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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于欢案
我不太清楚中国的法律,只能从美国法律来看于欢案。
如果在美国,起因是一件明显的绑架案(kidnapping)。绑架的关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限制人身自由都可以构成绑架罪。所谓绑架并不是非得要用武器把人弄到一个黑屋子里去,而是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说并没有武器,只是用语言,你不跟我走就杀了你,或者在你自己的家里不让你出门,核心在于违背他人的意愿,都可以是绑架。
但是有一个原则是与国家无关的,就是不能以错对错,不然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社会就乱了套。说一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有一个人在美国开餐馆,有人吃了饭不给钱,于是老板就不让走,要等警察。警察来了以后,确定此人的确没有钱,给了一张罚单就让吃白食的家伙走了,然后对餐馆老板说:
“你以后不能这样,你没有权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可能会构成绑架罪。除非这个人是被通缉的危险逃犯,或者这个人正在用暴力攻击他人,不加以限制会危及他人的时候,你才能这样做。
当然,这一次我们不会追究,因为你立刻打了911,时间短又没有暴力,如果你把人扣住,让他的亲友拿钱赎人,那你的麻烦就大了。”
老板当然心里不平,说我是做小生意的,都这样不就完蛋了,那你说我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警察告诉他:下一次你可以不让他进门,立刻叫警察;你可以一边跟着他,一边通知警察。不会有很多人这样,不过是十几块钱的事情,做小生意多少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看成是成本的一部分,不管怎么说,不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就不是小事了。
这是一件真实的事情。讨论法律的对错没有多少意思,因为那是一个必须遵守的东西。绑架在美国不管什么地方都是重罪,判到十年以上一点都不稀奇。
如果用上面的观点来看,于欢和他的母亲明显是被绑架了,警察的不打人就不算错完全是在扯淡,应该把那些人都抓起来,以绑架定罪,这个与欠钱没有关系。有人欠钱不还应该到法院去诉讼,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以错对错,那还要法院干什么?
如果认为于欢是被绑架了,那么他是不是正当防卫就得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来看了。当然,在美国这得最后由陪审团来决定,有可能无罪,也有可能轻判,这要取决于当时的情况以及背景,特别是双方有没有前科(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被告有没有暴力的前科),陪审团的判决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是很难预测的,律师和检察官这时变得极为重要。所以美国有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请到名律师来搞定陪审团,人人平等从来在任何地方都是笑话,当不得真。
美国有一些案子是非常令人叫绝的,比如在休斯顿旁边的一个小镇,有一位老兄的只有几岁的女儿被邻居强奸了,他就拿着自己的枪把强奸犯干掉了,结果在当地的大陪审团就被认为这个案子用不着审理,他什么事都没有,连律师费都不用。这里的关键是自己的枪,说明他当时就是要去杀人的,但是陪审团认为他无罪此案就完结了,而且陪审团是用不着给出理由的。
美国和中国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的有罪无罪是由陪审团决定的,不大的案子被告(DA不行)可以选择由法官决定,但大案都是陪审团决定的,可以理解为法官不想负这么大的责任,而陪审员都是像你我一样的普通人。美国的法院可以这样来看,是由法官根据法律来组织,运行的一个场所,让原告被告辩论各自说出自己的理由,由陪审团来作裁判,并不是法官。而中国根本就没有陪审团,大案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实际上是党组织决定的。这个背后实际上是在对于社会极为重要的法律判决上,是由法律精英(法官)还是由不懂多少法律的普通老百姓老决定。当然,陪审团是人,人就都会犯错,他们也会受到舆论以及法官的影响,但是,法官难道不是人,一样也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总而言之,这是一个相信老百姓还是精英的选择,所谓的绝对公正是一个并不存在的东西。
在美国媒体可以公开批评判决公不公正,但基本不可能推翻判决,改变陪审团的判决的门槛很高,原则上只能重审由另一个陪审团来推翻。最高法院当然可以,但最高法院接受案件的门槛也是极高,不然法官要累死了。而在中国妄议政治是要有麻烦的,但是议“对”了还是有效的,就像这一回,媒体一边倒,中央一级的媒体发了话,这说明了一定有一个大领导的批示在后面,所以这个案子肯定会改判。对不对只有这种人知道,你我这种屁民是不知道的。
但不管怎么说,在美国无期徒刑是不可能的,这个刑期只是对有预谋的杀人。还是那一句话,说法律的对错没有意思,只能说你喜欢哪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