严重的身体危险,此时,C采取危险方式逃走因而致自身死亡的,不能将C的死亡结果归属于A、B的绑架行为。
除非是在极个别特殊情况下,如B看管C期间对C实施了严重的暴力、A、B二人准备撕票,C如果不逃走就具有生命危险时,即使C采取危险方式逃走因而导致死亡,也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A、B二人的绑架行为。但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26、A朝仇人B开枪射杀,开了一枪后,只是击中了B的腿部,但不是致命伤,A遂又朝B连开了几枪,但均没有打中。A气愤不已,打算放弃开枪离开现场。B见A要走,扭头狂奔,结果刚跑没几步就被一辆疾驶的汽车撞死。后查明,驾驶该汽车的司机无任何责任。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案中,A开枪以后,因为开枪所产生的风险就应该由A承担,被害人B之所以被汽车撞死,也是因为躲避A的子弹。虽然A主观上想中止犯罪,但B还是因为A创造出来的风险而死亡。换言之,A的开枪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已经现实化,A需要对该现实结果负责。
27、A朝仇人B开枪射杀,开了一枪后,并未击中。B感觉A要追赶自己继续射杀,便拔腿狂奔,实际上A腿脚不便,根本没有继续追赶B。B在狂奔逃命中,后面有一个长跑爱好者C正在跑步,B以为C便是A,于是便一直加速跑。跑了2公里后,被一辆疾驶的汽车撞死。后查明,驾驶该汽车的司机无任何责任。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A无须对B的死亡结果负责。
本案中,B逃跑之后,A便放弃了杀人故意,且没有再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虽然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不能进行结果归属。换言之,A前面的开枪射杀行为所制造的危险并没有现实化,故A无须对B的死亡结果负责。
28、B、C合租房东D的一套二居室,租金为每个月1万元,B、C每个月各自向D交付租金5千元。某日,B收到诈骗犯A的诈骗短信:我是房东D,这是我新办的建行卡,以后请将租金打到这个卡里即可。B信以为真,将5千元房租打到了该卡里。当晚,B对C说:房东D给我发短信,说换银行卡了,你把房租打到他新办的建行卡吧。C说:是嘛,你把房东D的短信给我看一下。B遂将短信发给了C。C随后便将5千元房租也打到了诈骗犯A的账户中。
问:A的诈骗数额是5千元还是1万元?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犯罪数额是1万元。
首先,A骗取了B5千元,当无疑问。
其次,C向A汇款5千元,系由于介入了B的行为,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B的介入行为是否异常。B是本案的一个被害人,但诈骗犯A通过B的介入又获得了C的5千元。应该说,B与C合租时,B将所谓房东换卡的信息告诉C或者将短信转发给C,都是正常的。而且,前行为即A之前的诈骗行为所起的作用很大。从这一角度来说,C损失5千元这一结果可以归属于诈骗犯A的行为。
从实践角度而言,诈骗犯乱发短信,至于谁汇钱来、汇多少、姓甚名谁,都不管,也根本不关心。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不影响A的诈骗故意的认定。
29、A是某建筑工地一临时工,工程结束后就被解聘了,但A依然在帮助老板B照看工地里的一些设备,包括施工方C的一座塔吊。某日,A对D说:这个塔吊是我的,原价15万元,现8万元卖给你,如何?D说好,遂以8万元将该塔吊买走。工地上的其他人也不清楚这个塔吊到底是谁的,眼看着D将塔吊搬走了。经查,D无恶意。
问:A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其中,盗窃的对象是C的塔吊,盗窃数额为15万元,诈骗的对象是不知情的购买方D的钱款,诈骗数额为8万元。
首先,A并未占有塔吊,充其量只是辅助占有者,故对塔吊成立盗窃罪。
其次,A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
30、A是一奇葩人,为了占有王老吉饮料罐,于某晚溜进一王老吉饮料仓库,将价值80万元的王老吉饮料拿出来。随后,A耗时5个小时之久,将王老吉饮料全部倒掉,变卖了王老吉饮料罐,最终获利1200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犯罪数额是80万元。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处理饮料和饮料罐的关系,具体言之,当财物能够以某种方式分开,行为人只对一部分财物具有利用意思,对另一部分没有利用意思时,该如何处理?例如,行为人看到一本刑法书,他只想看总论,不想看分论,于是就将总论部分裁走。再如,行为人从没有喝过茅台酒,他只是想尝一口,于是将他人的一瓶茅台酒偷回家,尝了一口后就扔掉了。本案也属于这种情况。
对此,命题人认为,A将王老吉饮料从仓库搬出来以后就已经盗窃既遂了。换言之,当A以对财物的部分利用意思,对整个财物实施了盗窃行为,转移了整个财物时,可以对整个财物认定为盗窃罪。同样,当行为人以对财物的廉价利用意思窃取了高档财物时,应当按盗窃高档财物计算数额。例如,将红木家具盗走后用于劈柴取暖的,应按高档家具计算盗窃数额,不能按取暖用的木材计算盗窃数额。
31、A、B二人于某晚到网吧窃取财物。进入网吧后,发现被害人D趴在一台电脑前睡着了,A遂用刀片划开D的包,正要抓取里面的现金时,被网管C发现,C上前制止,B就拿刀在C面前恶狠狠地晃了晃,C不敢吭声。A遂将D包里的2000元现金拿走,B随后也溜走。
问:A、B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普通抢劫,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对网管C以暴力相威胁,获取另一被害人D的财物,是否属于抢劫?二是本案是普通抢劫还是事后抢劫?
就第一个问题,命题人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还包括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思的人。换言之,只要在场的人中,有人具有保护被害人财物的意思,而抢劫犯对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就可以成立抢劫罪。故本案中的A、B二人成立抢劫罪。
就第二个问题,如果在盗窃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进而取财的,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反之,如果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进而取财的,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故本案中的A、B二人成立普通抢劫,而非事后抢劫。
32、A、B二人于某晚23点左右进入某火车站候车厅共谋扒窃,发现只有C旅客和D旅客二人在候车。其中C旅客已经熟睡,D旅客正低头玩手机。A遂站在车站过道上,恶狠狠地盯着D,B用刀片划破C旅客口袋,取走5000元现金。但沉迷于玩手机的D对这一幕并不知情,以为A、B、C三人是在拍摄电影,待A、B二人离开后,继续玩自己的手机。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还包括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思的人。换言之,只要在场的人中,有人具有保护被害人财物的意思,而抢劫犯对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就可以成立抢劫罪。
本案中,虽然A认为旅客D是“具有保护占有的意思的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换言之,仅有被告人主观上的认识还不够,还必须要求客观上确实存在“具有保护占有的意思的人”,而且其客观上受到了胁迫。例如,旅客D准备起身制止时,发现了B的刀片而不敢起身,或者旅客D想喊但不敢喊,只有存在这样的事实,才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但本案中的D根本不具有这样的保护意思。故对A、B二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33、B与C素有恩怨。某日,B用刀猛捅C腹部,C血流不止,B认为C必死无疑,遂在原地抽烟,一副悠然自得的模样。事实上,C并未死亡,如果被及时送往医院本不会死亡。目睹此事件全过程的医生A,见B不救C,就殴打B,并强迫B将C送往医院,但B并未理会,也未还手。事后,C死亡,A也将B打成轻伤。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正当防卫,是对B的不救助C的不作为进行的防卫,B先后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犯罪既遂。
首先,关于A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由于B之前的作为杀人已经结束,故A只能针对B之后的不救助C的不作为进行正当防卫。由于A的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故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疑问。
其次,关于B的行为。作为犯罪也可以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而成立不作为犯罪。故对B应分别认定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最终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即可。
34、B教唆C盗窃A的财物,C盗窃时B也在现场,但只是望风,并未亲自动手盗窃。C把盗窃的财物(价值1万余元)直接扔给了B。财物得手之后,C让B和自己一起逃跑。此时,恰遇被害人A回家,A遂将B打成轻伤。
问:A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正当防卫。
本案涉及对教唆犯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能对正在实施犯罪的正犯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不在现场的教唆犯进行正当防卫。反之,如果教唆犯在现场,而且所盗财物在教唆犯手里,是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的,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
35、B办了一个黑工厂,强迫多人在黑工厂劳动。B的好友A得知此事后,在没有与B商量的情况下,主动为B招募了10多名工人,然后带至B处,但被B言辞拒绝:我这里工人已满,不再用工。
问:A的行为是否成立强迫劳动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成立,无罪。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刑法》第244条第2款犯罪构成的问题。根据《刑法》第244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强迫劳动罪的正犯行为。
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命题人认为,《刑法》第244条第2款强迫劳动罪的成立,是以正犯强迫被招募、运送的人员劳动为前提的。换言之,《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强迫劳动罪不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据此,如果正犯没有实施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帮助犯的行为自然无罪。据此,本案无罪。
36、A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某日上午,A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调制卤水,因一时疏忽,将亚硝酸盐遗留在普通食品经营区域。当天下午,店内售货员B误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混入白糖销售箱,然后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卖给了C、D二位顾客。当天晚上,C中毒身亡,第二天,D也发生中毒事故,但仅造成轻微伤。
