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以前在飞机上遇到了一个十分健谈的旅伴,他在一个大学里面教书,我们就天南海北的胡吹了一通。这时我突然想到,他工作的那所学校,刚刚因为校园性侵而弄得满城风雨,成为新闻媒体的宠儿,我就问他是怎么一回事。
他叹了一口气,说:
“这事情有些莫名其妙。一个女生在学生的聚会上喝多了酒,清醒了以后发现自己被性侵了,然后报警,但检察官发现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然而,这个学生却把满腔怒火瞄准了学校,说学校不作为,因为没有把涉案的学生开除,她经常还要面对这个学生而无法忍受。
这话真是不知道怎么说,那些学生经常喝得神志不清,鬼才知道是愿意还是不愿意。再说那些聚会根本与学校无关,学校当然希望学生好好读书不惹事生非,从来不支持学生的这种聚会,但哪里有人听。学生都是成年人了,学校不能干涉他们的人生自由,禁止他们去那种地方。再把话说回来,如果学校发布那样一个禁令,喝酒就开除,那学生还不造反,学校还会有人来读书吗?”
我说:
“难道学校就不能有些办法吗?学校照理说应该保证学生的安全。”
“学校当然要保证学生的安全,但那是有条件的,只能在学校设施以内,学校没有权利管校园以外的事情,我们校园以内是不允许任何酒精饮料的,当然也禁止那种聚会。”
“但是,学校总有权利把强奸犯开除吧?”
“学校用不着开除强奸犯,因为只要法庭确定了的强奸犯,都肯定会进监狱。如果不是法庭,谁能给人定罪呢?
学校只是一个教书学习的地方,不是法庭,校长也不是法官,我们没有办法弄一套程序来确定是不是强奸,谁是强奸犯。学校没有资源,能力,也不应该做这种事情。只要法院没有宣判那个学生犯了强奸罪,学校只能平等对待任何一个学生。开除要有一个理由,总不能因为有人说你是一个强奸犯,那还了得。”
虽然我认为一个人喝得神志不清而不能保护自己肯定不是一件好事,但不能说就应该被性侵,人总是应该同情弱者和受害者,然而,这老兄的话却不能不说有道理。
美国的法律是陪审团制度,除了一些小案子或者家庭纠纷,只要进入审判程序,结果原则上都应该由陪审团决定。当然,有很多人对这个制度不满,的确也有道理不满,这肯定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
最明显的就是因为DNA技术出现,美国把很多过去的案子进行了复查,用最新的手段来重新检测那些证据,结果发现有不少案件是错判了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案子中,陪审团犯了错误。
陪审团都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误。陪审团会受到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法官的影响,所谓绝对的公正是一个根本不能存在的东西,我以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美国在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黑社会非常厉害,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无法把黑社会的成员定罪。道理非常简单,如果你生活在一个黑社会横行的地方,那帮人就在你的周围,如果你是陪审员,不吃豹子胆,敢说他们的兄弟有罪?再说当地的法官有可能在黑帮老大的口袋里面,这并不是罕见的事情。
结果就是美国立法专门针对黑社会,让联邦政府(FBI)来执行反对黑社会的任务。原来没有这种法律,刑事案件原则上应该在当地审理。现在不同了,可以用反黑法律在任何地方的联邦法庭,由任何一个联邦法官来审理。可以把芝加哥的黑帮弄到德州一个的小镇来审,在当地弄一个陪审团即可。德州乡巴佬个个有枪,可不吃芝加哥老大那一套,强龙是斗不过地头蛇的。
一般的刑事案件与黑社会无关,于是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陪审团出状况的时候肯定不少,在美国最有名恐怕就是“西孟菲斯三人组”。大概是在一个相当保守的社区有三个有些异类的青少年(其中有人还不到18岁),就是穿着行为与众不同,有人说他们信奉邪教。在1993年的一天,三个小男孩被残忍的杀害和肢解,于是大家都认为一定是他们干的,目的是把那些小男孩作为牺牲(这个词是从宗教来的,意思可有些邪恶)供奉给撒旦。在这些人里面弄出的陪审团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可想而知,当然是有罪。
