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和其他所有的自由权利一样,其前提是不能妨碍别人的自由,也不能对无辜者造成伤害。这个问题几年前,斯诺登菱镜事件,在另外一个论坛,和其他网友有过深入的讨论。另外,言论自由主要是约束政府的,而如果私人机构以协定的方式限制机构内人员的言论自由,并不违背宪法。
比如说这个案例:微软的一个测试工程师把XBox的一个故障公布给社会,结果导致微软开除了他的工作。这个被微软开除的工程师到处说微软压制言论自由,但很多人反对他的对微软的指控,原因是:1.他在被雇佣的时候,签署了保密协定,许诺不能将工作机密不经公司许可公开,否则公司有权力解除雇佣合约。公司和个人的雇佣合同的约束力是高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因为保护言论自由的目标是政府的行为和法律,而不是私人机构,私人机构的公司章程在私有领域高于宪法;2.微软的这个软件/硬件故障,或bug并不构成对社会的危害,而公布这个bug反而会对微软造成名誉损失,所以他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由违反合同的豁免权不成立,并不是实施言论自由。
其中,对比斯诺登案,无疑他是违反了合同把机密公布于世,但斯诺登公布的是关于美国政府违宪的重大社会问题,并不受雇佣合同所限制,所以有超越合同的豁免权。当然,对于此一点,有争议,但我想指出的是,言论自由在重大公共利益的时候的,是受到极大保护的。
但破坏政治正确,和保护言论自由的初衷并不一致。对有色人种,对伊斯兰教的仇恨性言论,多是出于偏见而不是基于事实,也不是披露对社会有重大利益的被隐瞒的事实。那么这些言论就应该承担造成伤害别人自尊的责任。在美国,这类事件可以归为诽谤罪和仇恨罪。但由于法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一般很难让诽谤罪和仇恨罪成立。为保护社会和谐,一般大家就采取道德约束的方式来处理,也就是右派耿耿于怀的政治正确。道德约束远比法律约束松,所以,破坏政治正确一般没有什么代价。但打破政治正确带来的社会矛盾加剧,种族关系恶化,恐怕不是我们华人之富,因为政治正确一直保护着华人和其他有色人种,非基督教信仰者,无神论者,同性恋者和其他所有的社会少数人的平等权利免于各种赤裸裸的社会偏见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