问:对于本案中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A是意外事件,二是认为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认为A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的观点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命题人认为,A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系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本案中,普通食品的经营区域不应当放亚硝酸盐,故售货员B的行为并不异常。换言之,B的销售行为与C、D二人的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反之,A的疏忽遗留行为与C、D二人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A作为店主,有对售货员的行为具有指导、监督的义务。在本案中,可以认定A存在监督过失。
再次,A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只是造成了C的死亡和D的轻微伤,对其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可,无须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7、A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20万元,然后将该卡送给了某工商局局长B,并将密码也告诉了B。B当场答应为不具有某资质的A办理某项业务。但3天后,B被双规了。A估计B还没有使用该银行卡,就到银行将该卡挂失,然后将20万元全部取回。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可能存在哪几种不同的观点?理由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首先,A、B的行为分别成立行贿罪和受贿罪,均为既遂,且犯罪数额均为20万元,当无疑问。
其次,关于A将银行卡挂失,将20万元全部取回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盗窃罪。理由在于:A将2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了B,虽然还是该卡的名义持卡人,对银行享有债权,但A将行使债权的这一利益转让给了B。而行使债权这一利益(使用银行卡这一利益)也是财产性利益,A盗窃的对象恰好就是这一财产性利益。
2、诈骗罪。理由在于:A将20万元债权送给B构成了行贿罪的贿赂,而贿赂理应由国家没收或者追缴,不能返还给A。但A隐瞒了真相,导致银行职员让A继续享有20万元债权。
需要指出的是,A此时只是一对一的诈骗,而非三角诈骗。换言之,不能认为“A通过欺骗银行职员,使银行职员处分了B的财产”,如上所述,这20万元贿赂理应由国家没收或者追缴,而银行职员无权处分B的这20万元贿赂。此时,A的诈骗对象是理应由国家没收的银行债权。
3、侵占罪。理由在于:A虽然把自己占有并所有的20万元银行债权送给了B所有,但事实上A依然在替B保管这笔债权。A的行为是将替他人保管的债权变成了自己所有,所以,其行为成立侵占罪。此时,A侵占的对象是由B事实上享有但归A保管的债权。
4、洗钱罪。A将20万元送给B之后,这20万元就是B的受贿违法所得。A通过银行挂失的方式,使不知情的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自己把行贿款变成了合法财产,成立洗钱罪。此时,A的洗钱对象是B的受贿款。
总之,A将银行卡挂失并取回20万元的行为,无论触犯哪一个罪名,由于只有一个行为,都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并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8、B曾经在一年之内先后盗窃了600元和700元。某日,B欲实施第三次盗窃。A明知B曾经实施过两次盗窃,依然参与了B的第三次盗窃行为,并成功窃得人民币800元。
问:A、B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A无罪,B成立盗窃罪。
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的立法根据不只是行为人具有多次盗窃的危险性,还必须在客观上有多次盗窃的行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本案中,A没有参与B之前的两次盗窃行为,也就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故不能认定为“多次盗窃”的共犯。换言之,A只对自己盗窃的800元负责,无罪。而B则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犯罪数额是2100元。
39、B曾经在一年之内先后盗窃了600元和700元,后来B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A教唆B再尝试一次,B禁不住鼓动,遂又盗窃了800元。
问:A、B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A无罪,B成立盗窃罪。
如上题所述,既然A与B共同实施盗窃的实行行为都不成立多次盗窃的共犯,那么,A教唆B第三次盗窃的,更不能成立多次盗窃的教唆犯。换言之,A教唆的不是多次盗窃,只是教唆第三次盗窃,A只需对800元负责,故无罪。而对B则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犯罪数额是2100元。
补充:如果A教唆从未实施过盗窃的B去盗窃三次,B果真去盗窃三次的,则对A应认定为多次盗窃的教唆犯。
40、A在2年之内盗窃4次,盗窃数额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而且,A的前两次盗窃行为均已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问:A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成立盗窃罪。
命题人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包括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换言之,实施过盗窃行为,即使曾经受过行政处罚,但只要达到三次以上的,即属于多次盗窃,进而可以成立盗窃罪。这并非是重复评价。刑法上讲的重复评价,是指重复用刑罚后果去评价。同样,人们所说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一次行为不能给予性质相同的两次处罚。如果行为人已经因为一次或者两次盗窃被给予行政处罚,仍然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只要将以前的拘留折抵为拘役或者徒刑、将以前的罚款折抵为罚金就可以了。折抵后,行为人的行为就没有受到重复评价,更没有重复处罚。
41、某日凌晨,A男窜到B女的租房处,谎称手机内存有B女洗澡时的裸照,以此为由胁迫B女开门并与之发生性关系。B女无奈同意。发生性关系之后,B女睡着。A发现B枕头底下有人民币700元,遂将这些钱偷偷拿走。
问: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首先,A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当无疑问。
其次,A男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这里的关键是,成立入户盗窃是否要求行为人入户时具有盗窃的目的?对此,命题人认为,只要不是合法入户,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入户,然后在户内盗窃的,都是入户盗窃。故本案中的A成立入户盗窃。又由于入户盗窃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1000元)的起刑点,故A成立盗窃罪,并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42、A男欲上街行窃,遂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出门。来到一十字路口,A将菜刀放在一垃圾桶的后面,物色目标。见B女迎面走来,A遂偷偷上前,从其包里拿走人民币700元。后案发。事后A男说:没有打算使用菜刀盗窃,但如果被主人发现,逃跑时可以用菜刀抵挡一下。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系携带凶器的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成立盗窃罪。这里的“携带”,是说行为人在盗窃他人财物的时候,随身或者身边附近有凶器,而不是说行为人必须先带着凶器,然后再盗窃。据此,行为人在半路上见到一个凶器,或者在现场取得一个凶器,让自己在盗窃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的,都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进而可以成立盗窃罪。换言之,携带凶器盗窃是一个行为,不应分解为两个行为。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故成立盗窃罪当无疑问。
43、某日,A、B二人窜至某银行门口附近路段,先由B故意阻挡驾驶摩托车的C女,再由A趁机窃走C女放置在摩托车后备箱的一个手提包,内有一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80元,总计价值700多元。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的共犯,系扒窃。
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无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就应当认定为扒窃。本案中,被害人C女驾驶摩托车时,其后备箱里的财物,当然是其随身携带的财物。
此外,命题人认为,只要是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就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就可以成为扒窃的对象,换言之,扒窃的对象不以贴身为必要。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飞机、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44、A、B二人将多张真币变成了错版人民币。某日,A来到一个烟酒店,借故和店主C套近乎,买烟时将事先变造好了的一张10元人民币递给C,问C是否认识收藏错版人民币的买家。这时,B进入烟酒店,表示愿意出1万元买下A的这张错版人民币,但身上没有带现金,马上回去取钱再来买。C信以为真,当场拿出1万元买下了A的这张错版人民币。后A、B二人将这1万元平分。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变造货币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首先,A、B二人将多张真币变成错版人民币的行为,成立变造货币罪。须知,即使没有增加币值,但只要改变了货币的形态,也是变造货币。
其次,A、B二人骗取C1万元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虽然A只是问C是否认识收藏人民币的买家,并没有主动要把变造的错版人民币卖给C,B也只是对A说愿意出钱购买,也没有让C购买,但A、B二人的“双簧”足以使C产生错误认识,故A、B二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最后,变造货币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但由于不具有类型性(不常见、不多发),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45、某酒吧在世界杯期间晚上生意火爆,很多人都驾车前往消费。该酒吧停车场紧靠一条主干道,A驾驶保时捷轿车停靠在主干道旁边,发现有人驾车从酒吧停车场拐出来时,就驾车以正常车速直行,然后制造自己的车辆被对方剐蹭的假象,屡屡得手。某日,A又以此法将B的车辆逼停,然后以自己的汽车高档、对方的保险无法全额赔偿为由,让B当场交付1万元赔偿金。由于B当时已饮酒,又想到自己的车险很可能无法全额理赔,所以就按A的要求赔付了1万元。在此过程中,双方未发生任何言语交锋,在“非常友好”的气氛下协商处理了上述事故。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
对于碰瓷行为的定性,命题人认为,需要区分对待:
1、如果确实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胁迫、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交付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章是对方造成的,也认为自己应该向行为人交付赔偿金并交付所谓的“赔偿”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即属于这一情形。