在以后的二十年,他们一直宣称自己无罪,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很多人,包括一些名人都为他们呼吁,还产生了一段让人感动的爱情。现在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结果,他们已经自由(本来是一个死刑,二个终身监禁),但那个判决还是道理的(这样州政府就用不着赔钱)。感兴趣的人可以去看那个著名的纪录片。
现在不得不讲一点大道理了。
现在除了极少数国家仍然使用宗教法律,其他国家都宣称政教分离。这个词的意思可以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只有神是永远正确的,而人不可避免要犯错误,而神似乎对治理国家不感兴趣,那么当然,政府,法庭都是要出错的。
我们可以从前一个案件这样来说,这三个人到底是不是杀人犯只有神才能知道,所谓人间的法律,只好弄出一个程序,也就是法律,来决定他们是不是应该进监狱。这个案子就是程序不够完善。从理论上讲,陪审员在出庭之前,应该对案件没有任何想法,只有在经过法庭审理的过程以后,才形成自己的观点。这个案子典型就是陪审员在到法庭之前就已经认为这三个人有罪了,法庭其实有没有根本无所谓。所以说,如果换一个地方来审理,有可能结果完全不同,这其实是一个程序的问题。
在今天,媒体非常发达,或者可以说极有侵略性,想找到不受舆论影响的人恐怕是天方夜谭。陪审团制度还有一个极招人非议毛病,就是成本巨大,这里不光指法庭要花的钱,更要命是辩护律师开的狮子口,比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据说费用超过一亿美元。
原因也很简单,既然是陪审团说了算,那么说服陪审员就是第一任务。这样一来,就要请一流的辩护律师们,他们精通怎么来与陪审员沟通,要请一流的专家来作证,就会有说服力,还要有私人侦探来收集证据,包括出庭证人的不良记录等等等,这得要一个团队来作背后的支持,总而言之,都是花大钱的事情。
所以说,在美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个笑话,没有钱是不能谈平等的。
既然大家都知道,陪审团制度有这样那样无法避免的问题,那么为什么美国仍然要采用呢?实际上也就是说,可不可以找到另一种办法呢?
我希望有人能找到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就我从历史上知道,曾经有过二种。一种就是依赖宗教,其实就是僧侣,他们说你有罪,那就不服也得服,因为他们代表着神的意思,如果胆敢有怨言,那就罪加一等,对神有怀疑那是不允许的,你应该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或者换一种中国人容易理解的说法,自杀那就叫畏罪,是对党和人民不满。
第二种中国人就更不陌生了,那就是找到青天大老爷。也就是找到或者培育出一些光正大的人们,他们智慧又公正,还代表着所谓人民的意愿,什么事都交给他们好了,人民就等着幸福吧。但是,从古到今中国当官的该有多少,青天你能知道几个?
所以说,“尽管在美国存在着对陪审制的上述种种批评,但美国国民对陪审制的信任感仍超过了对律师、法官、美国国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信任,因此至今废止陪审制的论点都不曾占据主流。”《维基百科》美国人非常看重自己的权利,对精英治国从心底里反感,不可能把自己有罪无罪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交给少数精英来掌握,我总认为这是理解美国政治的关键之一。然而,至于到底是不是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不管做不做得到,这种态度我以为值得中国人学习。
其实认真想一想还是有点稀奇的,不管你犯了什么事,是杀人放火还是间谍走私,在刑事审判中,只要有一个陪审员站你这一边,你就不会被定罪,而陪审员只是随机产生的普通公民。这种制度起源于古希腊,中国就从来没有这一套,人有没有罪是官家的事,屁民是没有资格说话的。所以中国人相信的是青天大人,如果那个老爷不姓包,你就只能自认倒霉。
最后补充二点,美国的法院判决并不都是陪审团决定的,可以容易从一点看出,就是法官写不写判决书。在理论上,只要有了陪审团,法官就应该是中立的,他(她)只是提供一个地方,保证法律程序得到严格执行,至于结果与其无关(在德州刑期都由陪审团定),得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哪一边本领大,使得陪审团相信自己的说法。所以说,连案子都不是法官判的,他们凭什么写判决书,陪审团认为有罪就足够了。
