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记得西汉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刘奭被立为太子。他对老爸汉宣帝刘询建议,说“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立即脸色大变,训斥儿子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儒生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
这里牵涉到的是中国政治制度从古至今的一大争论,就是在俺们社会行为协调上面,是应该着重于利用道德教化,来改变人心,从而维护社会公义的王道,还是要着重于法律体系的客观性,来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建立社会运行的次序的霸道?
礼记言,至道以王,义道以霸,其实说明了王道和霸道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任何简单地强调道德在社会制度中的德政,或者简单地强调法律在社会行为中的律政,都走上了偏颇之路。
在西汉的时候,被汉宣帝批评的儒生们,算是食古不化,不具备经世致用的能力,不明白时宜,就是实际情况,而喜欢于厚古薄今,在概念和主义里面打圈圈。
那时候的儒生们,主要是反对西汉由汉武帝和汉宣帝实行的王霸道并行,但偏于霸道的政策,硬生生把汉文帝和汉景帝比较倾向于黄老之治的无为政策,吹捧成儒家正宗的王道,又把武帝和宣帝实行的儒中带法的有为政策,歪曲成霸道。
而由于太子,就是后来的汉元帝,受到这些儒生们的洗脑,才会受到老爸的一顿训斥。而汉宣帝也叹息道,这个太子,将来会搞乱国家。结果就是从汉元帝手里,单纯地以德治国,土地兼并恶化,地方割据做大,中央权威丧失,最后出现西汉衰落。
今天可以看到,俺们也有不少不明时宜,好是古非今的人士,要么怀念文革时代的美好生活,要么吹捧所谓蒋家王朝并不存在的黄金十年。
当然更多了一派崇洋媚外,对中国和西方的历史一知半解,一窍不通,拿着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建制度,就是说在秦朝统一中国,实行了郡县制之后,就不存在的制度,来套在中国后来的历史和今天的现实之上。
这些人,还抱着连今天的西方理论界都不齿,由于对东方历史一窍不通,起源于黑格尔,在马克思和韦伯那里同样存在流毒的东方主义概念的理论垃圾,津津乐道。这种源于白人种族至上理论,丑化世界非西方文化,为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提供理论基础的“白人负担论”和欧洲中心主义,成为了这一派人的圣经。
可笑的是,汉儿学得胡人语,争向城头骂汉人的招招儿,已经不是太有招摇撞骗的功力。哪怕把宣称老子学好了外文,就不齿于中国文化的人,封一个高帽,也顶多是平添一出笑话而已。
唐朝时候,唐高宗李治问令狐德棻,“何者为王道,霸道?又孰为先?”
令狐德棻答道:“王道任德,霸道任刑。自三王以上皆行王道,唯秦任霸术,汉则杂而行之,魏、晋以下,王霸俱失。”
而今天的中国,既有法律方面的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有法律受到贪腐困扰,兼有官权捞过法律界。
同时又看到全民经商逐利,社会道德体系衰败,民间和官府,都出现不少伤风败德的现象。
这恐怕就是上面说的“王霸俱失”的情况。
因此对重庆模式重视道德理想,重唱红歌的举动,或者对深圳模式着重法律建设,限制官权的行为,俺还是那句话,要采取汉朝的杂的方法论,道德和法律两手抓,王道和霸道,都不可取一废一。
但是在这里,需要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几个来源稍微说明一下。
法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一环,从夏商周到元明清,四千多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有比较鲜明的特色。
在早期的奴隶制下,当时的法律是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到周朝的周礼,大概除了现在的宪法没有的话,其他的六法中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都颇具规模。
而俺们周朝的宪法,就是四句话: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到了春秋时代,成文法在各国之间逐渐制定和颁布,郑国的子产、晋国的范宣子都铸法律于鼎。而最为著名的是战国时代,魏国的李悝总结各国的法律,而制定了《法经》。以此为基础,秦国的商鞅制定了《秦律》,并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变成了第一部全国施行的法律制度。
这之后,汉朝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然后就是三国之后产生的魏律、晋律和北齐律等等,最后到了隋朝的《开元律》,接着就是中国古代最完整的唐朝的《唐律》和《唐律疏议》,不光对中国后来的历朝,甚至对东亚的大部分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
后面就是宋朝的《宋刑统》、元朝的《至元新格》和《大元通制》、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算是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路线。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有几个特点。一个就是礼和法结合,中国法律建基于儒家理论,因此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比较一致,可以看成是同一体系的一体两面。
第二个特点,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在中国的古代法律实践中,讲求天理良心,法文上的合理,并不代表判案结果上的合理。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和其他的一些案子,判案结果导致的社会骚乱,这在中国法律传统来讲,是不可以接受了。公众舆论的反应,某种程度上成为法律的一个判案因素,这个在最近的湖北邓玉娇一案上,特别明显。
第三个特点,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是从齐家到治国到平天下,因此家庭、宗族到国家,从家规、宗法到国律是一脉相承,其中包含很多私人契约、民事纠纷、家族争吵等等,算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域,都多为协商解决,导致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主,在民法的体系化上比较缺乏。
第四个特点,就是中国法律体系隶属于行政系统,古代的官员同时也负责地方的法律判案事务。这导致中国现在仍然有行政和法律一体的情况。
其实任何一种文化的法律体系,必然带着这种文化的思想特色。中国建基于儒家思想下的法律制度,和西方建立在基督教教义下,穆斯林建立在Sharia法律,都带有自己特色鲜明代的文化色彩。
因此中国的行政系统,因为本来就有行使法律的义务,那么因为官府权力滥权导致的不公平,自然受害的平民,会以拦轿喊冤于更高层的官府来解决问题。即使今天的普通民众,也认为法律路线,又要花钱请律师,又要走繁复的法院判案过程,还是不如拦住省长,甚至总理,来得成本低廉。
第一你拦不到省长总理,现在每个省都有专职的队伍每到敏感时刻到京城“拦截”。第二象河南那样的1亿人口大省要总是让省长天天在马路上被人拦着主持公道,其成本不但不低,而且非常高,这叫机会成本。
汉朝历史解读不对,霸道王道跟兼并没什么关系。中国历朝除了元朝都是王霸并重的,但最后还不是朝代轮替。更重要的是,这套系统虽然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稳定,但第一要靠强有力的皇权(现在没有),第二在现代全球的冲击下还能否同样起到维稳的作用是很成问题的。
网络上经常见到许多人想当然的认为照搬一些他国的制度就能促使中国发展进步,并进而认为是执政党阻碍了这种发展,其实他们没有认识到最大的阻力其实是来自传统。中国当今的官僚体系,上下级关系,决策手段更多的是来自传统,或者是历史习惯。
不知道博主在这里讲历史是不是也是这个意图。
用得好!!!
一句话:中国病的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