3、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事故碰瓷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6、A向C谎称自己认识某地级市中院院长,可以安排C的儿子D到该中院工作。A以此办法使C信以为真,并多次以“打点”为由共计收取C40万元现金。但A收钱后,毫无动静,C便问A怎么回事,并让A退还这40万元。A将上述情况告诉好友B之后,与B谋议:B冒充该中院院长与C见面,并称安排工作之事正在办理过程中,让C稍安勿躁,继续等待。B照办。后案发。
问:A、B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A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数罪并罚,B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就A而言。首先,其前行为成立诈骗罪,对象是C的40万元现金。其次,A后面的让B骗免债务的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这是因为,这一行为是为了确保之前所骗取的40万元不返还,与之前的诈骗罪成立包括的一罪。最后,A教唆B冒充中院院长,成立招摇撞骗罪的教唆犯。最终,A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数罪并罚。
就B而言。首先,B没有参与A之前的骗取C40万元的犯罪,其冒充中院院长骗免C40万元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象是40万元债权。其次,B冒充中院院长的行为,还成立招摇撞骗罪。最后,B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47、甲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有生意来往:甲公司的司机负责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就将货款当面交付甲公司的司机带回交给甲公司的老板。后来,甲公司的司机辞职了,遂聘请A为新的司机。但甲公司老板对新司机A不太放心,就对A说:你把货物运到乙公司之后,就不要带货款回来了,我让乙公司直接把货款汇到咱们公司的账户来。A说好。但甲公司的老板忘了跟乙公司的老板说明这一点。A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就主动和乙公司的老板说:我们老板让我把货款带回去。由于以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乙公司老板信以为真,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A,A拿到这8万元之后逃跑。后案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系三角诈骗。
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同一阵营,所以,乙公司老板处分甲公司的债权时,成立三角诈骗。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本案在民法上是表见代理:A实施了欺骗行为,使乙公司老板受骗,最终致使甲公司老板受害。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乙公司老板有义务也有权利处分甲公司老板的货款。事实上,只要处分人因为受骗处分自己的财产后,被害人无权再要求处分人处分财产的,即使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是可以认定为三角诈骗的。
另外,A的行为不成立职务侵占。如果乙公司的老板主动将8万元货款交给A,A拿到这笔货款后逃跑,则A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本案是A主动欺骗了乙公司的老板,这也不能评价为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甲公司)的财物,从这一角度来说,A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48、A男与B女谈恋爱。B女在与A男谈恋爱之前,就以个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且还清了贷款。某日,A向B提出:能不能把你的这套商品房借给我抵押一笔贷款,我去做一笔生意。B同意,就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交给了A。
A拿到了这些手续之后,未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A伪造了与B的结婚证以及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到房地产开发商那里把购房合同的认购人,从B变成了A。房地产开放商的工作人员遂到房管所办理了A、B为共有人的房产证。后A将该房屋买了C,获款3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一罪或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数罪并罚。
首先,A将B的房屋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由于登记机关只对房屋过户登记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具有处分B房屋所有权的权限,故A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登记机关受骗、使B受害”的三角诈骗,进而不能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A将房屋卖给C的行为,得分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认为对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则C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那么,A对B就是三角诈骗(受骗人是C,受害人是B),从而成立诈骗罪。此时,由于B只遭受了一个财产损失,故A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包括一罪,最终按一个盗窃罪处理即可。(2)如果认为对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则C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A就对C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C的购房款。此时,A先后实施了盗窃罪(对象是B的房屋)和诈骗罪(对象是C的购房款),应实行数罪并罚。
49、A(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甲国有公司招投标项目,B是乙单位负责人。A在负责某个招投标项目竞标前主动向B表示:如果乙单位想中标,就得先给A100万元。B照办,并如愿中标了该项目。A后将该项目中的某一项原材料的单价从20元提高到25元,使得甲公司因此多向乙单位支付200万元,B按照事先与A的约定,将这200万元返还给了A。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数罪并罚,B成立单位行贿罪和贪污罪的数罪并罚。
就A的行为而言,首先,A向B索要100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当无疑问。其次,A与B事先约定,表面上做交易,实际上导致甲公司多向乙公司支付200万元,并将这200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最终,对A应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就B的行为而言,首先,B向A行贿的行为,是为了本公司的利益,成立单位行贿罪。其次,B帮助A套取甲公司200万元公款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最终,对B应以单位行贿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50、B女(已婚)是某高校博士一年级在读学生,其丈夫A是某公司老板。B女和C女是博士同学,某日,C女以一虚假理由向B借了5万元。后来,B一直催C还钱,C也还了钱,但二人的关系因此事出现了严重裂痕。
某日,B向丈夫A谈及此事,A非常恼怒,当日下午便和B一起将C约至一公园,质问C为什么要撒谎借钱,并将C打成轻微伤,强行让C借给A20万元,后C经过反复筹钱,将20万元打到了A的账户上。A立刻给C打了一个20万元的欠条,上书:本人和B都是仗义之人,绝无欺负C之意,但为示对C的惩罚,这20万元待3年后再归还,且没有任何利息。事实上,A并不缺钱,也有归还的意思,A与B实施上述行为就是为了教训C一下而已。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敲诈勒索罪,数额是20万元。
本案的关键是A和B二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组成。本案中,A和B二人当然具有利用意思。至于排除意思,实际上是指妨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的意思,而强迫C借给自己20万元,当然具有妨碍C利用这20万元的意思。所以,不能以A和B二人具有归还的意思,就否认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A和B二人的行为不能成立强迫交易罪。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往往都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但本案中的A和B并不具有这种主体特征。
51、镇长B与县政府签订协议保证书:B向县政府交10万元保证金(B个人出钱),如果一年之内本镇没有人到北京上访,县政府在年底就将这10万元返还给B,否则,这10万元就不返还。没有任何上访理由的A得知该协议之后,私自跑到北京,并给B打电话:我现在就在北京,马上给我4万元,否则有你好看的!镇长B一听害怕了,立刻从镇政府财务账目上挪了4万元交给了A,此事得以摆平。后B将此账目作平。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首先,A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A以胁迫的方式使镇长B产生恐惧心理,并进而处分财物,成立敲诈勒索罪,当无疑问。
其次,B的行为成立贪污罪。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后,拒不返还,应转化为贪污罪。
52、15岁的女孩B中考发挥失常,未能考入市重点高中,回家后站在18楼阳台上伤心啼哭。继母A发现后,不但不安慰,反而冷嘲热讽:我早就不看好你,哭有什么用?你考不上市重点,就考不上好大学,考不上好大学,就找不到好工作,这辈子都过不好,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我要是你,早就跳楼了。B听后哭的更伤心了,果真纵身跳下,当场死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罪。
首先,A的行为系教唆自杀,当无疑问。
其次,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只有在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时,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否则无罪。本案中,A既没有对B实施强制,也没有实施欺骗,15岁的B是能理解跳楼的意义的,故A不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无罪。
53、A与前妻B离婚后,生活落魄,一直愤愤不平。后来A听说前妻B早就有一相好的C,且二人已私通多年,A虽不认识C,但认为正是C的出现,才导致自己婚姻的解体。某日,A饮酒后,拿着菜刀来到前妻B的住所,将刀架在B的脖子上,恶狠狠地说:C在哪里?今天你若不说,就宰了你!B假意答应,遂带着A来到了一小卖部,B随便指着小卖部内的一个54岁的男子D说:他就是C。还没等D反应过来,A已将D杀害。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故意杀人罪,B无罪。
首先,A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当无疑问。