但是,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对同性恋婚姻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赞成和反对的双方都写出了自己的意见。我们当然就可以推断,这个判决是法官们作出的决定,不是陪审团,那么写出自己的观点就当然就是必要的。
代表反对一方的大法官写出了自己的意见,想了解美国法律是如何运行的人值得一读。他的基本观点并不是说同性恋婚姻到底对不对,那是只有神才能决定的事情,而是说最高法院不应该管这种事情,这是在说程序不对。
很多人认为这是美国社会在左转的标志,我完全赞成。从历史上看,美国最高法院号称独立,其实一向对民意十分敏感。但我认为这对共和党是一个好消息,他们总算可以从这个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中解脱出来了。
第二是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东西,法国,德国,意大利是所谓的大陆法系,重大案件也有陪审员,但是叫作参与审理,也就是和法官一起判案。
我极不希望有人把上述东西看成是批评或者赞扬某种法律体系,我想做的是不过就自己那点可怜法律知识来帮助大家理解一些美国的法律体系,况且,我还不是学法律的。我说的意思是:既然大家都同意政教应该分离,那么绝对的公正就不可能存在,因为那是神的专利。那么当然,我们不可能有一个完美的法律,因为没有完美的人。
比如说,辛普森之所以能够脱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二个笨警察在犯罪现场之间乱跑,可能造成了DNA标本的污染,这样法官只能把关键的证据排除在外,因为那些辛普森的DNA有可能是警察带去的。我其实也认为极大的可能性就是他干的,这种污染的可能性太小。但是法律程序是必须得严格遵守,不然法律就荡然无存。
如果有一个神能作出启示说辛普森是杀人犯,当然什么问题都没有,但是没有。因此,我们只能依赖于证据,而什么东西能作为证据是要有一套规定的,我们严格按照那个程序得到证据就叫做合法的,否则就不是,我们说法律必须严格其实就是这个东西。至于那个程序,或者法律是不能说对不对的,你说这个法律不对实际上的意思是你不喜欢这个法律,因为任何法律必然是对有些人有利,对另一些则可能不然。
我以为懂一点语言逻辑的人理解这一点是不难的。当你用一个东西去判断对错的时候(比如法律),这个东西本身就不能谈对错的。比如说,你不能说上帝极终唯一,所以他是对的。因为当你说上帝是对的,就意味着你有一个独立于上帝的标准来进行判断,那么当然,上帝就必然不是极终唯一的。
同理,如果没有上帝这种形而上学作为基础,你不能谈法律的对错,因为那意味着还要有另一个更高级的法律来判断你说的这个法律的对错,如此这般,不可能到头。其实,当我们说某个法律不对的时候,就必然是用某种非法律的东西在进行判断,最常见的就是宗教,文化传统和道德等等等。同理,这些东西也就不能谈对错了,只不过你相信而已。但是我们得知道,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为和它们不同,混淆二者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你认为政教分离是一种进步的话。
我想现在很多人都写过计算机的程序,因此可以有一个比较容易理解例子。我们都知道,当一个程序复杂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必须得用程序来检查其有没有错误(bug),但是,检查错误的程序仍然是人写的,所以还是可能有错误。你再写一个程序来检查那个检查的程序仍然逃不出这个陷阱,所以我们永远得不到一个完美的复杂程序,可以断定没有bug,除非有上帝来为我们写一个。上述说法不那么严格(没有定义什么是复杂),严格的表述是图灵作出的:我们没有一个通用的办法来判断一个程序会不会停机。
这种思路可以理解为语言逻辑的最基本的条理。
德州曾经发生过一个事情,一个小女孩被邻居强奸了,女孩的父亲在盛怒之下,拿着自己的枪到邻居的家里把那个家伙干掉了。如果是在自己的家里,可以说是自卫;在别人家里,用别人的枪,说自卫就要困难得多,但仍然有可能。但在上述情况下,不会有人相信这是自卫。如果是法官来审,估计还是要坐几年牢的。这个人该不该死,那是法庭的事情,你无权决定,否则那还不乱了套。但是,这是在美国,大陪审团决定不予起诉,于是这个父亲就回家了,一点事都没有。
你不能说这个大陪审团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是由大陪审团来决定应不应该起诉,而且并不需要说明说明理由,不就够了。我想可以这样理解,杀人和犯罪是二回事,是不是犯罪只能由陪审团定。大陪审团的决定几乎不可能被推翻,再说检察官也不会想去推翻,因为他们是要竞选而产生的,得罪选民可不是一个好主意。