其次,B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犯罪,是成立帮助犯还是胁从犯,值得探讨。对此,命题人认为,本案中的B无期待可能性,其虽然明知D不是C,但依然将D指认为C,其虽然认识到A可能会杀害无辜的D,且具有犯罪故意,但由于其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认定为犯罪。这一点,与B指认的人是不是真正的奸夫是没有关系的。换言之,即使对方真的是奸夫,A杀死奸夫也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不管B有没有奸夫,以及B指认的人是否是真正的奸夫,并不重要。关键是,在A要杀奸夫的情况下,B能不能拒绝说出奸夫是谁。如果能拒绝,B就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不能拒绝,B就没有期待可能性。本案中的B不可能拒绝,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54、杀手C埋伏在森林,欲杀死D。A得知了C的作案计划后,诱骗仇人B到森林散步。后B在散步时,果真被C当成D杀害。
问:A、C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A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C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
根据具体符合说,C最终杀死的不是自己想杀死的D,C的作案计划没有实现。对最终被杀死的B而言,A支配了B的死亡,故A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C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
根据法定符合说,无论C最终杀死的是谁,总之都是人,没有必要讨论是具体的哪个人,故C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直接正犯。A确实支配了C杀死B这一结果,但A却没有支配C杀人这一犯罪事实本身。换言之,从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生命法益这个层面来说,A并未支配C杀人这一犯罪事实。故A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55、A是合同制协警,B是无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对于抓获吸毒人员有“返利”的规定。于是,A将B叫来,让B协助抓获吸毒者。某日,A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说抓获了一名吸毒者,问如何处理。所长说可以罚款5000元。按照规定,协警不能单独执法(但实际上单独执法的现象非常普遍),于是,A对吸毒者说:罚款1万元。对方交了1万元罚款后,A上交了5000元,将剩余的5000元私吞。
又一日,B告诉A:在大街上有一个摩托车的C,神情恍惚,估计刚吸完毒。A立刻告诉B:咱俩一起去抓,你在前方追赶,我在侧方拦截,但一定要注意安全。C遭到A、B的追赶后,不知是怎么回事,急速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撞上护栏,奄奄一息。A、B赶到后,并未停车救助,而是径直离去。后C死亡。事后表明,C确实是吸毒者。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诈骗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A的第一个行为成立诈骗罪。对吸毒人员的正常罚款是5000元,但A却虚构事实说1万元,并让吸毒者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1万元,该行为成立诈骗罪。需要指出的是,A的这一行为并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只有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进而获取财物的,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反之,如果利用被害人受骗的心理进而获取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属于后一情形。
其次,就A、B后面的行为而言,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A、B二人的追赶与C的死亡之间,介入了C的逃跑这一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没有异常性,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行为人的追赶行为。据此,A、B二人对C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56、B右手长有6根手指,A觉得B的第六根手指甚为碍眼,遂在B睡觉时,用刀剁掉了B的多余的一根手指。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伤害罪。
本案的关键是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如果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身体的完整性,那么,B天生就是6跟手指头,剁掉一根就会侵害B的身体的完整性,故A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认为该罪的法益的身体(如手指)的机能,那么,A的行为确实没有损坏B的身体机能,因为多余的一根手指是没有什么机能的。此时,A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此问题,命题人持第一种观点,即认为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是身体的完整性。据此,人体中的扁桃体、阑尾等部分,虽然对人体没有什么用处,摘除这些器官也不会影响身体的机能,但摘除这些器官时,会对被害人身体形成创伤,而这种创伤就是伤害结果,进而成立故意伤害罪。
57、A使用欺骗方法使B与自己进行砸金花、推牌九等赌博活动,导致B很快就输了100万元,B随后写了一张欠条。第二天,A将B扣押,并给B的妻子C打电话:你丈夫在我手里,如果不还100万,马上撕票!C被迫交给A1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绑架罪的数罪并罚。
首先,A的前行为成立诈骗罪。本案中,A使用欺骗方法使B输了100万元,并写下欠条,这意味着B承担了债务,A的这一行为成立诈骗罪,对象是B的财产性利益。
其次,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拘禁、扣押债务人,然后以立即实施杀害、重大身体伤害相威胁,进而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向第三方索要财物)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故A后面的索要行为,成立绑架罪,并与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58、A是某妇产医院的一名护士,在协助医生B对产妇C实施引产手术时,发现C已经怀孕8个月。在此之前,C曾多次做过产检,怀疑这个孩子保不住,并将此事实告诉了医生B,B对此表示赞同。但A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判断,这个引产下来的婴儿有可能会活下来。引产完之后,是一男婴,但没有生命体征,C遂将此男婴抛弃。A想:我的表哥D多年膝下无子,不如我试一下,如能将其救活,就救活后送给表哥。A遂将此弃婴捡回,经过精心照料,半日后,婴儿果然成活,A迅速将此男婴送给其表哥D。后案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罪,而非拐骗儿童罪。
本案中,产妇C认为婴儿已死,遂将其抛弃,即使此婴儿未死,产妇C作为母亲依然是其监护人,对此当无疑问。在A看来,母亲C是不愿意抚养该婴儿的,而且,若A不是为了其表哥D抚养的话,她也不会让小孩活下来。从这一角度来说,即使认为A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也根本无拐骗儿童罪的故意。换言之,A认为C放弃了婴儿的抚养权,所以就将此婴儿交给其表哥D抚养,A并无拐骗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应作无罪处理。
59、B要出国留学1年,但没办法将只有4个月大的女儿C带出国,遂将C送到邻居A家寄养。1年后,B留学归来,来到A家欲要回自己的女儿C,但A以“已经与C相处了1年,感情日渐深厚”为由,拒不将C返还给B。B无奈报案。在公安机关前来查处时,A恼羞成怒,将执法人员打成轻伤。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妨害公务罪。
首先,A殴打公安执法人员的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
其次,A拒不将C返还给B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这意味着该罪是使儿童由没有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状态,变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状态。据此可以看出,拐骗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不能是不作为。故A拒不将C返还给B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
此外,A拒不将C返还给B的行为,也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理由在于:几个月或者1岁多的小孩,已经习惯于与行为人A一起生活,A根本不需要对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60、A与C有长期的恩怨,早欲除之。某日,A得知C欲经过一铁路道口,遂提前来到该铁路道口,事先将掌管栏杆起落的铁道工B绑起来,待火车经过时,B无法将栏杆落下,致C被火车撞死。经查,火车司机无任何责任。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作为犯。
本案中,A将B捆绑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该行为可以直接被评价为作为的直接正犯。
B虽然有将铁路栏杆降落的义务,但其在行为之时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故B不成立不作为犯。但不能据此认为A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如果认为A是不作为的间接正犯,就必须要求A也要具有作为义务,但在这个案件中,A是根本没有义务的。也很难说明甚至不可能说明A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什么。即使认为A捆绑了B之后产生了作为义务,所产生的也是释放B的义务,而不是及时降落栏杆的义务。
本案有点类似于救助因果关系的中断,即当处于保证人地位的人履行义务时,第三者阻碍其履行义务的,应评价为作为犯,而不是不作为犯。所谓救助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行为人阻止他人降低危险,阻止了他人对危险现实化的防止,即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的现实化。类似的例子还有:(1)当他人救助落水者时,你阻止他人救助,导致落水者溺水身亡,你的行为中断了救助行为与被害人不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作为;(2)被害人落水了,有人丢了一个救生圈,落水者马上就能抓住救生圈或者已经抓住了救生圈,但你把救生圈拿走或者夺走了,你就是作为形式的杀人。
61、A是某国有银行客服经理。自2016年开始,A以帮助储户存款为由,偷记储户密码,私藏或调包储户银行卡,再通过转账或取现获取储户银行存款1000万元。此外,A还利用经办储户业务的便利,要求储户重复多次输入密码,私自将储户的存款转入自己掌握的账户,共获取多名储户的存款共计2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犯罪数额是1200万元。
首先,A的前一行为可以评价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从而成立盗窃罪。理由在于:在储户将卡交给A办事时,A只是储户的银行卡的辅助占有人,其私藏银行卡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信用卡。调包储户银行卡的行为,也可以评价为盗窃信用卡。故该行为成立盗窃罪,当无疑问。
其次,A的后一行为,是在非法获得储户账号秘密后通过转账来获取储户的存款,该行为也应评价为盗窃罪。
综上,A的前后两行为均成立盗窃罪,盗窃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62、A偶尔得到了被害人B丢失的一张手机SIM卡,A将这个卡插到自己的手机后,发现手机上有关于B银行交易的若干条短信,遂知道了该SIM卡绑定了银行卡。A用这个手机号登录微信,并通过手机验证码修改了微信密码,然后利用微信支付功能在网上支付,共计消费3万余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A虽然是使用微信支付功能,但实际上是使用被害人B的信用卡。此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不一定要实际持有信用卡。就本案而言,输入他人信用卡的卡号、密码的行为,就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故A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3、A犯有甲、乙、丙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4年和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在执行5年后,发现A在判决宣告以前曾犯有一漏罪丁罪,该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问:对A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先并后减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将A犯的三罪的判决,即19年与4年并,应当在19—20年之内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减去已经执行了的5年,最终对A还应当执行的刑罚是14—15年。
但如果丁罪不是漏罪,而是和甲、乙、丙三个罪一起都被发现的,换言之,A犯有甲、乙、丙、丁四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4年、15年和4年,则对A应当执行的刑罚为15—25年。
于是,将出现如下局面:漏罪,反而会让被告人A得到好处、占了便宜。当时就一并发现的,反而对被告人不利。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认为,对此案件的处理,应将《刑法》第70条中的“前后两个判决”中的“前判决”,理解为前面对三个罪的判决,即14年、14年、15年,而非理解为19年。换言之,对此案件,先并,应当以14年、14年、15年和4年进行并,得出的结论是15—25年,后减,即减5,最终对A还应当执行的刑罚是10—20年,而非上述14—15年。
可见,命题人在这里对《刑法》第70条中的“前后两个判决”解释为“以前作出的判决与发现漏罪后作出的判决”。或者说,把“前后两个判决”直接理解为前面的判决与后面的判决。“两个”不是按判决的数量来说的,而是按判决的时间来说的。
64、A的汽车(价值18万元)被国家机关合法扣押,需要缴纳5000元罚款才能取回该车。A心急如焚,却又不想缴纳罚款,遂于某日深夜溜进国家机关的院内,将该车偷回。事后,A又以该车被盗为由,向国家机关索赔,国家机关真的以为该车被盗,无奈向A赔偿了18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犯罪数额分别是5000元和18万元。
首先,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故A将自己的汽车偷回来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虽然A客观上盗窃了价值18万元的汽车,但其主观上只是想取得价值5000元的财物,即免除缴纳5000元罚款,故其盗窃数额为5000元,而非18万元。
其次,A欺骗国家机关进而获得18万元赔偿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8万元。
最后,之前的盗窃和之后的诈骗,不具有牵连关系,理由在于不具有类型性,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65、A因犯诈骗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拘役5个月,最终执行5年有期徒刑。A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7年,又实施了间谍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A是否成立累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成立。
首先,A不成立一般累犯,理由不再赘述。
其次,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即特别累犯。由于A此前所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的拘役被吸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故虽然A的后罪符合特别累犯的要求,但其前罪不符合特别累犯的要求,无法成立特别累犯。
综上,A既不成立一般累犯,也不成立特别累犯。
66、A曾因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被单处罚金1万元,但A一直未缴纳罚金。1年后,A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问:A是否成立特别累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成立。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即特别累犯。可见,特别累犯的前后两罪只限于上述三种罪之一,而且没有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但成立特别累犯,也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本案中,A的前罪所判刑罚是罚金,由于一直未缴纳,故不符合上述“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无法成立特别累犯。
67、A明知某个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开展恐怖活动培训,便主动为该恐怖活动组织培训招募了40余名人员。A将这些人员运送到培训地点时,恐怖活动培训还没有开始就被查获,恐怖活动组织成员也被抓获。A所招募的40余名人员也未能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帮助恐怖活动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此即帮助犯的正犯化。据此,只要客观上有恐怖活动组织将要或者正在开展培训,行为人已经招募到了人员,就可以认定为该罪的既遂。反之,如果实施了招募行为,但无人响应,则只能成立该罪的未遂。
68、老人A,77岁,酷爱运动,身体健硕,在晨跑时,横穿非机动车道(当时是绿灯),将一名骑电动车正常经过的男子B撞倒。经查,A当时速度较快,而B的速度较慢,且见到老人A之后还在减速避让A,但终因避让不及被老人A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而A对B的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但行人构成该罪时,其行为必须具有公共危险。就本案而言,老人A只是横穿非机动车道,其并非横穿机动车道,其行为不具有公共危险,故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由于B的死亡结果系由A的行为引起,且A具有过失,故对A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69、A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一个丁字路口时,闯黄灯且超速行驶。此时,被害人B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路口的另外一个方向闯红灯,并且逆向行驶,A的汽车撞了B,导致B受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是:A无证驾驶闯黄灯且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B闯红灯逆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问:A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构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对此,命题人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与刑法上的责任认定是两回事,不能完全以前者为依据来决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在刑法上,首先要考虑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问题。如果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即使行为人违章的数量再多,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只有存在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时,才能进一步讨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
就本案而言,A闯黄灯超速行驶所制造的危险是较小的,但B闯红灯逆行制造的危险则大得多。所以,被害人B对自己的重伤应当负主要责任,不能将B的重伤结果归属于A,故A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70、A因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执行6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发现A之前还犯有只能判处拘役的危险驾驶罪。但当检察机关将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法院时,甲罪的8个月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发现漏罪。问题是,“发现”的主体是谁?应理解为“侦查机关发现”还是“法院发现”?结论截然不同。
如果理解为“侦查机关发现”,那么,本案发现漏罪时前罪的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按《刑法》第70条和第69条第2款进行并罚时,后罪的拘役就被前罪剩余的2个月有期徒刑吸收,相当于后罪实际上没有处罚。
如果理解为“法院发现”,那么,后罪移送到法院时前罪的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法院不再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两罪并罚,也就不再适用第69条第2款,后罪的拘役仍要执行。
命题人认为,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有期徒刑就不能吸收拘役,明显对被告人不利。其赞成第一种方案,即“侦查机关发现”。好处有二:一是可以做到第70条和第69条之间的均衡;二是能够避免由于一些很偶然的因素,如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早晚、办案速度快慢等因素对被告人处罚的轻重。此外,这里“侦查机关”不仅包括公安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监狱等在内的所有侦查机关。
71、B购入某法院拍卖的一栋八层的楼房后,长期未打理,一直闲置。A把该栋楼房私自分层出租,一楼租给商户做店面,二至八楼租给其他住户,共获利10万余元。某日,B来看自己购置的该栋楼房,得知真相后就找到了A,让A清理楼房,A却将B推搡了出去,B无奈报警。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系三角诈骗。
承租人所要租用的不是有争议或者有瑕疵的房子,所要租的不是随时可能被收回去的房子,而是要租用房主有权出租的房子,但A出租的房子却并非如此。A对承租人实施欺骗,使其交付了租金,但实际上却使B遭受了损失,此系三角诈骗。
另外,A的行为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该罪保护的法益是住宅安宁权,而主人B根本就不在这栋楼居住,A的行为无法侵犯B的住宅安宁这一法益。