这是陪审团审判的特点,合不合理各位自己评说。
总而言之,要是神治或者人治,程序不是关键,因为我们依赖的是人;但如果要做到法治,那就得有一个严格的程序,不然就没有法律。其实所谓的法治说到底还是人决定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一个公开,严格的程序。所以从这一点理解,法律就是程序。
那么在前面的说的校园性侵的例子中,不能由校长,或者少数人拍拍脑袋就决定是不是强奸,而得要有一个程序,在美国这种事情就得弄一个陪审团,学校显然不是干这种事的地方,应该由法庭决定。
法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宗教,道德,文化等等最基本,也可以说是最深层次的东西。但可以从一个简单角度来说,它的目的就是规范人的行为。可以说法律的目的是维持社会次序,而不是什么公正,因为公正是一个说不清楚的东西,某些人认为的公正,另外的人却可能有不同看法。
处罚罪犯只是法律的一个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美国电影或电视剧中,某个执法人员没有得到搜查令就进入嫌犯住宅而得到了重要的证据,但后来法官认为不合程序而不能采用(这是永久的,不能补一个再做,道理大家去想)而嫌犯逃之夭夭,大家都气的要死,这是在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我们却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律的严格性比抓到罪犯要重要得多,法律没有严格就会导致社会次序的混乱,这可不是一个小事情。如果任何警察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以到你家里去找证据,我们说的法西斯国家大概就是这样。
法律绝对不能涉及人的思想,这就是政教分离的意思。你可以有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思想,这是正常的,无法避免,也不应该统一,否则一个社会就变得僵死而没有活力。从历史上可知,我们现在认为的那些改变世界的思想家,几乎每一个在开始的时候都曾经被认为是异端,要是思想统一,这些人就没有了。但是在行为上,必须有一个准则,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不然一个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行。
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就应该是在允许人们有不同思想的基础之上,达到一种在行为上的共识。如果达不到某些基本的共识,一个社会必定在激烈的冲突之中。在历史上很长时间里,人们走的是另一条道路,企图以统一思想来避免人在行为上的冲突,这反映在宗教和哲学历史中。但是只要读一读历史,就知道并不成功。就中国来说,很长时间统治者都企图以儒家来统一思想,结果是一百年国家不出乱子就是奇迹了。西方是基督教,中东是穆斯林,哪一个都比中国强不了什么。
到了罗素,维特根斯坦这些现代哲学家,就认为这不是哪一个宗教对不对,或者主义好不好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可能做到,而且不应该做到,人在思想上的不同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必须的。当然,人的行为是由思想决定的,那么也就可以说,一个国家如何能让国民享受充分自由的同时,保证国家富强是最重要的事情。
既然是共识,法律应该怎么产生,是由少数人决定;还是要有一个透明,严格的程序由国民来决定。如果只是少数人决定的,要国民遵守是不是合理?其实最关键的出发点是:所谓国家是属于少数人还是每个人都有一份?如果你不相信,也不愿意被别人来代表,答案就不会有疑问。
所以说,我们认为这个法律不对,只能说是制定程序不对,说本身对不对,没有什么意思。
我也不希望被人认为这是在批判或者赞扬哪一个国家,而是在说一种理想,非常遥远,也许甚至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状况,但是,有一个目标总是很重要的。
或者我在重复罗素的断言,所谓科学是建立在思想自由的基础之上,而现代国家不可能没有科学上强大而能富强的,那么当然,一个国民缺乏自由的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强大。