72、A在某大型商场外以9折的价格兜售该商场的购物卡,生意不错。某日,A要把价值7万元的购物卡以9折卖给B,二人商谈好之后,就一起来到一自动取款机附近交易,A以先付钱后验卡为名,先收取了B的6.3万元现金,A将这些现金放入自己的包之后,B催促A交付购物卡,但A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并找借口离开了二人交易的地点。B立即追赶A,但跟的不够紧,A得以逃脱。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犯罪既遂。
本案中,A实施了欺骗行为,B受骗后也处分了自己的财产,A成立诈骗罪,当无疑问。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与民法上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并不相同。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是转移占有的行为与意思,B将6.3万元交给了A,当然具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
73、A曾在一物流管理公司工作,从该公司辞职之后,又溜回了该公司的厂棚内,偷偷地将一个发给他人的货物快递单撕掉,然后贴上另一个快递单,收件人是A的父亲B,然后逃之夭夭。第二天,该物流公司的送件人C把这个货物送给了A的父亲B。经查,这个货物价值1万余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系三角诈骗。
本案中,送件人C具有凭快递单上的信息投递快递的权限,而A更改了快递单上的信息,使得C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将本应由他人所有的货物交付给了A的父亲B。换言之,C具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并具有对货物的处分权,故A的行为是三角诈骗:受骗人是C,受害人是货物的真正主人。当该货物被交付给了A的父亲B之后,A的诈骗行为即为既遂。
74、A是从事运输的个体户小老板,经常为甲矿产公司运输矿石。A与货车司机B串通,在货车底部安装空水箱,当装好矿石称重时,司机B会将水箱装满矿石。然后再由B在途中将水箱中的矿石卸下,将水箱装满水后到目的地卸下车载的矿石。A和司机B以此方式作案20多次,涉案矿石价值5万余元。经查,B每次都是独自一人开车运送矿石,甲矿产公司并未派人跟随运送。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
本案中,在第一次称重时,甲矿产公司的员工知道自己处分的是矿石,只不过对矿石的重量产生了错误认识,可以认为甲矿产公司的员工已经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矿石。诈骗的对象是水箱中的矿石。换言之,这些矿石原本不应装在水箱之中,但由于A的欺骗,导致被害人处分了矿石,A取得矿石后将其装进了水箱。
75、A到一农贸市场时,看到一个商铺的门口停有一辆电动车,就想将其骑走。A用自制的钥匙打开了该电动车的车锁。车主(失主)B当时就站在附近的另一个店铺门口,下意识地回头看了一眼自己的电动车,发现电动车在移动,而且已经离开了原停车的位置大概80米远,但B始终没有看清骑走车的人是谁。B遂叫了一辆出租车,跟着自己的电动车,在此期间,A没有注意到车主B正在后面跟着自己。跟了大概300米之后,A拐进了一个巷子,撞在墙上,摔倒,B随后将A抓获并报案。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既遂。
本案中,A打开车锁骑走电动车之后,就已经支配了该电动车,被害人B也就丧失了对电动车的控制。当A骑着这辆电动车时,社会一般观念当然会认为A已经占有了该电动车,不能以“只离开了原处300米远、车主B一直在跟随、电动车还没有脱离车主B的视线”为由,认为A只是盗窃罪未遂。
76、某市电信公司搞促销:每个人只要预存1万元话费,即可免费获赠两部手机。国有公司领导A在本公司发布命令:由公司为每个员工提供话费1万元,到电信公司办理该预存业务。40名员工办理了此项业务,但获赠的80部手机却被A占有,价值8万余元。半个月后,A将预存花费所用的40万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了本公司。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贪污罪。
本案中,A以单位公款40万元为本公司员工存话费,获赠的80部手机理应归本公司所有,但A却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手机占为己有,这是贪污行为,成立贪污罪。至于挪用公款充值获赠手机,则是挪用公款进行合法活动,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77、A在火车上欲行骗。A看到B旁边有一个手提袋,以为该手提袋是B的,就欺骗B说要买该手提袋。实际上,手提袋的主人C上厕所去了。B“顺水推舟”就同意把手提袋卖给A,A用假币向B购买了该手提袋。B不知道A给自己的是假币,拿着假币跑到了其他车厢。
问:不考虑数额,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A成立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B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首先,对A而言,其既是行骗人也是被骗人。A以为手提袋是B的而向B购买,却被B欺骗了,进而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假币。
其次,对B而言:(1)其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是C的手提袋。从时间上来说,当B将手提袋交付给A时,就已经成立盗窃罪既遂。换言之,只要能认定B已经将主人C的手提袋处分给了A,就能认定B的该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2)B以手提袋的主人自居,将手提袋处分给A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但由于A使用假币购买了该手提袋,使得B不可能诈骗既遂,只能成立诈骗罪未遂。总之,对B应认定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参考答案】A成立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B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未遂的想象竞合。
首先,对A而言,其既是行骗人也是被骗人。A以为手提袋是B的而向B购买,却被B欺骗了,进而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假币。
其次,对B而言:(1)其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是C的手提袋。从时间上来说,当B将手提袋交付给A时,就已经成立盗窃罪既遂。换言之,只要能认定B已经将主人C的手提袋处分给了A,就能认定B的该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2)B以手提袋的主人自居,将手提袋处分给A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但由于A使用假币购买了该手提袋,使得B不可能诈骗既遂,只能成立诈骗罪未遂。总之,对B应认定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78、A、B、C等七人一起去酒吧喝酒,进入酒吧后,C遇到了好友D,D要去舞池跳舞,遂将一个装有6万元现金的包交给C保管。喝完酒之后,B最后一个离桌,在检查是否有遗漏物品时,B发现有一个包放在桌下,于是拿起该包到酒吧门口问其他六个人“这是谁的包?”。C此时已经酒醉不醒。A应声说:是我的。B以为该包确为A所有,就把包交给了A。第二天,D通过C等人向A打听该包的去向时,A谎称该包已经放在酒吧,称一个自称是主人的人将包拿走了。D立刻报警。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
本案首先需要确定这个包归谁占有。当D将该包交给C保管时,C就占有了该包。即使C已经喝醉,但只要该包依然在C的周围,C就依然占有该包。当B把该包拿到酒吧门口的时候,C仍在占有该包,故A谎称自己是包的主人将包拿走,就是盗窃行为,系公开盗窃。另外,这不是“让B受骗、让C受害”的三角诈骗,因为B并无处分该包的权限和地位。
79、大学生A毕业前四处投简历求职。某日,A接到一个电话,仅响了一下就挂断了。A担心是招聘单位拨来的电话,马上回拨了过去,对方传来“销售部请按1,市场部请按2,人工服务请按3”的语音。A马上按了3,但无人接听,对方只是不停地播放音乐,一段音乐听完后,A挂了电话。A速查话费,发现被扣了128元。
问:不考虑数额,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盗窃罪,对象是预存话费这一财产性利益。
本案中,A在接听电话后,拨号的行为,虽然具有处分话费的意思,但是,其一,此时处分话费是给联通、移动或者中国电信,而非处分给被告人。其二,一般人拨号时处分的只是应当支付的话费,不可能处分额外的话费。
此外,A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将额外的话费处分给了对方。A听音乐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方获取话费的过程,但A并没有意识到此事实。故对方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80、A在网上发帖揭发当地干部B违规建房的行为。B违规建房的照片流传到了网上,在当地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B遂找到A,提出给A3000元,让A删除网帖。A对B说:删帖不是我一个人就能搞定的,我还需要再打点别人,你给的钱太少了。于是B就给了A1万元现金和4条香烟(价值2000元),A随后删除了自己发出的网帖。
过了几天,版主C为了提高点击率,恢复了删除的网帖,该网帖再次引发轩然大波。B再次找到A,A提出再给2万元就能找关系彻底删除。B遂又给了A2万元。A通过关系找到版主C,C很快删除了网帖。实际上,A根本没有给C任何钱。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犯罪数额是30000元+4条香烟的价值,共计32000元。
首先,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关键是如何理解和认定其中的“威胁、要挟”?就本案而言,A并未对B直接表明“你不给我钱,我就不给你删除”,而是说“我要打点别人,你的钱太少了”。此时,A的意思显然是,你不给够钱,我就不给你删帖。不管A的口气如何,只要他利用了足以让被害人B交付财物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上述“胁迫”。故A第一次敲诈勒索行为的犯罪数额是1万元,外加4条香烟的价值。第二次的敲诈勒索行为的犯罪数额是2万元,共计32000元。
其次,A对B谎称要打点关系,他虽然找了版主C,但并未花钱,实际上将B交付的财物占为己有,该行为其实是诈骗。
最后,A既利用了被害人B的恐惧心理,也编造了打点他人的谎言,故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81、A是某地局长,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过B。后A的妻子要开公司,A遂向B借了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年的还款期以及借款利率,并且进行了合同公证。1年期满后,B觉得A曾多次帮助过自己,就不再对A提及还款一事。A见B不向自己要钱,觉得B应该不会再要了,也就不再提还款之事。8年后,A因单位女同事向他人借款300万元未还并被判有罪而担心此事事发,于是立即向B归还了1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受贿罪,对象是免除100万元的本息。
本案中,A在1年合同期满后不准备归还这100万元时,B是心知肚明的。换言之,A和B双方此时已经达成了钱权交易的默契,此时,A的受贿罪已经既遂。但A受贿的对象不是100万元现金。毕竟,A当初确实是向B借款。只能说A受贿的对象是免除B的100万元的本息。换言之,既然在1年合同期满后,A和B双方确认了100万元债务的免除,就只能将1年的利息数额以及本金的数额计算在受贿罪数额之中。
82、某县级市市长A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工程队队长B谋取了利益,B送给了A两瓶酒。A拿回家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有50万元现金,A遂立即给B打电话,让B取回。B没有来取。第二天,A又给B打电话,但B已经去了外地。等B回到本市时,A刚好去外地出差。在A出差期间,放在家里的这50万元现金被盗。于是,A与常务副市长C商量该怎么处理此事。C说“算了吧”,意思是不要告诉任何人。A就没有报案,也没向任何主管部门报告此事。后盗窃犯被抓,此事案发。
问: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受贿罪,C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
本案中,当A决定不报案时,就可以肯定50万元现金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或者交换关系,其产生了受贿故意,此时系受贿行为。至于C,应认定为受贿罪的教唆犯,当无疑问。
83、A以为把白糖给谁吃,谁都会死。某日,A将白糖给了严重的糖尿病患者B,B吃后果然死亡。但A根本就不知道B是糖尿病病患者。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罪。
故意是责任要素,而非违法要素。据此,只有当A认识到B是严重的糖尿病患者,并知道是给B吃糖时,才能认定A具有杀人故意。但本案的A根本就没有认识到B是严重的糖尿病患者,其不存在可以主观归责的故意,故无罪。
84、A、B、C三人伪造省纪委工作证、省纪委的印章后,来到某县城,找到县教育局局长D(科级干部),声称自己是省纪委的干部,现在要对你进行调查,并将D带到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内捆绑起来,逼着D写交代材料。20分钟后,D写完了交代材料,A、B、C三人将D放走。过了几日,A、B、C三人以被害人D交代的罪行为把柄,以普通人的身份对D进行敲诈,索要50万元。D无奈交付了50万元。
问:A、B、C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招摇撞骗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并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A、B、C三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D捆绑起来,显然不是想在压制D反抗之后直接取得财物,只是为了让其写交代材料,为了获得下一步敲诈勒索的前提条件,即为了找到敲诈勒索的把柄。故该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至于后行为,自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并与前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85、A、B、C三人伪造省纪委工作证、省纪委的印章后,来到某县城,找到县教育局局长D(科级干部),声称自己是省纪委的干部,现在要对你进行调查,并将D带到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内捆绑起来,逼着D写交代材料。D说:各位领导,我不想写什么材料了,这样,我给你们50万元,一会我就让家人把钱送来,然后你们把我放了行不行?A、B、C三人经商量后,答应了D的提议,并恶狠狠地对D说:如果钱不送来,就一直绑着你,直到钱送来为止,你看着办!D火速催促家人送钱来。1小时后, A、B、C三人拿到50万元并逃之夭夭,D随后跟家人回家。
问:A、B、C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
本案中,A、B、C三人先将被害人D捆绑起来,只是为了让被害人D写交代材料,这个行为不是为直接取得财物而实施的手段行为,虽然该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招摇撞骗罪,但只是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当被害人D主动提出给付50万元之后,A、B、C三人随后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压制D反抗的程度,这已经不再是敲诈勒索行为,而是抢劫行为,故最终成立抢劫罪一罪即可。
86、A欺骗B说:珠宝商C想进行保险诈骗,只要你去把C打一顿,然后把C绑在椅子上,拿走其200万元的珠宝,C就会去保险公司索赔,C索赔到巨额赔偿之后,会给咱俩一大笔提成。B信以为真,按A的提议去实施了上述行为,然后将200万元珠宝交给了A。A随后就把这200万元珠宝交给了C,并告诉C说自己抓住了抢劫犯B。C大为开心,给了A20万元好处费。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
本案中,A原本就想通过B将珠宝抢回来后立即归还给C,A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C的好处费。但依然可以肯定A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我国,抢劫罪、盗窃罪等取得罪保护的法益不是所有权,而是本权以及其他占有的权利。故A的前行为是抢劫罪的间接正犯,后行为成立诈骗罪,二者不具有牵连关系,应实行数罪并罚。
87、A闯入B家,将B捆绑后,狠狠地殴打B,强迫B与自己签订了无偿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迫使B第二天与自己一同前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成为该房屋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人。经查,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犯罪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罪,对象是不动产的产权这一财产性利益。
将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不存在问题,作为抢劫罪对象的财物包含不动产。至于A抢劫罪既遂的时间,则是强迫B与自己签订了无偿的房屋转让合同时,而非第二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
88、甲公司生产一种有名的牛肉,乙饭店长期从甲公司购买该牛肉,并为甲公司的牛肉做广告。甲公司常年以特惠价(仅为批发价的一半)向乙饭店供应这种牛肉。甲公司的销售经理A以将牛肉卖给乙饭店为由,在得到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牛肉从公司仓库拉出,放入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冷库,再以通常价格销售给其他人,然后伪造与乙饭店的牛肉买卖合同,结算时按特惠价(批发价的一半)向公司交付货款。A的此行为导致甲公司损失2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A利用职务便利,欺骗本公司主管领导,将牛肉拉出公司库房,此时已经成立职务侵占罪既遂。至于A再去把牛肉卖给他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是职务侵占罪评价的对象了。其后的向本公司交纳一半货款的行为只是掩盖自己先前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也无须再评价。
89、A赌博欠了B30万元,无力归还。B对A说:哥们,如果你能让你老婆来跟我睡一觉,这笔钱就不用还了。另外,一定要你老婆同意才行哦,强拧的瓜不甜,我可不想犯强奸罪,我是学过刑法的!
A回家跟妻子C说明此事,C坚决不同意,A就对妻子C拳打脚踢,硬要妻子同意。第二天,C同意与B在某宾馆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期间,C没有表示任何不同意,B也不知道C是“忍辱负重”来的,以为是C自愿的。事毕,B兑现诺言,免除了A30万元赌债。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既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也是强奸罪的直接正犯,B无罪。
首先,A的行为不成立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向不特定的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强迫被害人向特定的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不成立强迫卖淫罪。
其次,A 强迫妻子C与B发生性关系,就奸淫行为而言,A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同时,A对妻子C使用暴力强迫其与B发生性关系,就暴力行为而言,A成立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最后,就B而言,B未意识到C在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自愿的,且C在发生性关系期间未表示任何不同意,B没有强奸罪的故意,故不成立犯罪。
90、A、B二人开了一个洗浴中心,招聘了一个女服务员D,暗示D让其卖淫,但D坚决不同意。
某晚,来了一个嫖客C,A、B就安排D去接待C。C到了包房之后,D女说:先生,我不是小姐,都是A、B强迫我的,但我不干那种事!C遂出门去找A、B二人说:我都把嫖宿费给你们了,但D不同意,你们看怎么办?要不然你们把钱退给我吧。于是,恼羞成怒的A、B二人就到包房里对D实施了暴力,逼迫D同意卖淫。
A、B二人从包房出来后,就对C说:先生,真是不好意思,现在好了,你进去吧。C进入包房后对D女说:这就怪不得我了。随后与D发生了性关系。
问:A、B、C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B二人成立强迫卖淫罪(正犯)与强奸罪(正犯)的想象竞合,C成立强奸罪(正犯),A、B、C三人在强奸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首先,A、B二人的行为成立强迫卖淫罪,当无疑问。
其次,当D女不同意卖淫,C走出包房去找A、B二人商量该怎么办时,事实上相当于共谋。C的要求显然是:你们俩要么退我钱,要么就让D同意与我发生性关系。当A、B进入包房而C在包房外等候时,C就知道A、B进包房是要强迫D同意。换言之,在A、B压制了D的反抗之后,再由C实施奸淫行为,这就形成了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其中,A、B为暴力行为的正犯,C为奸淫行为的正犯。
在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的场合,不要求C亲自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理由在于:场所、时间如此紧密,显然是A、B使用暴力压制了D的反抗,C在D被压制反抗的情形下实施了奸淫行为。故对A、B、C三人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91、领导A带着下属B到某市出差,傍晚到达一宾馆后,A对B说:找个小姐玩玩,你去给我解决此事,钱不是问题。B在外寻觅了半天,人生地不熟,实在找不到,遂劫持了路边的一个19岁的女孩C,殴打C并强迫C同意与A发生性关系。A以为C就是B找的卖淫女,便与C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期间,C一句话未说。事后,B给了C1万元作为补偿。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无罪,B成立强奸罪,既是间接正犯,也是直接正犯。
首先,A以为自己是在嫖娼,并无强奸罪的故意,不成立强奸罪。
其次,强迫被害人与特定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成立强迫卖淫罪,只能成立强奸罪。由于A并不知道C女是被强迫的,故B利用了不知情的A的行为,就奸淫行为而言,B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此外,B还对C实施了直接的强制行为,就暴力行为而言,B成立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92、A是移动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商人C得知这一消息之后,便邀请A的弟弟B和自己一起成立了一家公司,并给B40%的股份。但实际上B并未出资。C要求B通过A把移动公司的业务做大做强。B跟A说明了此情况,A同意了。此后的3年内,B、C通过A的关系或者打着A的名号拉了很多项目,B分得利润90万元。A对此都知情,但A没有从中分得任何好处。
问:A、B、C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正犯)的想象竞合犯,C成立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想象竞合犯。
本案中,A并未实际收受财物,其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取决于受贿罪中构成要件之“收受他人财物”是否包括给第三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行为方式包括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两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这两种行为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取得财物。故行贿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将贿赂给予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第三人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成立受贿罪。据此,本案的A成立受贿罪。
93、A是某县国有物资公司经理,在物资公司招投标过程中,一家外地公司B通过完全合法的方式中标。A随后向中标公司B谎称:此次招投标工作共花费了80万,但物资工资现在资金极为紧张,希望贵公司能承担一半。中标公司B遂按A的示意将40万元打到了物资公司长期挂账的一家饭店的账号,并收到了该家饭店开具的发票。但A只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偿还物资公司的餐费,将其余的35万元据为己有。
问:A和B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诈骗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犯罪数额是40万元,B公司无罪。
首先,所谓招投标工作共花费了80万元是一个虚假的事实。A通过欺骗方法让招标公司B给自己好处,其行为成立诈骗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
其次,根据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据此,A虽然将5万元用于偿还本物资公司在饭店所欠的餐费,但不影响其40万元犯罪数额的认定。
最后,B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罪。
94、A经营一家有限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但A的银行资金往来数额不大,无法获得足额贷款。好朋友B为了帮A融资,与A达成如下口头协议:B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向A的银行卡汇款,与此同时,为避免汇款后A将款取走,B将A的身份证、网银U盾、银行卡和存折拿走,B将款汇到A的账户后,很快将款转回,制造一个A“银行流水很大”的假象,以便A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B第一次向A的账户汇款50万元,两天后便将款取回。第二次汇款48万元时,还没有转回时,A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持自己之前办理的临时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挂失,将卡内的48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后案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系三角诈骗。
本案中,B拿走了A的身份证、网银U盾、银行卡和存折,B将48万元存入A的账户是为了帮助A贷款提高资金流量,社会一般人依然会认为此时B已经通过相应的手段占有了A账户内的48万元,A不能随意动用B汇入的这48万元。换言之,这48万元依然是B的占有物,而非转移给了A占有。故A通过银行职员转账的行为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银行职员,受害人是B的48万元存款,成立诈骗罪。
95、A、B二人都是长途货车老板兼司机。B用3000元购买了200张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并将这200张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A。B随后告诉了A如何使用这些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随后,A每次行车时都随身携带7、8张这种空白的假罚单,一旦运输车辆超载超重,就会按照违规情况填写空白的假交通处罚决定书,交警误以为该车已被其他交警罚过款,便不再作出处罚决定。
某日,A在用第4张假交通处罚决定书时,被交警C识破,还被当场查获身上携带着很多张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经查,这种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上既印有伪造的某交警的签章,也印有伪造的某交警大队的公章,经查,交警大队真实存在,但交警查无此人。
问:不考虑数额,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A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诈骗罪(未遂)的数罪并罚,B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首先,A购买了大量的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上面既有真实的国家机关名称,也有假的交警印章,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须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对象,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印章。
其次,A向交警C出示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对象是骗免债务,即财产性利益,由于并未得逞,故成立诈骗罪未遂,并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B将200张假的交通处罚决定书卖给A,难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是引A实施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教唆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教唆犯,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最终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96、交警B给违章停车的前车车主贴了一张罚单,前车车主交了100元罚款,但该车车主由于急着到附近办事,并未将罚单拿走,而是继续贴在该车车前。后车车主A违章停车,料到肯定会被交警贴罚单,急中生智,将前车并未拿走的罚单贴在了自己的车上,并下车办事。5分钟后,另一交警C前来执法,发现前车违章停车,遂又给前车贴了一张罚单。由于交警C看到后车车主A的车上已经贴了罚单,便未对A车进行罚款处理。5分钟后,前车车主回来,发现自己的车上竟然又被贴了一张罚单,但其急于外出办事,就未与交警C理论,交了100元罚款后离去。
问:不考虑数额,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诈骗罪,系三角诈骗。
本案中,A欺骗的对象是交警C,使得C处分了前车车主的财产性利益,即100元罚款。换言之,A通过欺骗交警C,使得C因为受骗而给前车车主又设置了债务,由于交警具有处分该债务的权限和地位,故A的行为系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
97、A和B是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后来A怀疑B在付款时曾给过自己两张假币,便对B心怀不满。
某日,A给B打电话,以有新生意为由让B带30万现金来A的住所。B到达后,A先将B诱骗到车里,用事先准备好的橡皮锤猛击B的头部。B反复求饶,提出对之前的2张假币之事用20万元补偿,遭A拒绝,A继续猛击B头部,还用手掐B脖子。几分钟之后,B丧失了反抗能力。A担心B没有死亡,又开车将B放在铁轨上,然后将B身上的30万元现金取走。后B被火车轧死。
A被刑拘后交代:当时就是想把B骗来,弄死他,抢他的钱。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行为都必须是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行为,但不能因此认为,在压制他人反抗之后继续使用暴力的,后面的暴力就不是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了,否则,凡是抢劫致人死亡的,大多会被评价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了。实际上,抢劫致人死亡,不仅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还包括故意杀人,即先杀后抢和抢劫过程中杀人两种情况。据此,本案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98、局长A购买了一套别墅后,便委托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B帮自己找人装修此别墅。B找到了装修公司的老板C负责装修。B和C既没有谈预算,也没有签合同,都是由C自己垫钱来装修。
装修完成后,C对B说共花费了230万元,B遂将此数额告诉了A。A说:太贵了,我只出100万,剩余的我就不管了。B将这100万以及自己的20万交给了C,并对C说:给你120万,还差110万就不给了,你知道,你这次是给大领导A装修,很有面子的,以后我不会亏待你,会给你介绍业务的。C知道别墅的主人原来是大领导,也就同意了。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受贿罪,犯罪数额是130万元。
本案成立受贿罪,当无疑问,问题是:受贿数额是130万还是20万?
本案中,A明知自己应当支付230万元,但自己只支付了100万元,剩余的130万元就只能由B解决了。至于这130万元是由B全部支付,还是由B采取其他办法解决,与A的受贿行为已无关系。
此外,不能认为C成立行贿罪,只能认定B成立行贿罪,即通过损害C利益的方式向A行贿。
99、A使用欺骗方法,让好友B用自己的一套别墅为自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B答应。后A以B提供的担保向银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后逃之夭夭。6个月后,银行要求B代为归还本息,但B仅能代为还款100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首先,A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A在取得1000万元贷款时,就已经是贷款诈骗罪既遂了。A使用欺骗方法取得担保,而且根本没有归还意图,相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A从银行那里获得了1000万元的贷款,这个贷款不是从担保人B那里获得的。从诈骗罪的素材同一性的角度,也必须肯定A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
其次,A对担保人B成立诈骗罪。在B将自己的别墅为A的贷款提供担保时,就已经使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害,此时A的诈骗罪已经既遂。A骗取了B的担保时,本身就属于骗取了B的财产性利益。换言之,A的诈骗对象是B的担保,而不是别墅本身。
100、国有A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的1000万元借给B民营企业使用,每月利息50万元。但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B公司将每月50万元的利息交给A公司董事会,A公司董事会成员将这笔利息私分,每人分5—10万元不等。
问: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贪污罪。
首先,A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就本案而言,显然不符合第(1)种情形,也不符合第(2)种情形,因为他们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B公司使用。同样不符合第(3)种情形,因为他们不是个人决定而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所以,A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其次,成立贪污罪。理由在于:A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将1000万元借给B公司使用,每月50万元的利息原本属于本公司所有。但董事会成员却将50万元占为己有,而且,明显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故成立贪污罪。贪污的对象是1000万元产生的利息,即50万元,而非1000万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